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套拆遷補償款,最高院案例:名義股東擅自轉讓代持股權屬無權處分,名義股東擅自處分代持股權,屬無權處分,如隱名股東不予追認,則需考察受讓方受讓股份時是否善意。受讓方屬善意時,隱名股東僅可向名義股東主張損失賠償,無權要求受讓方返還股權。判斷受
名義股東擅自處分代持股權,屬無權處分,如隱名股東不予追認,則需考察受讓方受讓股份時是否善意。受讓方屬善意時,隱名股東僅可向名義股東主張損失賠償,無權要求受讓方返還股權。判斷受讓方是否善意的標準為:受讓時是善意(對股權代持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對價、已完成產權變更。主張不構成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由隱名股東承擔。
在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有爭議時,隱名股東可以從股權代持協議、股權投資款的銀行轉賬憑證、財務記賬憑證、資產評估報告、工商注冊時形成的文件,長期實際管理、控制或實際經營目標公司等方面提供證據,以支撐自己是實際權利人。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終191號,蘭州義烏商貿有限公司、厲軍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關于厲軍、趙桃娟與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效力如何認定,以及該股權轉讓行為所涉賠償責任應如何認定問題。原審法院根據查明事實認定,對厲軍持有的武威義烏80%股權部分,厲軍作為股東有權轉讓該80%股權。對趙桃娟名下武威義烏20%股權,厲軍偽造簽名將登記在余漢平名下的20%股權無償轉讓至朱平飛名下,后又無償轉讓至趙桃娟名下的行為無效,因此厲軍、趙桃娟將趙桃娟名下20%股權轉讓于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在受讓趙桃娟名下20%股權時明知該轉讓行為為無權處分,受讓方受讓股權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本案中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已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向厲軍、趙桃娟支付了股權受讓款3500萬元,故對趙桃娟轉讓的20%股權,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構成善意取得。蘭州義烏雖主張350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低于武威義烏名下房產抵押價值,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但股權轉讓價款與房產抵押價值不同,蘭州義烏的該主張缺乏足夠證據證明,本院難以支持。本案相應股權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取得該20%股權的所有權。蘭州義烏作為該20%股權的實際出資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厲軍、趙桃娟請求賠償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07號,陸超、廊坊艷陽糧油食品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田淑芬轉讓翔遠公司股權的行為經權利人追認,系有權處分,故田淑芬與陸超簽訂的《廊坊翔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且各方對于訴爭轉讓的股權的實際價值均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明確,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約定的債權抵頂股權對價存在明顯不合理,故在案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均已完成了變更的情況下,艷陽公司要求陸超、田淑芬、相鵬飛、相東、陳永樂返還股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992號,霍海鋒、殷軼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霍海鋒作為代張世元持股的名義股東,其向殷軼轉讓美中公司的股權,屬于無權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系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之一。亦即,善意取得的受讓人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
四、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071號,徐洪德、孫成林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萬XX向萬翔公司實繳出資3000萬元,張磊、王丹輝作為名義股東替萬XX持有萬翔公司股權,徐洪德對于萬XX系萬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的情況明確知曉。徐洪德主張其是從萬XX處繼受取得萬翔公司的股權,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萬XX之間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徐洪德雖提交了其與張磊、王丹輝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但該協議未約定股權轉讓款,亦未約定徐洪德以對萬翔公司投入資金等方式作為受讓股權的對價,徐洪德主張其已經向萬翔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據此,原審法院根據萬XX實際出資并經營管理萬翔公司和張磊、王丹輝、徐國強等人的證言,以及萬XX與徐洪德之間的通話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認定徐洪德系名義股東,萬XX是萬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有較充分的依據。
孫成林雖主張其從李井軍處繼受取得萬翔公司的股權,但李井軍作為萬翔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在萬翔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李井軍并不持有萬翔公司的股權,孫成林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李井軍曾依法受讓萬翔公司的股權。……李井明作為名義股東,將其持有的萬翔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孫成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據此認定,孫成林對萬翔公司的股權不構成善意取得,理據適當。
五、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26號,吉林省榃亞種植有限公司、姜雪峰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銅亞公司主張對姜雪峰與王亞梅名下的榃亞公司股權享有實際出資人權利,需證明其已對榃亞公司合法出資,并與姜雪峰、王亞梅訂立了合法有效的代持協議。
經查,銅亞公司原審提供了與姜雪峰簽訂的《養殖場開辦及經營協議》、銀行轉賬憑證、財務記賬憑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及公司注冊手續經辦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證明其為規避集體土地使用法律規定而以姜雪峰名義取得養殖場土地及經營手續、銅亞公司以姜雪峰、王亞梅為名義股東辦理榃亞公司登記申請、公司成立初期李紹同作為銅亞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并控制榃亞公司等事實。據此,原審認定銅亞公司設立榃亞公司且已實際出資、姜雪峰和王亞梅系榃亞公司名義股東,事實依據充分。……榃亞公司成立后直至2011年8月,銅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紹同一直對榃亞公司費用報銷進行審批簽字,可以說明李紹同在此期間對榃亞公司實際享有經營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原審在認定銅亞公司為榃亞公司100%股權實際出資人的基礎上,確認銅亞公司為榃亞公司100%股權的股東,法律依據充分。姜雪峰與王亞梅作為名義股東,在明知榃亞公司100%股權歸銅亞公司所有的情況下,未經銅亞公司同意擅自對榃亞公司進行增資并對其代持的股權進行轉讓,原審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認定上述行為無效,理據充分。
