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拆遷安置補償辦法,富陽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內容,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凡新建、擴建和拆建住宅的,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推行農村住宅公寓化建設的,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建制鎮規劃,從嚴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要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為。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建制鎮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城鎮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宅基地復墾、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建造住宅。
第七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村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八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涉及地質災害易發的區域,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
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宅基地面積按該戶常住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標準安排,3人(含3人)以上的農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家庭成員少的農戶可根據規劃的安排,實行多戶聯合建造。
臨安市人民政府近期印發了相關的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共分為七章二十七條,主要結合了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特點對該市農村進行改革,保護農村農民切身經濟利益與耕地面積,規劃城鄉建設統一快速發展,合理高效的利用土地資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按《臨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實行公寓式安置的實施意見》(臨政函〔2012〕107號)執行。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引導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集鎮規劃、村莊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未利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房,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建造住房。宅基地建設涉及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轉用手續。
第七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村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八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異地遷建住宅的建房戶,在新房批準前必須先拆除原有住宅,宅基地退還村集體;連體房確實難以拆除的,應先將宅基地變更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處置。
第二章審批條件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審批農村宅基地:
(一)舊房拆(擴)建的;
(二)在冊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或滿35周歲以上的單身者,且符合多子女分戶條件確需分戶建房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四)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搬遷的;
(五)經批準回鄉定居的港澳臺胞、華僑、外籍華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參照執行的;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農村宅基地:
(一)出租、出賣、贈與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宅及地上建筑物;
(二)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建房用地的;
(四)戶口雖已合法遷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還集體的;
(五)相鄰權屬有糾紛未妥善解決的;
(六)原有住宅拆遷已安置的(包括貨幣安置);
(七)政府撫養照顧的孤寡老人、五保戶申請建房用地的;
(八)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其他規定:
(一)夫妻雙方已有住宅的,離婚后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放棄住房的一方不得再單獨審批宅基地。再婚后符合建房條件的,可審批宅基地。
(二)夫妻已有一方享受過實物分房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審批宅基地,但只享受過住房補貼,利用該戶原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拆建。
(三)長期居住在農村,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城鎮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拆建,申請人應當持房管部門出具的無商品住房證明和房改部門出具的未享受過實物分房和住房保障政策(住房補貼除外)的證明,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可按農村村民建房規定審批。
第三章用地標準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庭院用地):小戶(3人及以下),不超過90平方米;中戶(4—5人),不超過110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不超過125平方米;
符合分戶建房條件且已婚(均屬農業人口)尚未有子女的,可享受中戶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申請宅基地的人口按在冊常住農業人口計算、征地農轉非人口和小城鎮改革戶籍人口計算。有以下情況的,可按規定辦理:
(一)持有獨生子女證明的未婚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
(二)家在農村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服刑、勞教人員,提供有效證明后,可計入審批宅基地人口;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
第四章報批管理
第十四條審批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工作人員現場聯合踏勘,提出初審意見。
(二)初審同意的,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
(四)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審批宅基地需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報表三份;
(二)個人申請一份;
(三)實地踏勘表一份;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一份;
(五)村公示照片一份;
(六)三格式廁所承諾書一份;
(七)建設用地規劃審批表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農民個人建房)審批表原件一份,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八)戶口本復印件一份(由村委會蓋章確認);
(九)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十)其他:房改情況證明、商品房證明、拆舊(退基)建新保證書、獨生子女證明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村級組織要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責任機制,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占地建住宅行為。
第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對違法用地行為要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處置,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全程監管制度,在農民建房定點、放樣、砌基、竣工時,會同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及村委會工作人員到實地進行檢查,發現未按審批要求建設的,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限期督促整改,竣工驗收后簽發竣工驗收單。
第六章登記發證
第十九條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房戶向所在地國土中心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然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及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條申請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權屬合法,四至清楚,面積準確,無權屬爭議。申請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
第二十一條土地登記發證程序包括:申請(含地籍調查)、受理、權屬審核、公告、注冊登記和核發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戶主身份證和戶口本,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土地登記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報表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涉及繼承、析產、贈與的需提供公證書或司法文書;
(五)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確認表等地籍調查成果資料;
(六)竣工驗收單;
(七)市國土資源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土地登記:
(一)經審批取得宅基地的;
(二)因繼承、析產、贈與取得宅基地的;
(三)有其他合法權源依據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未解決的;
(二)房屋權屬不清的;
(三)農村村民已批準取得新宅基地,未按規定退還原宅基的;
(四)不具備分戶條件而申請分戶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原用地批準文件或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二)采取隱瞞事實或者偽造證件、文件資料等欺騙手段獲得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登記的;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臨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臨政〔2000〕3號)在本辦法施行后廢止,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市國土資源局可按本辦法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
以上就是臨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以上內容可知,該土地管理辦法依據本市農村實況,劃分了可以審批農村宅基地的情形條件,規定了農村農民應配合履行的責任義務,規定了農村農民的用地標準,確定了政府管理處需要執行的監督檢查責任等。
一、什么是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關的建筑物和設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屬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同時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村民自留地、自留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個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自留地、自留山長期歸農民使用,種植物歸農民個人所有,作為農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來源。
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耕種自留地、自留山,增加個人收入,活躍農村經濟。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一、深入開展農村宅基地專項整治工作
自去年8月在蕭山召開全市農村宅基地專項整治工作現場會議后,我市的農村宅基地專項整治工作由點及面,全面鋪開。今年4月又在富陽召開了全市建設用地工作會議,對農村宅基地專項整治作了具體部署。到目前為止,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各地的進度很不平衡。主要問題:一是重清查輕處理,光有聲勢未出實效;二是抓點不鋪開,進展遲緩;三是重點不突出,目標不明確;四是清查后新的違法用地事件時有發生。
針對上述情況,今后我市農村宅基地專項整治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規范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審批
1、加強村鎮規劃管理,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選址應結合舊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非耕地。同時不得在埋設水管、電纜、煤氣管道等地下管線的地塊上或鐵路、公路、河道及綠化帶的預留用地上選址建房。
2、對農村建房用地實行計劃管理。鄉(鎮)政府應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指標和各村建房的實際需求,落實指標到村。縣(市)土管部門和鄉(鎮)政府在審批建房用地時,要嚴格把關,不得突破上級核定的年度建房用地指標。
3、堅持一戶一宅原則,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農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占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堅持建新必須拆舊,舊房宅基地由村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能復墾的盡量復墾。新建、翻建和遷建住房(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面積)都不得超過規定的宅基地限額標準。
(二)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量大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加大領導力度。該領導小組可與非農建設用地清查領導小組合署辦公。同時,要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列為區、縣(市),特別是鄉、鎮、村以及有關部門領導工作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對其進行定期考核。對成績顯著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管理混亂的,要重點整治,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地要及時調處宅基地糾紛,維護宅基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農村社會穩定。鄉鎮土管所和土管員要定期對宅基地使用情況進行巡回檢查、監督,加強宅基地的動態管理。要積極開展無違法用地、無違法批地、無違法管地的“三無”鄉鎮活動,并將農村宅基地整治工作作為今后幾年“三無”鄉鎮活動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努力防止各類土地違法案件的發生。要加大宅基地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利用多種形式,加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通過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珍惜土地的意識和法律意識,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宅基地糾紛解決方法: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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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臨安市拆遷安置補償辦法,臨安區拆遷補償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蕭軒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