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無證房屋拆遷如何補償,已經簽好的補償安置協議說撤銷就撤銷,被征收人的補償怎么辦,在征地拆遷補償中,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至關重要。它的簽訂與否關乎著征收程序能不能順利向后進行;它的內容則決定著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補償、能不能順利拿到補償。那么
在征地拆遷補償中,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至關重要。它的簽訂與否關乎著征收程序能不能順利向后進行;它的內容則決定著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補償、能不能順利拿到補償。
那么,只要簽訂了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就能高枕無憂地等待補償落實了嗎?一則實踐案例讓很多被征收人的擔憂變成了現實:即使征收雙方已經協商一致簽了字,即使時間已經過去了很多年,補償協議中的約定還是可能落空!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被征收人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受償權利呢?即明律師接下來就帶大家一起解析。
征收辦公室發出《公告》:撤銷8年前和被征收人簽訂的193份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自媒體頻道“南陽監督”微信公眾號的11月2日發文顯示,相關征收辦公室于2019年8月單方面發出公告,稱:因部分被征收房屋證件不齊全,對不該補償的部分補償了,違反法律規定及涉案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故8年前與拆遷戶們簽訂的193份補償安置協議應屬無效。
換句話說,當時在這193份補償協議中與被征收人約定好了的補償安置條件,被單方面宣布“不算數了”。
補償協議能以這樣的原因被撤銷嗎?“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一定沒有補償資格嗎?
關于“無證少證”能不能和“違建”劃等號的問題,即明律師已經為大家解析過很多次,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概括成一句話:無證少證是違建的表現形式之一,但無證少證的不一定都是違建,不能一概而論不予補償。對于證件不齊全的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應不應該得到征收補償,還需要結合每個案件自身情況具體解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用通俗的話來說,以上規定明明白白地告訴大家,登記存在瑕疵的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違法建筑”,征收過程中有關部門要依法組織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其中一部分房屋雖然未經登記或缺證少證,仍舊可以認定為合法建筑并給予補償。
案涉征收機關如果要變更、解除行政性協議,應當對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相關被征收人可以結合具體案情,針對補償協議的效力或履行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征收方沒有提出進一步的證據,表明這193份征收補償協議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確實屬于不應給予補償的情況,那么這些協議的效力不應該僅因為征收辦公室的一份《公告》就被宣告無效。
當然,即明律師要說明的是,以上僅是根據已知案情輪廓作出的初步解析,該案被征收人如果要制定具體的權利救濟方案,還要結合更多具體案情,進一步與專業拆遷律師進行細節溝通。
什么樣的征收協議可能無效?被征收人對簽訂好的協議有異議能請求撤銷嗎?
除了以上案例中提到的征收方單方面提出協議無效的情況外,實踐中還有很多被征收人對已簽字的征收協議存疑。那么都有哪些征收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呢?
實踐中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1、征收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
2、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的違法情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協議涉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
4、簽訂協議的主體沒有相應的簽約資格,例如被征收人一方簽字的不是房屋權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沒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的人;
5、拆遷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他人、集體或者國家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
6、其他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情形。
也就是說,實踐中確實有一些已經簽訂的補償協議,在實際履行中無法生效。被征收人在協議上簽字前一定要萬分謹慎,盡量不要簽訂效力可能存疑的協議,避免期待已久的補償權益落空;如果有被征收人真的并非出于自愿簽了字,可以嘗試通過法律救濟途徑撤銷問題協議,重新為自己爭取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一般不可以撤銷。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
1、發布擬征地通告;
2、征詢村民意見,并組織聽證;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
4、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補償登記;
7、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8、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并公告;
9、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應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是可以的:1、征收行行為被確認違法;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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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然霖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