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樓房拆遷補償標準,法院執行案件中涉民生或涉民營企業指的什么,法院執行案件中涉民生案件指的是關系到群眾基本生活生計的案件,這類案件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涉民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法院執行案件中涉民生案件指的是關系到群眾基本生活生計的案件,這類案件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涉民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這些案件的執行旨在保障群眾的基本權益,確保他們的生活不會因案件而受到嚴重影響。
而涉民營企業案件則主要涉及到民營企業的權益,包括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知識產權等。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確保其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
總的來說,法院在執行涉民生和涉民營企業案件時,會充分考慮案件的特點和影響,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具體案件的執行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進行,以確保公平、公正和效率。
此外,雖然上述回答中并未直接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但法院在執行涉民生和涉民營企業案件時,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執行過程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法律分析:著重執行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9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涉民生案件執行,自2013年以來多次開展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并根據歲末年初農民工追討報酬案件較為集中的情況,將在元旦、春節期間開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制度化,確保涉民生案件權利人盡快實現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涉民生案件的執行與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密切相關,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切身感受,還關系到社會穩定。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涉民生案件執行,自2013年以來多次開展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并根據歲末年初農民工追討報酬案件較為集中的情況,將在元旦、春節期間開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制度化,確保涉民生案件權利人盡快實現權利,使人民群眾度過一個快樂祥和的新春佳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還將涉民生案件執行納入“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總體部署,要求各地不但要在“兩節”期間開展集中執行行動,而且要建立常態化、隨時性、優先性機制,在平時工作中也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合法利益。
本次集中執行行動自2016年12月12日開始,到2017年2月11日結束,著重執行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9類案件。自我院部署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以來,各地法院高度重視,把涉民生案件作為當前執行工作重點,積極采取措施,做到“優先立案、優先辦理、優先發款”,“主動保全、主動查控、主動協調”,“盡快處置、盡快公開、盡快救助”。截至2017年1月11日,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全國法院共執結涉民生案件約8萬件,較去年同期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約多2萬件,執行到位金額約38億余元,較去年同期提高約18億元。全國法院已向8萬余名涉民生案件申請執行人發放執行款,進行司法救助1萬余人,救助金額約1.4億元。
在本次集中執行行動中,各地法院多措并舉,充分利用網絡查控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等方式,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具體做法包括以下幾項:
一是利用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成果,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查控力度
各地法院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作用,借助身份信息認證系統、組織機構代碼查詢系統,查明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利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全面查控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信息。例如,重慶法院積極依托執行指揮中心平臺,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點對點”查詢平臺,查詢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約2000余萬元,為案件執行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依法懲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首先,加大常規執行措施力度,依法采取罰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消費等強制措施,制裁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其次,用足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在本次集中執行行動中,各地法院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有力地打擊了逃避執行行為。再次,對拒執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和大興區人民法院先后與轄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共同簽署關于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實施辦法,明確公檢法機關打擊拒執犯罪的銜接機制和工作流程,暢通追究拒執犯罪的法律程序。
三是加強多部門聯動,借助各方力量,做好涉民生案件執行工作
有的法院對下落不明、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通過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網絡系統協助尋找被執行人下落。廣東法院聯合省公安廳開通了旅業信息監控系統,法院可在第一時間獲取被執行人入住酒店信息,及時采取執行措施。還有的法院在地方黨委政府支持下,充分借助銀行、國土、車管所等協助部門的資源優勢,更廣泛地與勞動監察部門、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溝通,多渠道解決涉民生案件執行問題。
四是采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為涉民生案件執行開辟“綠色通道”
廣東涉民生案件較多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開設了涉民生執行咨詢熱線,負責案件咨詢、接受財產線索舉報,在立案大廳設立了“涉民生執行案件法律咨詢臺”和“涉民生執行案件立案綠色通道”,在農民工聚集的社區工廠設立“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宣傳點”,以方便當事人申請立案和查詢執行信息。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追索勞動報酬的執行案件建立了綠色通道,實行當日立案、當日移送專門團隊、當日啟動查詢,發現財產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五是創新工作方式,采取有力措施提升執行效果
有的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特點,采取“懸賞執行”、“蹲點守候”等非常規措施,采用集中查控、集中處置、集中發放執行款等多種方式,加大執行力度。例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發布38宗涉民生執行案件懸賞公告,懸賞金額達990多萬元。吉林白城市兩級法院執行人員采取到鄉下蹲點的方式集中辦案,成功執結一批被執行人住在偏遠農村的涉民生案件。
六是大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幫助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渡過難關
對于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涉民生案件,各地法院充分運用司法救助資金,及時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
