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福利分房拆遷補償辦法,單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登記的房子是不能轉讓的。其中明確單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對福利房產權歸屬進行確認才能認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據,一般福利分房產權歸屬有三種:1、單位房是集資建設的房屋,房屋的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登記的房子是不能轉讓的。其中明確單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對福利房產權歸屬進行確認才能認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據,一般福利分房產權歸屬有三種:
1、單位房是集資建設的房屋,房屋的產權根據集資的方式決定產權,個人以全部房款的資金投資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單位房是全部房屋產權。個人以房款的部分資金做為投資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產權。
2、單位房是房改房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單位房是部分房屋產權。(前提是房改房是標準價的)
3、單位房與職工簽訂購買協議之后,分期還款的,房款在沒有還清楚之前,房屋的產權也是部分房屋產權。房款還清楚之后,房屋的產權就是全部的房屋產權了。單位可以收回福利分房嗎所謂福利房,亦稱優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
1、單位分住房,當時我國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國均停止了這種分房形式。這種房子的產權屬于單位(公房),使用權屬個人,有房屋“租賃憑證”,要交房租。
2、單位分給職工的福利房可以隨意收回嗎?司法實踐上對此并不明確。但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單位奉為職工的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的一種福利補償,與工作年限、學歷、職位等掛鉤,分得房后,房主應對房屋享有應當的財產權利。
3、單位往往已分房為條件,強迫職工簽訂所謂服務承諾。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違背職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沒有依據。綜上所述,單位分給職工的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內產權式不屬于職工的,但如果說產權過了期限已經屬于職工則單位是沒有權利隨意收回房產的,產權屬于誰也要視情況而定了,不同情況期限內則產權歸屬也是不同的。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登記的房子是不能轉讓的。其中明確單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對福利房產權歸屬進行確認才能認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據,一般福利分房產權歸屬有三種:
1、單位房是集資建設的房屋,房屋的產權根據集資的方式決定產權,個人以全部房款的資金投資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單位房是全部房屋產權。個人以房款的部分資金做為投資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產權。
2、單位房是房改房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單位房是部分房屋產權。(前提是房改房是標準價的)
3、單位房與職工簽訂購買協議之后,分期還款的,房款在沒有還清楚之前,房屋的產權也是部分房屋產權。房款還清楚之后,房屋的產權就是全部的房屋產權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二(四)
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單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據,停止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完善使職工可以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法律分析
單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據是198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其中規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如今,不斷完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拓展延伸
分房福利被單位收回后的法律救濟途徑是什么?
分房福利被單位收回后,您可以通過以下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您的權益。首先,您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恢復分房福利并獲得相應的賠償。其次,如果勞動仲裁未能解決爭議,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保護。在訴訟過程中,您可以通過提交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闡述分房福利被收回的違法性,并要求法院判決恢復福利并賠償損失。此外,您還可以咨詢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和代理。請注意,具體的法律救濟途徑可能因地區和相關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建議您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的指導。
結語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單位收回福利分房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您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請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獲取準確的指導。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二(四)
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法律分析:現已取消此制度。單位分住房,當時我國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國均停止了這種分房形式。這種房子的產權屬于單位(公房),使用權屬個人,有房屋“租賃憑證”,要交房租。
法律依據:《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內容(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要堅持配套、分階段推進。近期的任務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鎮住房制度,使城鎮居民住房達到小康水平。
在現在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下,福利分房已經是不可能的了,福利分房一般存在于我們上一輩的生活條件下,并且現在已經開始對福利分房進行改革,那么在現在福利分房的政策有哪些呢?單位可以收回福利分房嗎?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單位可以收回福利分房嗎所謂福利房,亦稱優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
1、單位分住房,當時我國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國均停止了這種分房形式。這種房子的產權屬于單位(公房),使用權屬個人,有房屋“租賃憑證”,要交房租。
2、單位分給職工的福利房可以隨意收回嗎?司法實踐上對此并不明確。但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單位奉為職工的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的一種福利補償,與工作年限、學歷、職位等掛鉤,分得房后,房主應對房屋享有應當的財產權利。
3、單位往往已分房為條件,強迫職工簽訂所謂服務承諾。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違背職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沒有依據。單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登記的房子是不能轉讓的。其中明確單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對福利房產權歸屬進行確認才能認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據,一般福利分房產權歸屬有三種:
1、單位房是集資建設的房屋,房屋的產權根據集資的方式決定產權,個人以全部房款的資金投資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單位房是全部房屋產權。個人以房款的部分資金做為投資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產權。
2、單位房是房改房建設的房屋,所獲得的單位房是部分房屋產權。(前提是房改房是標準價的)
3、單位房與職工簽訂購買協議之后,分期還款的,房款在沒有還清楚之前,房屋的產權也是部分房屋產權。房款還清楚之后,房屋的產權就是全部的房屋產權了。綜上所述,單位分給職工的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內產權式不屬于職工的,但如果說產權過了期限已經屬于職工則單位是沒有權利隨意收回房產的,產權屬于誰也要視情況而定了,不同情況期限內則產權歸屬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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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偉峰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