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區征地拆遷補償辦法,長沙市望城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法律主觀:第一條為了確保 征地補償安置 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規定,由市
第一條為了確保 征地補償安置 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規定,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征地辦公室,負責下列具體工作: (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二)發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 征地補償標準 爭議。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六)責令限期拆遷騰地。 第四條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和專業魚池。人平耕地面積按該征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計征農業稅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業人口數計算。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1987年1月1日以后興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 市轄區范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建筑物,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建筑物,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 縣(市)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對其所轄區域范圍內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建筑物,進行合法性認定。 市行政區劃調整劃入市區的鄉(鎮),在未劃入前興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認定可參照原所在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其首層建筑面積按外墻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接外墻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臺、挑走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陽臺、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經墻出檐、山墻出檐、懸挑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層高按室內地面至樓面或前后經墻(柱)的平均高度計算。層高不滿 2.2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七條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標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區的道路、房屋間距及其它配套設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村民生產安置留地指標按被征地總面積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鄉(鎮)、村建設用地數量繼續保留不變。 第八條征用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第九條林地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套種作物從其高類進行青苗補償。 第十條補償后的青苗、成魚、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規定的騰地期限內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方處理。 第十一條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上的非農業戶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 房屋補償標準 作價收購,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積和建設用地補償費最低標準補助宅基地費用。按上述規定補償后,不再劃地重建。 第十二條拆遷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后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規定的拆遷騰地期限內拆除房屋、騰讓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房屋補償標準、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土地復墾費標準、生產和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墳墓遷移補助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和過渡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并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現行補償安置標準附后)。 第十五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征用 農村集體土地 和使用國營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適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標準。縣(市)范圍內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和使用國營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標準的70-80%執行。 第十六條 1999年1月1日以前,辦理了征地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其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按原規定辦理。征地補償安置已按原規定辦理了的,不再變更;部分按原規定辦理了的,繼續按原規定辦理;按原規定辦理的,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補償工作關系到被征地人員的切身利益,各部門工作人員應互相配合,協調好征地工作與被征地人員之間存在的矛盾。政府對于征地補償的具體情況,應對群眾進行公示。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法律分析:望城區政府統征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望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發〔2009〕11號)、《望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細則的通知》(望政辦發〔2011〕5號)、《望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辦發〔2009〕17號)、《望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發〔2011〕20號)、《望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辦發〔2011〕38號)等文件規定的標準實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觀: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房屋征收的程序如下:1、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相應修改,及時公布相關情況;2、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布;5、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6、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多數人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周期、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8、因故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9、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1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遷重建,被征收人在搬遷期內拒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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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潔美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