七是加大宣傳力度,樹立執行權威,為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各地法院通過電視、報紙、網絡、公眾LED屏幕等媒體對本次集中執行行動進行了廣泛宣傳和報道;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接待群眾咨詢、開通咨詢熱線、召開集中發放工資款大會等方式進行深入群眾,開展宣傳;通過微電影、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形態對本次集中執行行動的相關信息進行推送,營造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例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聯合江西廣播電視臺都市頻道,推出全媒體直播欄目《正在執行》,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時30分正式啟動。此次直播行動的主題為“追薪行動:為農民工追索報酬,讓農民工兄弟回家過個好年!”欄目首次采取電視直播和手機直播相結合的方式,現場直擊南昌市東湖區、撫州市臨川區、萍鄉市湘東區三地三起典型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體現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積極成效。此次發布的6起案例,涉及追索農民工工資或勞動報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民生案件,并且注重與被執行人拒執犯罪的追訴相結合。例如,姜海龍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楊玉道因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陳建躍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均通過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犯罪的刑事責任,促使其履行義務。而廣西桂飄香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案,張可嘉追索醫療費用等人身損害賠償案,杜開均申請執行四川科茂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等案件,則體現了信用懲戒措施的積極作用,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措施或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促使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
這些案例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對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實踐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導意義。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在元旦、春節期間開展的集中執行行動是卓有成效的,對做好涉民生案件執行工作、對解決特殊案件執行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希望通過發布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的相關情況和典型案例,展現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的具體成果,指導涉民生案件執行實踐,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目錄
1.姜海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楊玉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3.陳建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4.廣西桂飄香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案
5.張某某追索醫療費用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6.杜開均申請執行四川科茂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
一、姜海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擅自處理法院查封財產,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雙方當庭達成和解協議并實際履行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7日,姜海龍駕校雇員任瑞國駕駛駕校所有的吉A7A855號大型普通客車載學員于洋等人,沿302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639公里處,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駛入路左側,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吉J95117中型倉柵式貨車相撞,致于洋等人受傷。任瑞國負事故全部責任。于洋經吉林大學第一醫院診斷為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骨盆多發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側骨折、腹部閉合性損傷、脾臟周圍血腫、局限性腹膜炎、雙腎周血腫,住院治療37天,共發生各種費用合計287890.52元,姜海龍在于洋住院期間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雙方未能自行解決,于洋遂向農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農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農民初字第352號民事判決,判令: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于洋11000元。二、姜海龍、劉景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于洋醫療費、伙食費、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等共計172390.52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自動履行了給付義務,姜海龍、劉景志未能自動履行。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農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農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執行人下發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查封了被執行人姜海龍名下兩臺轎車(一臺現代、一臺捷達)的車籍。2015年6月30日因被執行人姜海龍既不履行義務,亦不申報財產,對其實施了拘留,拘留時在其衣袋內搜出人民幣3000元。拘留期間,被執行人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拘留被釋放后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賠償款130000元。被執行人姜海龍被釋放后,未履行和解協議,農安縣人民法院欲對查封其名下的兩臺轎車進行評估拍賣時發現已被其轉賣一臺,遂于2016年5月3日對其實施了第二次拘留。拘留時,姜海龍極不配合,聲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此次拘留期屆滿后,姜海龍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后申請執行人于洋于2016年5月17日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8日,申請執行人于洋向農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姜海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該院經審查后于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對姜海龍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姜海龍認罪態度較好,主動提出和解一次性給付150000元,并當庭履行完畢。姜海龍的認罪悔罪表現,取得了于洋的諒解,于洋當庭要求撤回自訴申請,農安縣人民法院當庭準許自訴人于洋撤訴,釋放了被告人姜海龍。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轉賣法院查封財產,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完全履行,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以自訴方式啟動追訴程序,最終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二、楊玉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
