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拆遷補償標準,十五歲初中生在學校意外死亡能獲的多少賠償,十五歲初中生在學校意外死亡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并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學校責任與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
十五歲初中生在學校意外死亡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并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校責任與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如果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學校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賠償范圍通常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證據進行確定。
二、保險賠償
如果學生購買了相關保險,如學平險等,可以根據保險條款獲得相應的賠償。保險賠償通常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費用報銷等。
保險賠償的金額和條件需要根據具體的保險合同進行確定。建議家屬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了解相關保險條款和賠償流程。
三、協商與訴訟
在確定賠償責任和金額時,家屬可以與學校進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在協商和訴訟過程中,建議家屬保留好相關證據,如醫療記錄、死亡證明、相關費用票據等,以便證明自己的主張。
綜上所述,十五歲初中生在學校意外死亡能獲得的賠償金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定。建議家屬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維權途徑。
一、學生意外死亡一般能賠付多少1、學生意外死亡具體的賠償是多少沒有固定,可以協商解決,具體如下:(1)意外身故,按保單上約定的身故保額給付;(2)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額按保監會規定不得超過10萬元;(3)對喪葬費,交通費等也是根據當地的標準確定數額賠償。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二、意外事故應該具備的三個要素是什么1、外來原因造成的; 2、非本意的; 3、突然發生的。
一、學校是復否有過錯制,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如果學校依法正確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則學校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二、歷來自殺、自傷行為,均視為行為者對其身體的自主處分,屬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負責,這是司法審判所遵從的一項法則,理論和實務界對此并無異議。因此,學生自殺或不滿教師的正常批評而自殺,不為學校有過錯,故學校不承擔責任。當然,有充分證據證明學生的自殺、自傷是由于教師體罰學生所致,則學校要負一定責任。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那四個方面?(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總結.學生在校自殺身亡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嗎學生在學校自殺,學校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要依據具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的賠償問題先要看學生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再要看學校的責任大小。如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分析:
如果是學校愿意負全責,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另外還有補充條例,對喪葬費,交通費等也是根據當地的標準確定數額賠償。但是具體的賠償是多少沒有固定,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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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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