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沈丘縣,沈丘修路拆遷如何賠償,修路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這種補償不得
修路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這種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評估,甚至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同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政府也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這種補償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夠順利搬遷并在新居住地得到妥善安置。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征收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那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政府還需要給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種補償旨在彌補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生產經營損失。
四、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補償
對于農村修路拆遷房屋,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些費用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綜上所述,修路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和程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政府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 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 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體建設用地 平均每畝補償 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2.1萬元。
法律分析:修路拆遷補償標準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5、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征用的耕地數量÷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
一、河道整治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河道進行整治時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征地的批準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政府(并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通過律師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對河道進行整治時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話是有一定的補償標準的,國家政府需要進行審查,然后制定計劃。
該內容由 楊飚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拆遷地基按具體要求作出賠償。
具體規定以下:
1、凡經政府批準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遺留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筑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準期限或未經批準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筑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準。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筑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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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鄭凱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