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政策,長沙市公房拆遷補償政策,長沙市公房拆遷補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長沙市公房拆遷補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這意味著,在長沙市公房拆遷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獲得公正的補償。
二、補償內容
房屋價值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補償還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具體的計算標準通常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因征收導致停產停業,征收部門還應當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補償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依照條例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協議一旦訂立,雙方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總的來說,長沙市公房拆遷補償政策遵循公平補償原則,確保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補償內容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在拆遷過程中,雙方應簽訂詳細的補償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法律依據 《長沙市直屬公房拆遷補償條例》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該內容由 陳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受托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市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的職責,對市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建設、規劃、國土等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交驗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中有異地安置和回遷安置的,應有異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回遷安置的房屋設計平面圖。
第九條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拆遷人須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開戶銀行的專門帳號,全部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監督。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自收到拆遷申請及有關文件和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批準后并予公告。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拆遷人和受托拆遷人、建設項目名稱、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地域予以公布,并書面通知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改建擴建、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賃等有關手續。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范圍內經鑒定為危房的,拆遷人應當先予拆除。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和指定拆遷委托。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托拆遷人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受托拆遷人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五條受托拆遷人,應當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并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拆遷業務。
第十六條公安、糧食、教育等部門對持有房屋安置證明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為其辦理糧食、戶口遷移和轉學等手續。
第十七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條例規定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地點、樓層、部位、建筑面積,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被拆除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為依據;改變使用性質的,其用途認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就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僑房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完畢后,拆遷人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拆遷管理機構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原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七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和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八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二十九條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由拆遷人給予補償,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在拆遷范圍內的私有房屋,所有人死亡又無繼承人、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以及所有權不清的,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依法代管。
第三十一條拆遷依法代管的房屋,應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由拆遷人與代管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拆除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已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已作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被拆除的違法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三十七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實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其中生產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付給。
拆遷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一次性安置的,付給一次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由拆遷人按規定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本條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的補助費,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提供的過渡用房,必須辦理房屋安全鑒定手續。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騰退過渡用房。
第四十二條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第四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除協議另有約定外,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受托拆遷人轉讓拆遷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阻礙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人員,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之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合作開發建設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引起房屋拆遷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因防洪賑災工程需要拆遷房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拆遷補償標準明細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拆遷注意事項是什么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程序如下:
1、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相應修改,及時公布相關情況;
2、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布;
5、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6、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多數人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周期、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
8、因故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9、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1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遷重建,被征收人在搬遷期內拒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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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長沙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政策,2020長沙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皮樂鈺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