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拆遷補償方案,宜賓市翠屏區征地補償辦法是什么,1、土地補償費。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2、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應安置的人數計算,每一個應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為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
1、土地補償費。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2、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應安置的人數計算,每一個應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為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在征地拆遷和人員安置過程中,極為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宜賓市翠屏區為妥善安置拆遷群眾,維護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就征地補償問題作出相關規定。本文的我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宜賓市翠屏區征地補償辦法是什么?”的具體解答,以幫助大家順利完成拆遷補償的工作。
宜賓市翠屏區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翠屏區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翠屏區政府和臨港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監察、審計、公安、民政、農業、林業園林、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應安置的人數計算,每一個應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為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宜賓市市轄區征地拆遷房屋安置及青苗附著物補償實施細則》(宜府發〔2010〕5號)的規定執行。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總和低于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16倍的,按照16倍計算。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翠屏區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發展改革、農業、林業園林和統計等有關部門依據翠屏區行政區域內前3年度相關統計調查資料制訂上報市政府,按照有關程序批準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置分為農業安置和農轉非安置。具體安置方式和應安置人數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一)征收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對城市(鎮)規劃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征收的,對應安置人員實行農轉非安置。
(二)鐵路、公路和通訊、電力、天然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征地,以及對城市(鎮)規劃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部分征收的,對應安置人員主要實行農業安置。
第六條 實行農轉非安置的,應安置人數由征地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被占地戶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中,按照“全占地全安置、部分占地按占地比例安置、不占地不安置”的原則確定。
對應實行農轉非安置的具體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被占地戶協商確定到人頭,予以張榜公示,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協商不成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確定。
第七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補助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土地補償費。實行農業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實行農轉非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的30%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70%用于支付應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就業補助金、生活教育補助費等(以下簡稱農轉非安置所需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全部用于支付應安置人員的農轉非安置所需費用。
(二)安置補助費。實行農業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實行農轉非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用于應安置人員的農轉非安置所需費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宜賓市市轄區征地拆遷房屋安置及青苗附著物補償實施細則》(宜府發〔2010〕5號)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八條 農轉非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由征地機構直接劃轉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業補助金和生活教育補助費由征地機構直接發放給應安置人員。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農轉非應安置人員安置所需費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征地機構列入征地成本予以補足。
第九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因戶籍管理需要,戶籍已從被占地戶遷出的服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大中專在校學生、正在服刑和勞動教養人員,可以實行農轉非安置。
第十條 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占地戶中的下列人員,只辦理農轉非戶籍手續,不享受農轉非安置人員的其他待遇:
(一)原城鎮戶籍人員遷入被占地戶的;
(二)其他農村戶籍人員經協商遷入被占地戶的;
(三)應安置人員結婚后,隨其配偶戶籍遷入被占地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時戶籍遷入時間不足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享受征地補償補助的。
第十一條 確定農轉非安置人員的年齡,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為截止日。
農轉非安置人員的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二條 實行農轉非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社會保障手續和發放就業補助金、生活教育補助費:
(一)已滿6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55周歲的女性,由征地機構按照《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賓市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11〕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障費用,辦理社會保障手續;
(二)已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女性,征地機構除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外,還應當按照《宜賓市翠屏區征地農轉非安置人員就業補助金標準表》(附件)發放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征地機構一次性向其法定監護人發放3萬元生活教育補助費。
第十三條 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當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四條 農轉非安置人員必須在接受山林竹木、建構筑物等附著物補償,完成農房搬遷后,方可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待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9月21日市政府發布的《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賓市征地農轉非村民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宜賓市翠屏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人員費用的標準。其中農業戶口和農轉非戶口人員的安置方式不同,具體可參閱本補償方案的規定。
一般取保候審人可以離開本城市。對派出所傳訊次數沒有限制,應當做到隨傳隨到。取保候審是以偵查、起訴和審判能夠順利的進行為前提的,如果不能保證的話,當事人也不可能成功申請取保候審。因此在取保階段,必須要保證執行機關傳喚的時候到場。如果有真當理由需要離開的話,必須要經過執行機關的批準。執行機關在批準取保候審之前,也必須要取得同意。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的作證行為。取保候審是我國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宜賓征地補償標準一般都有哪些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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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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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場征地補償標準是:
1.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2.按規定支付的
土地補償
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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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有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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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標準適用于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補償。
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四項費用。具體為: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征地區片價”,其中安置補助費標準統一為4.5萬元/人。
(二)、青苗補償費按照“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
三、征地區片范圍以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市區征地區片分布圖為準。
四、除林地外,在對被征土地進行補償時不分地類均采取同一補償標準。
五、安置方式分為開發性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對撤村建居村(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采取貨幣安置的除外),及經市政府批準實行開發性安置的建設項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應執行開發性安置的補償標準。除以上情形外均執行貨幣安置的補償標準。
用耕地的年產值按規定標準執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區實際情況定期制定耕地的年產值標準并予以公布。第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畝(不含)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不含)至0.6畝或者菜地0.3畝(不含)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0.6畝(含)至0.8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償兌現,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謀職業安置、單位接收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住房安置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債權、債務依法處理。(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無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計算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數,在以后征地計算人均耕地時應做相應扣減。(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勞動就業(含自謀職業)安置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及其他安置,如達不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由征地單位承擔不足部分。第十二條青苗補償按其年產值的標準,一年一季作物補償全年產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第十三條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一年一季作物和魚塘補償全年產值;一年兩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六個月補償全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從第二年起補償相應產值的70%。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由用地單位組織或者委托復墾,經鑒定造成地力下降、農作物欠收的,用地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償。復墾費在辦理臨時使用土地手續時預交。第十四條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茶園、桑園等,按毗鄰耕地的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零星栽種的樹木按規定標準補償;其他土地上成片種植的樹木在合理種植密度內,按規定標準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新栽樹木和苗圃按規定補償標準的10%補償。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據數量折算成苗圃面積補償。第十五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補償按規定標準執行。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法律依據】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賓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第八條征用耕地的年產值按規定標準執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區實際情況定期制定耕地的年產值標準并予以公布。第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畝(不含)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不含)至0.6畝或者菜地0.3畝(不含)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0.6畝(含)至0.8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償兌現,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謀職業安置、單位接收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住房安置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債權、債務依法處理。(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無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計算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數,在以后征地計算人均耕地時應做相應扣減。(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勞動就業(含自謀職業)安置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及其他安置,如達不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由征地單位承擔不足部分。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宜賓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征地補償標準一般如何界定啊?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圍場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圍場征地補償標準是:
1.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2.按規定支付的
土地補償
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南陽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金華市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有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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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奕黛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