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南尖塔拆遷補償標準,侵犯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有哪些,侵犯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主要包括非法侵入、非法占有、非法處分和毀損房屋等。一、非法侵入非法侵入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擅自進入其房屋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房屋所有權人的空間權,即對其房屋享有
侵犯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主要包括非法侵入、非法占有、非法處分和毀損房屋等。
一、非法侵入
非法侵入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擅自進入其房屋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房屋所有權人的空間權,即對其房屋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例如,未經允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就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合同依據,占有他人房屋的行為。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例如,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行占有他人房屋,就屬于非法占有行為。
三、非法處分
非法處分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將其房屋進行出售、出租、抵押等處分行為。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權。例如,盜賣他人房屋、擅自將他人房屋出租等,都屬于非法處分行為。
四、毀損房屋
毀損房屋是指故意或過失地破壞、損壞他人房屋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權,還可能造成其財產損失。例如,故意破壞他人房屋的門窗、墻壁等設施,就屬于毀損房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行為均可能構成對房屋所有權的侵犯,但具體行為的性質和法律責任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如果遭遇侵犯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建議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和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因此,侵犯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
一、侵犯房屋所有權典型案例
原告:馬萬良,男,62歲,廊坊市安次區南尖塔鎮碾子營村農民。
被告:馬萬玲,女,43歲,廊坊市安次區南尖塔鎮碾子營村農民。
原、被告系同母異父兄妹。1940年,原、被告之母孟憲榮帶著原告(4歲)改嫁到馬玉興家,后與馬又生育被告馬萬玲等兩子、兩女。1966年原告30歲時,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與繼父(74歲)、母親及四個同母異父弟妹(大妹21歲,二妹即馬萬玲11歲,大弟馬萬祥14歲,二弟馬萬海9歲)在碾子營村建造磚木結構、建筑面積為71.4平方米的正房五間。1974年,在碾子營村書記張永發等人的主持下馬玉興家分家,原告馬萬良與二弟馬萬海各分得正房兩間半,大弟馬萬祥分得樹木等。1982年前,馬玉興去世。1982年,馬萬海結婚,婚后八個月去世,不久其妻改嫁,對馬萬海分得的兩間半房屋未提出繼承主張。1986年,原告馬萬良結婚,其母孟憲榮跟其一起生活。
二、房地產糾紛典型案例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并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后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后,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簽訂預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后,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并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并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請問一下律師企業搬遷補償典型案例有嗎
河南省駐馬店市高新區關莊木材市場拆遷項目
基本情況:該項目2001年立項、2003年3月駐馬店市拆遷辦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為駐馬店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該項目共拆遷9個企、事業單位,140戶居民,其中,有114戶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時,作為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同意其在道路兩旁建設的臨時營業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別取得了由駐馬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發的臨時建筑許可證、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主要違規事實:1994年以來,駐馬店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只取得臨時建筑許可證的114戶居民房屋陸續發放了房屋產權證,違反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2003年實施房屋拆遷時,又以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為由,撤消了原產權證書,致使被拆遷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違反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駐馬店市拆遷辦在拆遷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準文件和資金證明的情況下,發放了拆遷許可證,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后被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為程序違法,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高新區管委會未申請行政裁決,對28戶居民的房屋進行了強拆,導致矛盾激化,28戶被拆遷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設部上訪。
處理情況:鑒于違規發放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主要責任人原房管局局長李愛民、原土地局地籍股股長賀體剛因其它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已被判刑,另案處理。2003年10月,駐馬店市建委黨組決定免去丁國成拆遷辦主任職務,并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省建設廳對高新區管委會未經行政裁決,強制拆遷行為進行了通報批評。
以上的企業搬遷補償典型案例僅供大家參考
三、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燃煤,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指派員工王某運輸該批燃煤。王某在運輸過程中見財起意,半路上將部分燃煤運到一隱蔽處卸下,再以煤渣充數。
在本案中,首先從犯罪手段來看,司機王某在運輸過程中對該批燃煤采取秘密的方式進行竊取,其顯然利用了運輸這個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其次從犯罪對象來看,王某所非法占有的燃煤雖然不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于受乙公司的委托,丙公司對該批燃煤屬于合法占有,王某通過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換燃煤的行為,是利用騙取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中的犯罪對象。
法律分析: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義:1、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侵入;2、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破壞。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律分析:物權是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所以侵犯物權是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我國法律對侵犯居住權的行為沒有作出規定,而在實踐中,侵犯居住權的行為主要是妨害居住權人行使居住權,致使居住權人不以占有、使用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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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詩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