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順高速路拆遷補償,交通部關于在公路建設中嚴格控制工期確保工程質量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309號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市、市交通委員會,市市政工程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近年來,一些地方和單位
交公路發[2004]309號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市、市交通委員會,市市政工程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近年來,一些地方和單位為加快公路建設速度,不斷壓縮項目的前期工作周期和施工工期,加大了建設成本,給工程質量留下隱患,有的還導致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在公路建設中嚴格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確保工程質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處理好速度與質量的關系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在公路建設中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對加快公路交通的發展,提高建設質量至關重要。當前,從總體上看,公路交通仍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的需求,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同公路交通基礎設施總量不足、質量不高的矛盾,社會需求不斷增長同交通建設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仍是今后一個時期公路交通發展的主要矛盾。為此,保持一定的發展速度和建設規模是必須的。但在發展過程中,應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綜合考慮建設資金、技術、管理力量、設計、施工、監理能力以及實際交通需求迫切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確定合適的發展速度和合理的建設規模,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堅決避免脫離實際的高速度,絕不能搞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絕不能搞經不起考驗的劣質工程。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正確處理發展速度與工程質量的關系,寧可速度慢一點,也要確保工程質量,保證公路建設持續健康發展。二、保證合理建設工期,科學組織工程建設公路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建設工期包括預可、工可、初步測設、施工圖測設以及必要的科研等前期工作時間和施工時間。合理工期是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的必要條件。合理工期應根據工程規模、建設難度、地形地質特點和氣候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對高速公路和特大橋梁建設的工期要求如下:(一)對于平原微丘區的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周期應不少于24個月,施工工期一般應在36個月以上;(二)對于一般的山嶺重丘區高速公路和技術復雜的特大橋梁,前期工作周期應不少于36個月,施工工期一般應在48個月以上;(三)對于地形地質特別復雜的山嶺重丘區高速公路和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前期工作周期應不少于48個月,施工工期應在60個月以上;(四)路基工程應避免在冰凍期及雨季施工;橋涵等混凝土工程應避免在冰凍期施工;路面工程應避免在雨季和低溫季節施工。三、落實管理責任,嚴格責任追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合理的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組織工程建設。施工工期一旦確定,項目法人要按照確定的工期,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合理分配工時,落實技術措施;施工單位要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合理調配施工機具、人員的工作,科學組織施工;設計單位要派駐設計代表,積極配合施工單位,幫助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各級質量監督部門和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工程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提前工期,趕工獻禮。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擅自壓縮工期,盲目趕工的,部將予以通報批評。對因趕工導致質量和安全事故或造成財產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律分析:公路保證工程質量的規定是什么: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建立\"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年度工程質量檢查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1)隱蔽工程檢查采用班組與專業相結合的方式,即施工班組在每道工序完工之后,首先進行自檢,自檢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予以糾正,然后再由專業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2)各工序完成后,施工管理人員、質量檢查工程師會同各工班長,按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凡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堅決予...1施工期間對隱蔽工程的質量保證措施
(1)隱蔽工程檢查采用班組與專業相結合的方式,即施工班組在每道工序完工之后,首先進行自檢,自檢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予以糾正,然后再由專業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2)各工序完成后,施工管理人員、質量檢查工程師會同各工班長,按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凡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堅決予以返工處理,直到再次驗收合格。
(3)工序中間交接時,必須有明確的質量合格交接意見,每個工班在進行工序施工時,都嚴格執行三工序制度,即檢查上工序,作為本工序,服務下工序。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如下:
(4)隱蔽工程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經現場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作好驗收記錄,簽證及資料整理工作;檢查未獲監理工程師驗收通過的,必須返工重做,否則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并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
根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相關法條規定,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其中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是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是指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對建設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工程質量保證金新規定
工程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一)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
(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三)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法律依據: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關于發布《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對基礎設施建設質量的指示精神和全國公路建設質量會議提出的要求,經研究決定發布《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辦法》是公路建設質量管理的重要規章,各有關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到公路建設的全過程中。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今年國家決定繼續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加大公路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各地的公路建設任務將更加繁重。各有關單位要通過學習貫徹《辦法》落實質量管理責任制,切實提高公路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使質量管理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附件: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公路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貸款以及其它投資方式建設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橋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護、排水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質量,是指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對建設公路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權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門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具體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公路工程建設各方必須按有關規定向質監機構報告公路工程質量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質監機構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項目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工程技術方面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建立“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年度工程質量檢查制度。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公路工程質量檢查工作,公布檢查結果,對在公路工程質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嚴禁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轉包,嚴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且不得二次分包。設計和監理合同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批準。 分包單位必須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全部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在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二章 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設立,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公路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確定合理標段、合理工期、合理造價,并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通過項目招投標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測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并應分別簽定合同,實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各項工程和材料的質量標準和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三條 承擔工程項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隸屬于同一管理單位,設計單位不得承擔本單位設計工程項目的監理任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質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程完工后,應由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文件,組織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開工前應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并作好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檔案管理,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三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勘測設計任務,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承擔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編制、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并對公路工程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該符合有關公路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合同的要求; 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 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要求,并符 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 設計文件選用的材料、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性能及技術標準,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開工前作好設計文件的交底工作;對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派駐設計代表,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解決設計的有關問題。 