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魚塘拆遷補償,南寧市土地使用稅的標準是多少,南寧市土地使用稅的標準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
南寧市土地使用稅的標準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于規定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
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一、該房的土地出讓金怎么算
一般情況下,住宅土地出讓金按房屋交易價或者房屋評估價的2%收取。經濟適用房過戶要在取得房產證五年后過戶,過戶時需繳納土地出讓金,經濟適用房繳納過土地出讓金后再次轉讓就和普通商品房一樣,不需要再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實際成交價的房屋,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成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成計算。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成計算。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以上計算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最終按評估價的4成計算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成,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成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二、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各地規定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不一,現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準。各地政府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制定當地的征收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問題: 重慶 市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是多少? 回復: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做好有 關稅 收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8]47號)的規定: (一) 大渡口區 、 江北區 、 沙坪壩區 、 九龍坡區 、 南岸區 、 北碚區 、 渝北區 、 巴南區 、 高新區 和經開區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35元。 (二) 萬州區 、 涪陵區 、 長壽區 、 江津區 、 合川區 和 永川區 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25元。 (三) 黔江區 、萬盛區、 南川區 、 雙橋區 、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壁山縣、 豐都縣 、 墊江縣 、 忠縣 、開縣、 云陽縣 、 奉節縣 、 巫山縣 和 秀山縣 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縣、 城口縣 、武隆縣、 巫溪縣 、 石柱縣 、 酉陽縣 和 彭水縣 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15元。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辦理征占地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征占地手續的,繳納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按原政策規定執行。對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通知》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填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將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稅務機關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據實申報,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資料。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企業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應當從變更、轉換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由于土地總是和房產相聯系的,擁有房產同時也就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繳納房產稅也應相應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許多地區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在一張申報表上。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一、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有哪些?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減免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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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世文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