平江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平江縣拆遷安置政策,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拆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收辦)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組織全縣征拆工作,并具體組織實施縣城規劃區范圍的征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征拆過程中的補償和安置實施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拆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規定撥付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以下簡稱征拆資金);負責審查征拆資金概算;責令限期騰地等工作。
發改、財政、審計、物價、人社、農業、林業、規劃、房產、住建、民政、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現場拍照、攝影存檔等工作。征拆實施工作中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委托縣征地拆遷事務所承辦。
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應當將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80%存入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國土資源部門征拆資金專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征拆資金應當全額存入征拆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征拆資金未按規定繳納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全縣統一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不得擅自變更。
縣人民政府建立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處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征拆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國土資源局局長、征收辦主任任副組長,規劃、房產、住建、農業、林業、衛生、計生、工商、稅務、司法、公安、人社、發改、財政、審計、物價、民政、監察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和相關鄉鎮的有關負責人可列席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縣征收辦,由征收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建立征拆補償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縣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依據上級規定定期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調整。
第七條 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要依法接受查詢。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九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系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村(居)、組發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將公告張貼至擬拆遷的具體房屋。
第十條 發布《預征地公告》后,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需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被征地農民要求聽證的,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按程序組織聽證,聽取意見并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要求。
現狀調查工作結束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調查確認的結果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報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審查意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
第十一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在發布《預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稅務、住建、規劃、房產、農業、林業、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辦理休閑農莊、特種養殖相關手續;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礙征拆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預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申報《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經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地信息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村(居)、組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將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用途、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可將調查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資料作為征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十四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村(居)、組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足額支付到位,并將被征收人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相關權證收回并報相關部門統一變更或注銷。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具體實施結果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公示,并上報省級征地實施動態監測系統。未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兩榜公示制度:
(一)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公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將被拆遷人的情況進行公示。
(二)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公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被拆遷人情況的公示或復查結果,結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編制《房屋及其內外設施拆遷補償和安置補助計算清冊》,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后公示。
兩榜公示須在村務公開欄、政府門戶網站等媒介上公示。兩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被拆遷人申請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明確復查答復時間)。
第十七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結果,制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并按相關規定送達被拆遷人。
第十八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和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將房屋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將被拆遷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收回并報相關部門注銷。被拆遷人拒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拆遷補償費用,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以被征拆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并書面告知。
被拆遷人收到補償款后,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騰地交房的,由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驗收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將拆遷騰地獎金存入被拆遷人的賬戶。
第十九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將《預征地公告》、土地、房屋、青苗、附屬設施等調查確認結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兩榜公示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征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后,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在征收專業菜地、專業魚池(塘)時,征地標準分別按鄰近水田征收補償標準的1.8、1.5倍執行。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規定實行包干補償。補償面積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
林業、農業、工商等部門依法批準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規定給予搬遷補償。果園、茶園等青苗按《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組織公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建等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查,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予以認定。被拆遷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按認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補償。被拆遷人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給予8000元的辦證補償。經補償后,房屋及附屬設施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五條 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搶種林木、搶建建(構)筑物、搶裝飾(修)等,征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農業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筑物的裝飾(修);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五)被認定為違法違規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的工商業主,其生產、營業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因拆遷應補償的一切費用),其非生產、營業性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將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營業性用房,且辦理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其經營使用面積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增加20%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等一切費用),未辦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不予增加補償。
第二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有養殖用房的農業設施用地,除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補償外,另按養殖用房合法建(構)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補償(含轉移費、停產損失和設施補償等)。
未經依法批準的有養殖用房的農業設施用地,其房屋及設施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養殖用房實際建(構)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第三十條 拆遷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包括裝飾、裝修、停產停業工資及生產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等一切費用)。
拆遷從事農業的合法生產性用房,參照《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60%予以補償(缺項不扣)。
拆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予以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預制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等生產生活性用房及設施,按評估價(包括房屋、設施的重置價格,設備拆除、安裝、搬運及一年停產停業損失等一切費用)予以補償,手續不齊全的按評估價60%補償。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額5%的獎勵。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須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標準向擁有水塘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造塘費。
第三十二條 對積極參與、協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會,按《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規定計提誤工補助。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時間內搬家騰地后,按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筑、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三十五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時,按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7%計提不可預見費。按征拆直接補償資金的3%提取征拆實施工作經費、按征拆直接補償資金的2%提取征拆實施獎勵資金。不可預見費、工作經費和獎勵資金由補償實施單位按規定使用,并接受監管。
第五章 住房安置補助
第三十六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但縣城規劃區已設立的安置區可繼續實行宅基地還建安置。其他區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遷建安置。同一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縣城規劃區貨幣安置按《縣城規劃區貨幣安置標準》規定執行;縣城規劃區住房安置按《縣城規劃區住房安置標準》規定執行。選擇安置區宅基地還建安置的,其宅基地成本按實際投入分攤,縣城規劃區內安置區宅基地成本按每平方米650元計算。
另外,實行宅基地遷建安置的人員,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定的遷建標準獲得補償后,選擇異地重建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第三十七條 住房安置補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的,只對具有合法批準或登記手續的權利人進行補助。
(二)被拆遷人有多處被拆遷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關待遇。
第三十八條 采取宅基地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宅基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原則上由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承辦。土地報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費用列入項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遷人符合遷建條件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建房補貼。
 
法律主觀:征地補償標準 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 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綜上所述,江西省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是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農民人均收入及土地平均產值等多種因素的。在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中,水田為36000元一畝,果園為24000元一畝, 集體建設用地 不低于12000元一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拆遷法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主觀:1、普遍按當地政府補償令執行,每年每個項目都不一樣有具體改動。2、必須在雙方平等為基礎,取得雙方同意簽訂補償協議。3、農村居民住宅樓拆遷補償,一般分原址回遷和異地安置及貨幣安置等方式。4、如您想要貨幣安置的話,可按當地現房價每平米價格參考價值。5、看面積多少一般少于當地住房面積標準的政府有一定的補貼。6、修公路、高鐵等項目考慮到具體動遷時間等問題,一般會高于當地標準給予補償。
根據《拆遷補償條例》和相關規定,中江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應按照不同情況、不同類型房屋采取差異化補償,確保補償公平合理。中江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應參照《拆遷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考慮房屋所處位置、房屋面積、建筑年代、使用情況等因素,采用差異化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具體而言,對于已經建成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房屋,應當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對于未建成或者不符合法律要求(如違法建設、占地超標等)的房屋,應當按照其建設成本和使用年限確定補償標準。此外,還需要考慮房屋所在區位、使用功能等因素,對不同類型房屋采取不同的補償標準,以確保補償公平合理。在執行拆遷補償標準時,還需要確保補償的及時性和合法性。拆遷補償款應當在拆遷決定書生效后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并開具發票或者收據作為憑證。如果農村房屋屬于自建房,沒有房產證,是否也可以獲得拆遷補償?如果農村房屋屬于自建房,且無法提供房產證等證明文件,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自建房屋一般不享有房屋所有權,因此是否能獲得拆遷補償將取決于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權屬歸屬。如果農村房屋為合法使用、符合規劃要求的房屋,且能夠通過其他可信證明證明其合法性,被拆遷人仍然有權享受拆遷補償。中江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應按照不同情況、不同類型房屋采取差異化補償,確保補償公平合理。在執行拆遷補償標準時,還需要確保補償的及時性和合法性。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如自建房等,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以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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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平江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平江縣房屋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談瑤佳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