楊玉道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長期從事個體裝修,長期聘請農民工朱新忠、薛道慶、楊洪剛、袁金玉、韓必立、歷鎖等人為其打工。楊玉道因拖欠上述6人勞動報酬20余萬元發生糾紛。上述6人分別訴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該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分別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97、02195、02193、02196、02194號民事調解書,確定楊玉道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別償還朱新忠3.85萬元、薛道慶4000元、楊洪剛3.1萬元、袁金玉1萬元、韓必立1.8萬元。該院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楊玉道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歷鎖12萬元。
2015年1月6日,朱新忠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楊玉道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楊玉道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報告本人財產狀況。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債務5.075萬元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楊玉道除執行1.1萬元外,余額3.975萬元及第二期債務5.075萬元未執行。楊玉道長期從事建筑裝修業務,其擁有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鎮洪山嘴村2棟2間三層樓房。
歷鎖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楊玉道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楊玉道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報告財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對楊玉道實施司法拘留15日,但楊玉道在法院對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將楊玉道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楊玉道被逮捕后,與歷鎖協商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鎮洪山嘴村1棟房屋抵清拖欠歷鎖的全部勞動報酬,同時給朱新忠、薛道慶、楊洪剛、袁金玉、韓必立出具還款保證書,分期償還朱新忠等五人勞動報酬,上述被害人對楊玉道表示諒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玉道有執行能力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5日判決楊玉道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且未如實報告其財產情況,屬于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情形,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人民法院通過辦理拒執罪案件,既打擊了犯罪,又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三、陳建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執行法院以涉嫌拒執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后,被執行人即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當即履行完畢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日16時50分許,陳建躍駕駛湘AB1329號重型普通貨車沿S308線由東向西從安化縣東坪鎮往馬路鎮方向行駛,行至柘溪鎮路口時,將諶席政停放在道路北側有效路面外的湘HP5450號摩托車撞倒,造成諶席政嚴重受傷(現下身癱瘓)。安化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判決:陳建躍賠償諶席政醫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18226元。
諶席政于2014年12月25日向安化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立案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有6300元銀行存款并依法扣劃,同時,查詢到被執行人陳建躍有2臺貨車,車牌號碼:湘A29489中型普通貨車,湘AB1329重型貨車。執行人員多次到被執行人陳建躍住所地岳陽市湘陰縣、工作地長沙市、沅江市上門執行,陳建躍一直未見面,經調查了解,陳建躍完全有能力履行安化縣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6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其拒不履行,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16年8月1日,安化縣人民法院將此案作為拒執罪典型案件移送至安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安化縣公安局立案后立即對被執行人陳建躍進行網上追逃,不久在長沙市火車站將陳建躍抓獲后刑拘。8月22日,陳建躍的親屬及委托律師與諶席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當即履行完畢,該案執行完畢。后檢察機關撤回對陳建躍的起訴。
典型意義
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以涉嫌拒執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后,既能促使案件順利執結,同時可以使抗拒執行的行為人受到法律懲處,不僅對改善當前執行環境、緩解執行難具有直接推動作用,而且對強化社會誠信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促進平安中國、網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應進一步暢通該類案件移送、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渠道,為解決執行難助力。
四、廣西桂飄香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案
——被執行人以經營困難為由拖欠勞動報酬,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依法對其處以罰款,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基本案情
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云等四人因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8月至9月的勞動報酬13423.1元(劉建龍4330.6元、張朝英2961.9元、藍柳青3200元、蔡彩云2930.6元),于2014年向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后于2015年5月25日分別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云等四人的勞動報酬。但是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以經營狀況欠佳為由,拒絕向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勞動報酬。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審查后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桂0202執746、747、748、749號案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6月1日向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在三日內履行。2016年7月26日,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向該院報告稱,其經營狀況不佳且有股權糾紛(另案)拒絕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該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對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情況多次、反復進行查詢,但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為執行本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該院執行員到達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注冊登記地柳州市柳石路382號進行調查。經核查,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地生產場所系向柳州市建益電工材料有限公司租賃的廠房,現僅有辦公室人員留守。本案執行因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而陷入困境。2016年10月30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依法將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6年11月15日,本案投訴人向該院報告稱,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某商場進行產品展銷。