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陽金中拆遷補償標準,開陽縣金中鎮寨子鄉鎮企業礦產經營部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一中行初字第80號原告開陽縣金中鎮寨子鄉鎮企業礦產經營部,住所地貴州省開陽縣金中鎮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熊義益,經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0)一中行初字第80號
原告開陽縣金中鎮寨子鄉鎮企業礦產經營部,住所地貴州省開陽縣金中鎮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熊義益,經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紀方,男,中礦東源經貿發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坡區冠英國西區37號。法定代表人田鳳山,部長。委托代理人曾紹金,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開發司司長。委托代理人殷德仁,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處長。原告貴州省開陽縣金中鎮寨子鄉鎮企業礦產經營部(以下簡稱經營部)不
法律分析:需探礦證或采礦證,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物品儲存/使用許可證,黃金礦產開采批準書等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分析:需要五證一照:礦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案情介紹:2015年10月17日,國土局開發區分局與崔某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約定,崔某某參與分配4人,位于王府寨村二組的房屋總面積 70m,東臨崔普照、西鄰崔小海、南鄰永聚廠房、北鄰永聚廠房,崔某某保證其房屋產權不受爭議,貨幣補償人均0000元,共計360000元,簽訂協議獎金20000元,農機具存放補貼8000元。2015年10月17日,崔某某從國土局開發區分局處領取補償款 388000元、過渡費40580元、搬遷獎金32000元,共計460580元,2015年10月30 日,崔某某收到國土局開發區分局上述款項。2016年,西郊鄉王府寨村出具證明一份,證明顯示,王府寨村一、二組村民崔某某的房屋是在其父親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上所建的(按照村民村約,最小兒子成年后應分的宅基地應是與父母同塊,最后繼承),其中宅基地住房、北屋、東屋、西屋共計171.09 m,均是2006年以前所建,除居住房屋外其余房屋是在辦家具廠時所建,建設時間為2010年左右。2016年12月 26日,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6)豫0211民初114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國土局開發區分局與崔某某于2015年10月17日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 二、崔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國土局開發區分局貨幣補償388000 元、過渡費 40580元、搬遷獎金32000元,合計46058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8209元,由崔某某承擔。
本案經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委托人不服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終931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裁判要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
崔某某與國土局開發區分局再審中對《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項目村民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爭議,本院予以認定。該方案第七條補償安置標準載明:“依據該村房屋和地上附屬物普查的計算結果,本項目貨幣補償和房屋分配以王府寨自然村為核算單位,其核算的基礎為開封市城鄉體化示范區按照城中村改造用地規范標準 0.4 畝/人預留該村城中村改造用地面積應得的收益以王府寨自然村為核算單位的平均值,按人口進行補償安置,標準如下 ”,
2.國土局開發區分局再審庭審稱,《補償安置協議書》上載明的70平方米,程序上系國土局開發區分局先組織入戶調查、界定,然后根據調查的信息所填寫。本院再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關于本案是否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的問題。《補償安置協議書》是崔某某與國土局開發區分局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雙方因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且國士局開發區分局就該協議提起的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故本案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關于原審撤銷《補償安置協議書》并判令崔某某返還 460580 元是否適當的問題,本案中,根據《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項目村民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第七條補償安置標準規定,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項目是按人口進行補償安置,不是基于房屋面積。國土局開發區分局認為其是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主張撒銷該協議,但《補償安置協議書》中記載崔某某的房屋總面積為 70 平方米,該條約定明確、具體,雙方對此在文意理解上不存在分歧, 且該面積系國土局開發區分局組織入戶調查確認后根據調查信息所填寫,故國土局開發區分局主張對《補償安置協議書》存在重大誤解并以此為由要求撤銷該協議,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原審判決以重大誤解為由,撒銷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不當,本院再審予以糾正。
裁判結果:一、撤銷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終931號民事判決和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144 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開封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 8209 元,二審案件受理費 8209 元,均由開封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負擔。
律師點評:對于擁有多處或不同不動產的被征收人而言,僅對部分不動產的征收補償不滿意而進行維權,可能會被征收方以其他部分的補償進行要挾,此種情況須咨詢律師慎重應對處理。
法律分析:1、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用于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專門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沒收。
2、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開陽縣金中鎮搬遷
●貴州省貴陽市開陽縣金中鎮
●開陽縣金中鎮有多少人口
●開陽縣金中鎮黑惡勢力
●開陽縣金中鎮人民政府
●開陽縣金中鎮政府電話
●開陽縣金中鎮領導班子成員
●開陽縣金中鎮中心小學
●開陽縣金中鎮派出所電話
●開陽縣金中鎮圖片
●開陽村拆遷,開陽縣拆遷戶口本上的人都有賠償嗎:今日拆遷說法百科
●開陽改擴建項目,開陽縣城市更新項目包括哪些內容:今日談城市更新百科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貴州省貴陽市開陽縣金中鎮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談博澤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