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城市拆遷補償辦法,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解析,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主要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其進行的詳細解析:一、征收補償方案的制定與公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主要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其進行的詳細解析:
一、征收補償方案的制定與公布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會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這一方案是征收工作的基礎,確保了征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到方案后,會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這一過程旨在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征收補償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便公眾有充分的時間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與聽證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保持信息公開透明。
如果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并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會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這一規定進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權益,確保征收補償方案能夠真正反映民意。
三、征收補償的具體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些補償項目確保了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夠得到全面的經濟補償,不會因征收而遭受損失。
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些措施旨在激勵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同時也體現了政府對被征收人的關懷和支持。
綜上所述,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嚴格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確保了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被征收人在面臨房屋征收時,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補償標準,積極配合政府的工作,以實現順利搬遷和城市的和諧發展。
一、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本月20日起,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補償行為,西安市就《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收確定后新建房屋不予補償在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征收適合本條例?!兑庖姼濉芬幎?,除了城六區,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意見稿》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將不予補償。另外,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戶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意見稿》規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造成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但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除外,將不予補償。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遇到最多的是因舊城區改建而個人住宅被征收的情況,為此,《意見稿》對該種情況下補償做了詳細的規定,指出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且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購房補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先補償后搬遷《意見稿》指出,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每戶2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2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搬遷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禁止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
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被征收單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一被安置農業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行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頃最高安置補助不得超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行。
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三、關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標準
西延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據實結算。擬訂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行。
2.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5.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6.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7.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8.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9.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10.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11.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二)臨時用地。
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行。
2.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鐵路回收地。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四)其他相關問題。
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市、縣(區)政府或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在本行政區域內實現占補平衡;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辦理。
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等三部門印發的《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參照在建省級統征項目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及陜西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被征收單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一被安置農業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行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頃最高安置補助不得超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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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玲詩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