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決定起訴,拆遷征收補償糾紛起訴要怎么做,拆遷征收補償糾紛的起訴,首先要明確的是,這類糾紛屬于民事訴訟范疇。下面將詳細闡述拆遷征收補償糾紛起訴的步驟和注意事項:一、起訴前的準備工作收集證據:在起訴前,應收集與拆遷征收補償糾紛相關的所有
拆遷征收補償糾紛的起訴,首先要明確的是,這類糾紛屬于民事訴訟范疇。下面將詳細闡述拆遷征收補償糾紛起訴的步驟和注意事項:
一、起訴前的準備工作
收集證據:在起訴前,應收集與拆遷征收補償糾紛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拆遷補償協議、評估報告、拆遷公告、相關政府文件等。這些證據將在訴訟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確定被告: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被告。可能是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或相關政府部門。
咨詢專業律師:在起訴前,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訴訟的可行性、勝訴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遇到的風險。
二、提起訴訟
編寫起訴狀:根據收集的證據和事實,編寫詳細的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和理由。
提交起訴狀:將起訴狀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訴訟過程
庭審準備:在庭審前,原告和被告雙方都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準備證據、證人等。
庭審過程:在庭審中,雙方將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法官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辯論情況作出判決。
判決執行:如果判決結果對原告有利,但被告不履行判決,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法律依據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特別是該法的第二條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的任務,包括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等。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拆遷征收補償糾紛的起訴需要充分準備證據、確定被告、咨詢專業律師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應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法官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辯論情況作出公正的判決。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一、拆遷強制搬遷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
二、老舊小區改造補償標準是什么
老舊小區改造補償標準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老舊小區改造補償標準包含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拆遷安置協議中。如果不同意協商,如果協商失敗,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和安置獎勵。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房屋拆遷部門作出決定后,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老舊小區的改造是一項惠民以及德政工程,改變的意義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質,維護社會的穩定而且還十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面貌以及提高城市的形象,為社區的網格化管理打下了基礎。
三、拆遷回遷糾紛如何辦
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起草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副本;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
4、法院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并公告;
5、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一、房屋拆遷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么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后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拆遷補償屬于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行政訴訟,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十一種特殊情況屬于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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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詩璇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