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
法律分析: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四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開發區管委會,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項目批準文件、規劃紅線圖、土地預審意見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前款房屋產權屬于個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產權屬于單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給予補償,即土地用途為工業生產、倉儲或實際用于生產廠房、倉儲的,按照生產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辦公用房給予貨幣補償。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方式。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時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第十九條
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第二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套內建筑面積進行“征一補一”。實行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征收區域與產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面積調整系數。第二十一條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系數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筑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5平方米建筑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計算。根據前兩款確定的建筑面積仍不足
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增補至50平方米。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鄰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結算差價,減少的建筑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第二十二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房屋證照記載的用途,按照市場評估方式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承擔預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時的結構、成新、層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計算貨幣補償金額,出具分戶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對各類房屋預評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修正。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五條
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住宅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內被征收人自行臨時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房屋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第二十六條
征收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征收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征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對已補償面積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標準的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征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應當無償騰退。
法律分析:
安徽省合肥市區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的土地共有五類:一類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55120元/畝;安置補助費:82680元/畝;綜合補償:137800元/畝。二類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43400元/畝;安置補助費:65100元/畝;綜合補償:108500元/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一、常見的合肥下轄鄉鎮通行的拆遷補償政策——僅適用于非城市規劃區
根據筆者辦理的案件經驗來看,磨店、大圩、撮鎮、店埠、上派等鄉鎮以及合肥市區內的城中村、棚戶區改造,目前政府一般給出以下補償政策,即使被拆遷范圍屬于城市規劃區。屬于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在下文探討。
(一)計算有效面積
按照《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人均最多60平方米有效面積,計算有效面積后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筑執照》的除外。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積為180平方米。
(二)選擇貨幣化補償
1、按照《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用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有效面積予以補償
2、也有部分地區用房屋實際面積×800元/每平方米至1000/每平方米元左右,進行貨幣化補償
(三)選擇房屋安置
1、人均30平方予以安置,超過的有效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積為180平方米。可以獲得9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可以最多增購45平方米,剩余的90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二、法律規定的: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目前合肥各個區下的鄉鎮基本都被劃入了城市規劃區,只要屬于城市規劃區,就不應適用上述的《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即不是按照人口,而是按照房屋實際面積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一)已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而不是人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二)可選擇按房屋價值進行貨幣化補償——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6000元/每平方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可以達到300平方米×6000元/每平方米計算貨幣補償,與家里有幾口人無關。
(三)可選擇按房屋價值進行產權調換——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三、律師提示
根據筆者辦理拆遷案件經驗,以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已經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完全有可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拆遷補償政策予以補償。
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拆遷辦的工作人員會不停游說,說現在簽訂協議可以獲得額外獎勵,如果錯過時間了,不僅沒有獎勵,房子還要被強拆,甚至沒有補償。
因此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如果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應當選擇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同時需要注意,拆遷維權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起訴期限會喪失勝訴權。具體可參照《房屋拆遷補償起訴有期限》一文。
四、引用的法律依據及規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七條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對實際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第八條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征收房屋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筑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后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被征收房屋計算有效面積后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
第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有效面積后,對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的剩余有效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應依據本辦法第九條進行結算(含人均可以購買的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轉非人員;
(三)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和正在服刑人員;
(四)符合房屋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尚未出生的孕兒
法律分析: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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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史嘉一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