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征收拆遷補償政策最新,永康拆遷補償標準,一、制定背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市政府每兩年公布
一、制定背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市政府每兩年公布一次。我局委托永康市華宇房地產評估公司進行了市場調查,并參照周邊縣市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一)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
一類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城中村改造適用范圍之內:西至西塔路,南至四環線〈含江南山水新城〉,東至金溫鐵路,北至北三環線和其它市政府確定需要參照此政策改造的村〈社區〉)
二類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3元。(城中村改造適用范圍之外)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少于750元的,按750元計算。
(二)搬遷費補償標準
1.搬家費。
房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家費按每戶2000元補償;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增加搬家費。
2.固定設施補償費。
(1)被征收房屋系房屋交付使用后加裝水電“一戶一表”,管道煤氣初裝費補償按如下標準補償:
自來水“一戶一表”:每戶補償850元。
電“一戶一表”:每戶補償240元。
管道燃氣設施改造費補償標準:城區居民住宅的多層、高層1500元/戶,城市(區)居民住宅的排屋、別墅3500元/戶。
(2)電話、寬帶移機:每門補償108元。
(3)數字電視補償費:每戶補償150元。
(4)空調移機補償費:每臺補償500元。
(5)熱水器拆裝費:空氣能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每臺補償500元,燃氣、電熱水器每臺補償200元。
(6)其他固定設施補償由評估確定。
三、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永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邵鵬
聯系電話:13858909158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2.對已享受地質災害點搬遷、農房集聚、異地搬遷等政策,但對原宅基地未實施復墾的,政策處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后,再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宅基地復墾,工程造價由縣財政承擔。同時,按復墾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3.對新立項的宅基地復墾項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一戶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鄉鎮(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選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安置用地原則不超出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核減安置用地面積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15萬元/畝給予補助,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多余部分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永康農村征地補償標準根據《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永康農村征地補償標準如下:第五條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我市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價執行。村集體留用地鼓勵實行貨幣補償。村集體選擇土地返還的,按照實際被征收耕地面積的5%返還用于報批村集體項目建設用地(耕地的確認以土地詳查變更圖為準),其用途按區塊規劃確定;對征收耕地面積較少(按5%計算留用地面積少于2000平方米)的征地項目及本村區劃范圍內已無地可以預留的村,不再安排村集體留用地,實行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照實際被征收土地面積的8%,以擬征地地塊現行公告實施的住宅用地基準價的3倍計算,全額返還村集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征地具體工作由被征地塊所在的鎮(街道、區)負責落實,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財政(統征辦)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將征地工作經費撥付給鎮(街道、區)。第六條集體土地地面附著物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青苗補償。按有苗則補、無苗不補的原則,耕地每畝1000元,非耕地每畝600元,經濟林(毛竹、杉樹等)每畝1500-2000元,多年生經濟作物(葡萄、楊梅、柿子、枇杷等)根據實際情況經評估后按實補償,果樹(梨、桔等)參照房前屋后零星樹木補償標準補償,名貴樹木的移植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二)其它地面附著物補償。經批準(報備)的種養殖業等臨時建筑、用水用電及生產生活等設施的補償按評估價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
(三)墳墓遷移補償。由各鎮(街道、區)組織實施,并按規劃定點遷移,其補償標準為:土墳一穴一箱的每穴補償1000元,每增一箱增加補償100元,最多補償1500元;其它墳墓一穴一箱的每穴補償1500元,每增一箱增加補償100元,最多補償2000元。需要建公墓的,用地征收按有關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2.對已享受地質災害點搬遷、農房集聚、異地搬遷等政策,但對原宅基地未實施復墾的,政策處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后,再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宅基地復墾,工程造價由縣財政承擔。同時,按復墾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3.對新立項的宅基地復墾項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一戶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鄉鎮(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選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安置用地原則不超出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核減安置用地面積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15萬元/畝給予補助,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多余部分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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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永康征收拆遷補償政策最新文件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滕可慧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