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樓房拆遷補償辦法,遼寧省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遼寧省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補償分為兩類:現金補償和房屋置換。 房屋置換的補償含三種:一、1:1 5的面積置換;二、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就是把你房屋這算成價格,這個和房屋的新舊、裝修、結
法律分析:
遼寧省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補償分為兩類:現金補償和房屋置換。 房屋置換的補償含三種:
一、1:1.5的面積置換;
二、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就是把你房屋這算成價格,這個和房屋的新舊、裝修、結構都有關系;
三、其他的搬遷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遼寧省征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55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2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50—1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5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1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1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10—3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3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6000元。
遼寧省宅基地動遷補償標準如下:
1、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于此標準。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個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2、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3、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4、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針對營運性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5、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6、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7、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由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8、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要根據國家實行“同地同價”的基礎因村而異,綜合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方案。
房屋的類型
1、商品房。商品房又稱“大產權房”,商品房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按市場價格出售的房屋,在市場上交易和流通的大多是這一類房產。
2、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但上市前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出售前必須得到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3、安置房。這類住房是政府在城市建設中,對現有房屋的拆遷,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但也有兩種情況,產權屬于集體,不允許再交易;屬于個人,滿足上市條件可正常交易。
4、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注意小產權房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
5、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來建造的房屋。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集資房一般不允許交易,房屋整體產權歸單位。
6、經濟適用房。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這類住房一般5年后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算。
第二十六條拆除公有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造價收取擴建費,由被拆遷人承擔,超出安置標準以外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的商品房指導價格結算。
第二十七條拆除私有住宅,產權人要求保留產權,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部分,按照新建房屋拆建筑造價收取擴建費;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超出安置標準以外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的商品房指導價格結算。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應按照原房性質、結構、規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定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可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拆遷人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糾紛。在拆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的合理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糾紛當事人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拆遷。
第三十一條拆遷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所有或者農民自有的有照住宅房屋,產權人要求保留產權可進行產權調換;不要求保留產權的按重置價格補償。拆遷城市戶和農戶混居區的農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標準安置補償。
果樹補償標準為5.00元/年輪;房屋附屬物按重置價格進行核算;蔬菜大棚按重置價格進行補償。拆除集體所有土地上非農業戶的房屋,其地上附著物、農作物及經濟作物等不予補償。
農戶個人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拆遷人一次性發給從業人員每人補助費600元,從業人員自行領取。
法律分析:
各市國土資源(規劃和國土資源、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已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現將《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予以公布,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報省政府或國務院進行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的建設用地,對于納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報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獲得批準后,按照報批時的征地補償標準落實由于沒有納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或報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設用地,重新上報時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對已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設用地,未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實施方案的,報批時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三、對于各市人民政府在《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以后依法申請補辦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手續的違法用地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遼寧省征地補償標準》 第二十三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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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遼陽樓房拆遷補償辦法,遼陽樓房動遷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方依美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