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歷城區政府)成立雪山片區指揮部,負責雪山片區四村整合安置房項目。2015年10月,雪山片區指揮部與趙某某訂立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載明趙某某家庭共有兩口人,合計選房面積為94平方米。協議訂立后,趙某某將其涉案房屋交付拆除。2017年7月,雪山片區指揮部通知趙某某更改協議。歷城區政府認為,趙某某在訂立協議時隱瞞了在濟鋼周邊片區村莊整合中已經享受過拆遷安置房的事實,該安置房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質,依據《雪山片區拆遷安置辦法》第九條關于“被拆遷人已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再給予安置”的規定,本次安置屬于重復安置,決定對趙某某家庭不再依約進行房屋安置。趙某某則主張,其從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在其他區域的拆遷安置房并非福利分房的范疇。趙某某對歷城區政府不履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效,并判令歷城區政府繼續履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向其交付94平方米的安置房。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歷城區政府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雪山片區指揮部與趙某某訂立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具有合法依據,故雙方訂立協議的行為應當確認無效。一審法院遂判決確認歷城區政府與趙某某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行為無效并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趙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歷城區政府在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對趙某某家庭的基本情況和安置資格進行了相應審查,在簽完協議并將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趙某某存在欺騙行為、不符合當地拆遷政策為由要求變更協議,但其對趙某某在其他區域的拆遷安置房是否可以歸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或依據,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說明。因此,歷城區政府在履行協議時將涉案拆遷安置房視為福利分房并以重復安置為由不履行協議,理據不足。因行政協議一經訂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歷城區政府無證據證明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抑或依據合同法律規范應當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應當認定協議合法有效,歷城區政府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責令歷城區政府繼續履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安置補償協議雖然只是幾張紙,但卻與被征收人的利益緊密相關,一紙協議,有時候就能決定一個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往往不了解其中的細節和陷阱,也無法準確判斷協議的效力和合法性。圣運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面臨征收時,無法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時,及時讓律師介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拿到合理合法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