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拆遷補償辦法,軍隊土地拆遷賠償規定,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了對農村村民住宅的單獨補償,并增加了宅基地和社會保障的補償內容。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將提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或按市場價進行貨幣補償;對于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將安排宅基地重建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了對農村村民住宅的單獨補償,并增加了宅基地和社會保障的補償內容。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將提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或按市場價進行貨幣補償;對于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修正草案還明確了征地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并允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標準。這一修正旨在確保征用土地行為符合法定程序,并給予被征用單位和個人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按目前的規定,一是城市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成建設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辦理征用土地。
結語
土地法修正草案的修改明確了對農村村民住宅的單獨補償,并規定了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修正案草案,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同時,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將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則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對于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征用土地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根據現行規定和修正案草案,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范圍有所調整。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二條:軍用土地是軍隊擁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包括下列范圍:
(一)陸軍設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陣地、軍隊人防工程,試驗場地,試驗基地,訓練場,靶場等國防工程用地;
(二)部隊、機關、院校、醫院、療養院、科研單位、干休所、家屬院等營區用地;
(三)軍用倉庫用地;
(四)軍用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管線用地;
(五)軍隊系統工廠、農場、馬場、礦山、林場、果園、養殖場、鹽場等用地;
(六)軍隊系統的賓館、招待所、商店等用地;
(七)軍隊明確保留的舊機場用地和其它用地。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三條:軍用土地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合理使用,保障戰備需要,方便部隊生活,充分發揮土地的軍事、經濟效益,為國防現代化服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軍用土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下的按級負責制。各級主管部門和用地單位應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管理和使用好軍用土地。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全軍官兵都有保護軍用土地的義務,用地單位和個人不準變賣、丟棄,不準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兌換以及改變其用途。
軍事用地征地補償的規定(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國土資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按目前的規定,一是城市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成建設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辦理征用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二條:軍用土地是軍隊擁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包括下列范圍:(一)陸軍設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陣地、軍隊人防工程,試驗場地,試驗基地,訓練場,靶場等國防工程用地;(二)部隊、機關、院校、醫院、療養院、科研單位、干休所、家屬院等營區用地;(三)軍用倉庫用地;(四)軍用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管線用地;(五)軍隊系統工廠、農場、馬場、礦山、林場、果園、養殖場、鹽場等用地;(六)軍隊系統的賓館、招待所、商店等用地;(七)軍隊明確保留的舊機場用地和其它用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三條:軍用土地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合理使用,保障戰備需要,方便部隊生活,充分發揮土地的軍事、經濟效益,為國防現代化服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軍用土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下的按級負責制。各級主管部門和用地單位應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管理和使用好軍用土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全軍官兵都有保護軍用土地的義務,用地單位和個人不準變賣、丟棄,不準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兌換以及改變其用途。
法律分析:部隊的土地國家是無償劃撥的,軍隊的申請在獲得通過后,他們無償使用土地。這些土地它只能依法使用,不能傳讓和出租。如果軍隊不用土地了,國家會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可以收回,也可以無償交給地方,軍隊如果在異地新建軍營或基地,國家會再撥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既然是軍產,那就是產權歸部隊所有,部隊有權對所屬的房產進行處置,具體補償規定需要咨詢一下所在的部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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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晨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