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問題,征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征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宣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補償方式相對單一以及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等。以下是對這些問題的詳細分析:一、宣傳工作不到位在征地征收過程中,宣傳工
征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宣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補償方式相對單一以及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等。以下是對這些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宣傳工作不到位
在征地征收過程中,宣傳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宣傳工作不到位的情況。這可能導致被征收人對征地政策、補償標準等信息了解不全面,從而產生誤解和抵觸情緒,影響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雖然我國已經有了一系列關于征地征收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可能遇到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某些具體規定可能過于籠統或存在空白,導致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明確的指導。
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由于種種原因,如資金壓力、房源緊張等,導致補償方式相對單一,無法滿足被征收人的多樣化需求。
四、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
補償安置標準是征地征收過程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如果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很可能導致被征收人感到不公平,從而引發矛盾和糾紛。這主要體現在補償標準的制定可能未充分考慮到被征收人的實際損失、生活成本等因素,導致補償金額與實際需求存在較大差距。
綜上所述,征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宣傳、法律、補償方式和安置標準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完善法律法規、創新補償模式以及優化安置標準等。這樣才能確保征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一)對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界定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建設項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難把握,政府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土地征收的范圍,從而損害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突出由于目前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集體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土地征收是政府強制性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因此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有償的行政行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出了規定,但補償標準不夠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使失地農民徹底失去生存的依靠,導致農民對征地行為的不滿,引發大量糾紛,甚至出現政府低價獲得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再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導致嚴重的過度征收及種種難以通過制度加以規范的違法浪費行為。
(三)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導致土地征收權的濫用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的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濫用職權,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且由于土地征收費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四)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如補償方案的確定是由政府核準并實施,難以避免暗箱操作行為的發生,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難以保障。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征收及補償行政案件中,常常受到來自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農民為了尋求救濟的途徑,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為極端的解決方法,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五)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的問題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土地收益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收益,土地收益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主體之間分配,即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之間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但是在實踐中,有的縣級和鄉鎮政府也參與到補償收益的分配中,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得到的補償減少。同時,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況時有發生。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法規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廢紙,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問題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是存在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和社會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保證農民依法平等參與土地利用和管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經營權和土地征收補償費等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制定合理的補償方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征收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制定合理的征收補償方案,依法進行公示和聽取本單位、本地區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綜上所述,征地補償方案應該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公開、公正、公平,充分聽取居民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合理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同時,應該加強監管和執行力度,避免補償資金流失和濫用。
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應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補償不合理找土地管理部門部門解決。如果土地被政府征收所得到的補償低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由縣級政府處理解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政府機關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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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陳成樂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