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四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資質、資信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承攬工程施工任務,并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建立工地試驗室,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工作。對交付監理簽認的工程,要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竣工的公路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五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必須是經工商注冊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或資信登記的專職監理企業,依照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承擔相應公路工程的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必須接受質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監理質量控制體系及監理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監理任務和監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和設備。 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其他監理人員上崗,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具有公正、有效開展監理業務的能力和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審查試驗工程施工工藝,批準特殊技術措施和特殊工藝;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和工程驗收。 第六章 材料、設備采購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承擔相應的材料和設備質量責任,其所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全部符合設計對材料、設備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項目的材料和設備,均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一條 工程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采購工作。 第三十二條 由建設單位按合同規定指定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使用。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質監機構仲裁。 第三十三條 在材料、設備的采購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計量標準,按照有關施工技術規范進行。 第七章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路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項目,均應由質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 質監機構負責檢查、監督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負責對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在資質允許范圍內從事的公路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質監機構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并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糾正影響公路工程質量的建設行為。 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質監機構應按公路工程檢驗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鑒定。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應具有相應的監督、檢測條件和能力。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項目進行檢測。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是全國最終檢測數據;各省級質監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行業的最終檢測數據。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對在工程質量檢查中發現問題和公路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應嚴肅處理。 對責任單位予以警告、罰款或對設計、施工單位停止1-2年資信登記,對監理單位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建設項目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扣減中央對當年公路建設計劃投資的5-1O%的處罰。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罰款,并應追究有關主管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發生質量事故的; 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從事工程建設的; 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未按規定進行交工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按有關規定和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一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停止資信登記1-2年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不接受質監機構監督的; 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未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施工的; 未按合同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不執行工藝要求,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隱蔽工程缺陷不及時報告的; 經質監機構認定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報告或偽造檢驗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吊銷檢測資質。 第四十三條 對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質監機構,由授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質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授權并進行改組。 從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裁決,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罰款的,罰款限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實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實行質量舉報和事故報告制度。《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見附件。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 第一條 工程質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時限內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本質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現場監理鑒認至工程項目通車后兩年內; 2.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 第二條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及其分級標準: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分質量問題、一般質量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三類。 質量問題:質量較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O萬元以下。 一般質量事故: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準,需加固補強,直接經濟損失在2O萬元至3OO萬元之間的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分三個等級: 1.一級一般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5O-3OO萬元之間。 2.二級一般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O-15O萬元之間。 3.三級一般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O-5O萬元之間。 重大質量事故: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分為三個等級: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質量事故: 死亡3O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1OOO萬元以上; 特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質量事故: 死亡1O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經濟損失5OO萬元以上,不滿1OOO萬元; 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質量事故: 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直接經濟損失3OO萬元以上,不滿5OO萬元; 中小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內的公路工程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一般質量事故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質量問題原則上由建設單位或企業負責調查處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力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公路工程在建項目,施工單位為事故報告單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養單位為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 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站報告。在質量監督站初步確定質量事故的類別性質后,再按下述要求進行報告: 1.質量問題:問題發生單位應在2天內書面上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站。 2.一般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在3天內書面上報質量監督站,同時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省級質量監督站。 3.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速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同時報告省級質量監督站和部質監總站,并在12小時內報出《公路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快報》。 第六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七條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該工程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八條 質量事故處理實行“三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九條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各級質量監督站每季末將《公路工程質量事故情況季報》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站。 第十條 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提供偽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同時接受社會監督,交通部設工程質量舉報電話,電話:O1O-65292737,O1O-65292769。 附表一: 公路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快報 ----------------------------- | 工程名稱 | | 發生時間 | | |------|------|------|------| | 發生地點 | |實物工作量 | | |------|------|------|------| | 結構類型 | | 傷亡情況 | | |------|------|------|------| |直接經濟損失| 萬元| 建設單位 | | |------|------|------|------| |設計單位名稱| |施工單位名稱| | |及資質等級 | |及資質等級 | | |------|------|------|------| |監理單位名稱| |監督單位名稱| | |及資質等級 | | | | |---------------------------| |事| | |故| | |經| | |過| | |及| | |初| | |步| | |原| | |因| | |分| | |析| | |-|-------------------------| |采| | |取| | |措| | |施| | ----------------------------- 填報單位 報告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情況季報表 報告單位: 年 季 報告日期 ----------------------------------------------------- |工程名稱|發生日期|上報日期|事故性質|直接經濟|事故處理情況|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 | | | | 損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報單位 填報人:相關閱讀:妻子有外遇丈夫獲精神賠償醫療事故可獲精神賠償 不能再懷孕的精神賠償勞動合同賠償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建筑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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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冬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