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樓房拆遷補償,女子67萬買路虎后發現是召回車,4S店是否構成欺詐,遼寧大連,女子購買了一輛路虎,花了67萬,1年后得知是已被召回汽車后,認為受到欺詐,先是投訴,后又一紙訴狀將4S店告發法庭,要求退還67萬元購車款并按照三倍價款賠償201
女子齊某2018年5月份,豪擲67萬元在一家4S店買了一輛路虎,1年后得知是一輛已經廠家召回的車輛,非常生氣,認為4S店沒有提前告知自己,屬于欺詐。
先是向市監局投訴,后在市監局對4S店“召回汽車銷售給消費者之前,沒有經過維修消除缺陷后再進行銷售,也沒有維修記錄,沒有告知消費者這是一輛被召回汽車,也沒有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這一行為,作出處罰后,又一紙訴狀將4S店告發法庭,要求4S店退還67萬元購車款并按照三倍價款賠償201萬元。
面對齊某的控訴,4S店承認沒有證據證明事先告知齊某涉事車輛系召回車輛,但是認為自身并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第一、行政處罰僅僅只是針對沒有維修記錄不能證明銷售前已經進行召回處理而進行了處罰,并未確認4S店存在欺詐故意并按照故意欺詐消費者進行處罰。
第二、案涉車輛召回公告是面對公眾的公告,不具有隱瞞的可能性。
第三、案涉車輛召回問題顯著輕微,不會影響購買者的購買意愿或價款,實在沒有欺詐銷售的必要。案涉車輛召回原因僅僅是可能導致低溫天氣玻璃上有霧氣這一顯著輕微的瑕疵。如沒有問題,軟件更新即可;如有問題,進行更換,該配件的價格人民幣100元左右。不會影響客戶購買意愿。
第四、作為4s店的員工,車輛召回是一個司空見慣的現象,由于疏忽而未及時發現也在所難免。特別是對于案涉車輛這種問題顯著輕微的召回,只要點一下電腦按鍵升級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第五、從銷售的過程來說,4S店并沒有主動推銷這款車,是齊某主動提出要更換案涉車輛,并要求給予較大折扣,4S店虧本銷售該車實屬無奈之舉。
第六、雙方都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責任,4S店已經提供大量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欺詐故意,齊某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4S店故意未告知召回事實誤導其購買。
一審法院審理本案后,采納了4S店的觀點,認為,雖然被告4S店系專業汽車銷售公司,但車輛召回系部分召回,無法當然推定其在售賣案涉車輛時明知該車輛系召回車輛,而齊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4S店故意隱瞞真相,難以認定4S店未告知召回信息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駁回了齊某的全部訴求。
一審判決后,齊某不服就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本案后卻有不同的觀點。
二審法院指出: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二審僅就齊某提出的“退一賠三”的主張能否成立進行審理。認為: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將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銷售者,銷售者應當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汽車產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結合涉案汽車廠家召回公告以及行政處罰認定事實,4S店作為案涉車輛的銷售商,在生產商發布車輛召回公告后,應對案涉車輛屬于召回范圍明知或應當知道。
其在向齊某銷售案涉車輛時,負有告知車輛信息的義務,而其卻故意隱瞞了車輛被召回的真實情況,其銷售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承擔3倍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特別指出,因車輛存在缺陷直接關系到駕駛者、乘車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我國對投入市場的存在缺陷的車輛采取嚴格的強制召回政策,并制定專門的行政規章,對確實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明確規定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并實施召回。
本案4S店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企業,應當了解掌握國家關于缺陷車輛強制召回的政策規定,并嚴格執行。在案涉缺陷車輛已經確定被召回之后,4S店仍將未經維修的缺陷車輛對外銷售,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案所作裁判對于個案的一方當事人來說,賠償責任似顯過高,但就司法導向、裁判指引而言,對于依法維護全體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保障家用汽車銷售市場健康發展,依法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故而撤銷一審判決,判決4S店賠償齊某201萬元。
這事您怎么看?
法律分析:汽車保險定損員對沒有發生的修理事項定損的行為屬于騙保(即詐騙)。汽車保險定損員對沒有發生的修理事項定損的,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屬于詐騙。如果詐騙金額較大的,則構成詐騙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額較小的,則可予以治安處罰。同時,定損員與他人合謀共同騙保的,屬于共同違法犯罪行為,要與他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針對汽車銷售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應先與汽車銷售公司進行協商,若協商無果,可以在收集好證據后,通過以下渠道進行維權:
1.購車遇到汽車質量問題,可以撥打12315熱線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要求對汽車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購車消費過程中如果遇到問題,如合同糾紛等,可以向商務局進行投訴,投訴無效后,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是,需要注意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汽車保險定損員對沒有發生的修理事項定損的行為屬于騙保(即詐騙)。汽車保險定損員對沒有發生的修理事項定損的,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屬于詐騙。如果詐騙金額較大的,則構成詐騙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額較小的,則可予以治安處罰。同時,定損員與他人合謀共同騙保的,屬于共同違法犯罪行為,要與他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1、可以要求三倍賠償。2、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后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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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文登樓房拆遷補償,2021年文登拆遷計劃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錢濤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