得知此線索后,院黨組高度重視,2016年11月16日即對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志勇進行約談,但黃志勇仍然表示公司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履行。因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向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工資的義務,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對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志勇作出四案共罰款計8萬元的決定(每件案件罰款2萬元),黃志勇當即表示愿意履行。2016年11月18日,黃志勇向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勞動報酬共計13423.1元。至此,(2016)桂0202執746、747、748、749號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四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追索勞動報酬與群眾生計休戚相關,此類案件的執行也一直是法院執行工作的重心和難點。部分被執行人心存僥幸,利用無自有房屋、財產情況難以核查的客觀情況,以公司經營困難為借口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但這些都不是拒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理由。本案的順利執結表明,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僥幸,抗拒、逃避執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張某某追索醫療費用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法院加大財產查控力度,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順利執結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年僅6歲的張某某在輔導班學習舞蹈,在一次練習后下腰動作時蹲倒,下肢疼痛無力,難以站立,經醫院和司法鑒定所鑒定屬于脊髓二級傷殘,東阿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2)東少民初字第15號判決書,判決朱紅梅與李文才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殘后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32615.54元。
案件判決后,兩被告未按期履行義務,張某某及其代理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后向被執行人下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在賠付61520元后未再繼續履行義務。執行人員依法在網絡查控系統及其他金融機構中查詢了兩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查詢房管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及車管所,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工資并查封了被執行人一處房產。同時,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其失信信息投放在縣中心的一處電子屏幕上,每天滾動播出。因被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兩被執行人倍感懲戒壓力,2016年6月15日,兩被執行人來到法院,在執行人員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將房產過戶于張某某父親名下,另外一次性給付現金30萬元,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的順利執結是法院依法運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結果,通過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加大對被執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懾力,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在破解執行難方面具有典型性。
六、杜開均申請執行四川科茂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法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促使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基本案情
杜開均于2013年3月底到四川科茂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從事泥工工作,系泥工班班頭。2014年4月13日,杜開均在科茂公司九樓工地施工過程中,右手被電切割機割傷。2015年3月,經瀘州市人力和社會資源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同年8月,瀘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杜開均傷殘等級為七級,無生活自理能力。由于杜開均在科茂公司上班期間,該公司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科茂公司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杜開均發生糾紛,并于2015年10月經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科茂公司承擔杜開均工傷保險待遇共計226496.5元。2015年11月,科茂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3月,瀘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521民初142號判決:杜開均因工傷致七級傷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共計211496.5元,由科茂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科茂公司不服該判決,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6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科茂公司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義務,2016年7月,杜開均向瀘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瀘縣人民法院立即開展執行工作,通過“點對點”、“總對總”系統進行查控,發現被執行人賬戶僅余7000元;核查工商、不動產等登記情況,均未發現可執行財產線索;承辦法官找到被執行人并向被執行人下達財產報告令,要求其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義務,釋明拒不執行可能帶來的失信懲戒后果,但被執行人報告仍無財產。為此,承辦法官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凍結被執行人賬戶。2016年11月30日,在瀘縣人民法院主持下,被執行人科茂公司與申請人杜開均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科茂公司支付150000元,其余款項杜開均予以放棄。12月1日,杜開均終于領到第一筆工傷保險金110000元。另外4萬元工傷保險金,被執行人于12月5日支付申請執行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工傷保險執行案件,此類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多為弱勢群體,經濟困難,被執行人拒不支付工傷保險的行為,會使申請執行人陷入困境。本案通過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對其商譽形成壓力,促使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該內容由 馬國英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著重執行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9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涉民生案件執行,自2013年以來多次開展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并根據歲末年初農民工追討報酬案件較為集中的情況,將在元旦、春節期間開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制度化,確保涉民生案件權利人盡快實現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1、所屬的法律領域不同。2、涉及主體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法官所處的地位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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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吳澤成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