六、關于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0號,再審申請人隗壽宏與被申請人青島科尼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李宗林專利權權屬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善意取得應符合如下條件: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判斷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否為善意,可以考慮受讓該財產的具體過程、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受讓人受讓該財產的目的等因素。受讓人對其受讓行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條件負有證明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依據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十四條的規定, 推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股權代持糾紛#
同時發表于“民商事案例梳理”公眾號
法律主觀: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代持股的股權從法律上看屬于名義股東。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人不是實際出資人,對股權無處分權,但并不影響其擅自轉讓股權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代持人簽訂協議后不能履行義務,受讓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代持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分析:代持股東是名義股東,是可以轉讓股份的。但是如果簽訂了代持協議的,代持股東是需要承擔私自轉讓股份的違約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行為無權處分。名義股東不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只是取代隱名股東持股,公司收益歸隱名股東所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效。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即不知道對方是名義股東,無權處分股權,以合理的對價購買股權,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股權。隱名股東無法追回。
一、隱名出資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隱名出資的法律風險包括:
1、名義出資人通過股東名冊行使股東權利可能會損害隱名出資人權益;
2、隱名出資協議無效的,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名義出資人轉讓股權的,不能當然認定為無效,受讓人可以通過善意取得獲得股東資格。
二、哪些方法可以有效保護隱名股東的利益
第一、采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隱名投資者是擬投資公司的實際股東,顯名股東只是代為持有股權;
(2)隱名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擬設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隱名投資者無法變更為注冊股東,則隱名投資者享有要求返還投資款的權利;
或者在公司發生資產增值時,享有要求按比例返還投資增長價值的權利;
(4)顯名股東因持有股權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潤等,應支付給隱名投資者;
(5)未經隱名投資者同意,顯名股東不得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并就此約定相對嚴格的違約責任。
第二、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不能滿足“與其他股東達成設立公司或繼續經營公司的合意”的實質要件。
第三、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隱名投資者在進行出資并設立公司后,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委派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第四、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三、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征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并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標的囊括了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時又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隱名股東隱名出資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實身份的前提下進行資本的營利活動。
公司法是支撐隱名股東的存在的。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會就投資中的相關事項簽訂協議,如果雙方就該協議產生爭議
的,法律會支持隱名股東實現自己的權利。雖然隱名股東不在公司章程中出現,但他們在公司享有的權利與其他股東是相同的。
隱名股東,一般指的是借用他人名義在公司進行出資擁有一定股權身份的人,是區別于顯名股東的,因此在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有所了解和認識,避免出現問題和糾紛。
●套取拆遷補償款
●套取拆遷款
●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怎么舉報
●套取拆遷款,是什么罪
●套取國家拆遷資金罪
●拆遷補償套路
●征地套取補償資金
●套房拆遷補償
●套取征地補償款
●套取拆遷補償款違反什么
●代持人擅自轉讓股權
●代持人擅自轉讓股權
●股權轉讓并代持
●股東擅自轉讓公司資產的犯罪
●股權轉讓暨代持股協議
●股權轉讓及代持協議簡單范本
●代持的股份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嗎?
●擅自轉讓股權 犯罪
●股權轉讓及代持股協議書
●股權轉讓及代持協議的風險
●湖北勝案|征收方企圖將強拆責任推卸給村委會,法院判決違法,湖北省征地拆遷
●湖北勝案|征收方企圖將強拆責任推卸給村委會,法院判決違法,湖北省征地拆遷
●北京臧云律師:民營船廠遭強拆,臧云律師助力民營企業勝訴,北京臧云律師:征收方企圖拆違代拆遷,原告起訴獲勝利: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北京臧云律師:民營船廠遭強拆,臧云律師助力民營企業勝訴,北京臧云律師:征收方企圖拆違代拆遷,原告起訴獲勝利: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套取拆遷款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華陽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