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微型企業拆遷補償標準,征地成本的計算 ,法律分析: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1、土地取得。分三種情況:1)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筑物的補償
法律分析:
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分三種情況:
1)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
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筑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
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3)小區開發配套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成本包括: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征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遷補償費,或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4、建筑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筑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1、繳納稅款標準: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2、稅額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一、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條件: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2、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二、納稅人注意事項: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2、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第一條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分析:征地面積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國土部門測繪數據為基礎確定。征收土地的承辦單位應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應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根據被征用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標準為每畝1600元。
第九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含原為耕地經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畝16000元;
(二)征用其他農用地,每畝12800元;
(三)征用集體建設用地,每畝16000元;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每畝8000元;
第十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用農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農用地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冊農用地的數量計算;
(二)征用農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易地復建的按復建地的標準計算。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費:
(一)耕地每畝800元;
(二)魚塘、竹園、林地、桑茶、果園、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金壇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后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二條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征地調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的突擊建設、栽植的附著物不予補償。各項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產權歸屬支付。產權不明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代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其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到位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到位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建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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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伊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