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浙江省農村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1、調整征地補償標準全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
1、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全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
2、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對應”的要求,根據征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合理確定參保人數,足額計提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和社會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開民主、公平公正確定參保對象,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被征地農戶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預留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參保對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推選產生;未調劑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農戶家庭成員參保。
3、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政策,免費為被征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鼓勵企事業單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在工商登記、稅費減免、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農民經就業培訓后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
一、征地補償款分配辦法是什么?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原則和政策,加強征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監管。被征地農戶的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征地補償費中的安置補助費應當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1、調整征地補償標準全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
2、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對應”的要求,根據征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合理確定參保人數,足額計提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和社會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開民主、公平公正確定參保對象,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被征地農戶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預留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參保對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推選產生;未調劑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農戶家庭成員參保。
3、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政策,免費為被征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鼓勵企事業單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在工商登記、稅費減免、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農民經就業培訓后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浙江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方法為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務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征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征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一、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一、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
1.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
2.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
3.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
1.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
2.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
3.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法律分析:浙江農村農田征用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費。土地補償和安置費將最多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屬物給予等價補償,青苗費按照農作物種類來定價。對于耕地征用,補償種類如上。土地補償費用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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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琬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