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樓房拆遷怎么補償,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房屋拆遷標準,一、內蒙古鄂爾多斯征地拆遷流程是什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
一、內蒙古鄂爾多斯征地拆遷流程是什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
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召開拆遷動員會并在拆遷地段設立現場咨詢點;
8、發拆遷通知書,并會同評估單位發評估通知書;
9、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進場實際操作;
10、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書,并送達被拆遷人;
11、拆遷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書與被拆遷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12、對達不成協議的申請裁決,由拆遷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裁決;
13、按規定與拆房施工單位簽訂拆房協議,并由拆房施工單位組織拆房;
14、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
15、工程決算;
16、整理上報拆遷檔案資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17、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房屋產權登記中的契稅減免等其它工作。
二、征收補償方案由哪個部門擬定,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征收目的;
(2)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3)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4)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5)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6)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7)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8)補助和獎勵標準;
(9)其他事項。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區別?
第一是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為,原城市房屋拆遷是民事行為。第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征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第三是主體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原城鎮房屋拆遷是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第五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您對內蒙古鄂爾多斯征地拆遷流程是什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都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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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召開拆遷動員會并在拆遷地段設立現場咨詢點;
8、發拆遷通知書,并會同評估單位發評估通知書;
9、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進場實際操作;
10、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書,并送達被拆遷人;
11、拆遷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書與被拆遷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12、對達不成協議的申請裁決,由拆遷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裁決;
13、按規定與拆房施工單位簽訂拆房協議,并由拆房施工單位組織拆房;
14、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
15、工程決算;
16、整理上報拆遷檔案資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17、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房屋產權登記中的契稅減免等其它工作。
二、征收補償方案由哪個部門擬定,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征收目的;
(2)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3)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4)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5)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6)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7)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8)補助和獎勵標準;
(9)其他事項。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區別?
第一是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為,原城市房屋拆遷是民事行為。第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征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第三是主體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原城鎮房屋拆遷是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第五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標準:
(1)拆遷二層以上的樓房,每平方米應補償650元。
(2)拆遷搗制磚砼結構的房屋,應按照每平方米550元進行補償,磚瓦房每平方米應補償400元,平房每平方米應補償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1)拆遷倉房每平方米應按照補償120元進行補償。
(2)拆遷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應按照25元進行補償。
(3)拆遷沼氣池每個應按照400元進行補償、廁所每平方米應按照50—100元進行補償。
(4)拆遷豬雞舍每平方米應按照50—100元進行補償。
(5)拆遷塑料大棚每平方米應按照25—30元進行補償,菜窖每平方米應按照50—130元進行補償。
(6)拆遷磚石墻每延長米應按照50元進行補償,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應按照150元進行補償。
(7)拆遷大門樓每個應按照400元進行補償。
(8)拆遷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應按照2000元進行補償,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應按照2000元進行補償,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應按照1萬元進行補償,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應按照10—30元進行補償。
(9)拆遷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為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為300元。
(10)拆遷墳每座應按照300元進行補償。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應按照每戶6000元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內蒙古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
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本著保障被征地農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標準更新制度,根據本地區實際,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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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鄭涵峰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