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橋梁拆遷補償標準最新,最新十堰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作價補償,由拆遷人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拆遷主管部門專業評估員所作房屋成新進行結算。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
實行作價補償的應在補償、安置協議簽定后,實行產權調換(含作價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的在回遷安置房后的三個月內,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到產權監理部門辦理注銷產權或調換產權手續。
第二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要求減少或放棄產權面積部分,可按應安置房屋土建造價的50%予以鼓勵。
第二十六條拆除依法出租的住宅房屋,應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引起原租賃契約條款變更的,契約應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七條以產權調換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人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原房建筑面積償還,原人均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按原面積償還居住確有困難的,可以按人均15平方米償還。
償還后的價格結算方法如下;
(一)償還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償還房屋重置價與原房重置價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房面積超過原房建筑面積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內(合15平方米)的部分,按償還房土建單方造價結算;償還房屋面積超過原房面積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償還房屋商品價格結算。
(三)償還房不足原房建筑面積部分,按原房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九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房屋或代管房屋的,按原面積和使用性質不變的原則實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按原性質、原規模及城市規劃安排重建償還,或者按重置價給予補償。
因城市道路、橋梁、河道、防洪等公用設施建設需拆遷的,屬國家單位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屬集體單位的,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拆除臨時建筑,沒有批準期限但使用滿兩年的臨時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或未定期限使用不到兩年的臨時建筑,按其建筑造價的10%-50%給予補償。
臨時商業攤位、攤點由其攤主負責拆除,不予補償。
對被拆遷房屋的內裝修補償,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前裝修的按使用年限折舊補償,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后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四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估價標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定期核定,并按年度物價變化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因拆遷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纜線、供電線路、管道設施等遭受破壞的,拆遷人應承擔修復責任或者補償直接經濟損失。
有兩種補償方式,即產權交換式補償和貨幣補償。具體有(一)征地補償標準。城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依據省政府批準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征地補償安置倍數、青苗補償標準以及征地補償系數等為基礎,綜合我市城區不同土地類別和地區而確定。具體標準如下(附《十堰市城區征地補償標準》):1、征收城區一般耕地(含旱地、水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58170元/畝、52290元/畝、37060元/畝(含青苗補償費);2、征收城區菜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83543元/畝、75098元/畝、53367元/畝(含青苗補償費);3、征收城區園地(含果園、茶園):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60940元/畝、54780元/畝、38368元/畝(不含青苗和林木補償費);4、征收城區精養魚塘: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60940元/畝、54780元/畝、38368元/畝(不含魚類補償費);5、征收城區林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38780元/畝、34860元/畝、24416元/畝(不含青苗和林木補償費);6、征收城區未利用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27700元/畝、24900元/畝、17440元/畝;7、征收城區集體建設用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24930元/畝、22410元/畝、17440元/畝。(二)征地補償級別和范圍。根據我市城區經濟發展水平、管轄范圍、區位等綜合因素,我市城區劃分為以下三類征地補償區域:I類區域:張灣區漢江街辦、車城街辦、紅衛街辦、花果街辦;茅箭區五堰街辦、二堰街辦、武當街辦、東城開發區;十堰經濟開發區白浪街辦。II類區域:張灣區柏林鎮、黃龍鎮、西城開發區;茅箭區大川鎮大川村。III類區域:張灣區方灘鄉、西溝鄉;茅箭區賽武當管理局、茅塔鄉、大川鎮卡子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轄區內未列入的鄉、村可比照III類區域執行。(三)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由轉商前所在行政轄區執行。(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最新十堰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作價補償,由拆遷人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拆遷主管部門專業評估員所作房屋成新進行結算。產權調換的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實行作價補償的應在補償、安置協議簽定后,實行產權調換(含作價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的在回遷安置房后的三個月內,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到產權監理部門辦理注銷產權或調換產權手續。第二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要求減少或放棄產權面積部分,可按應安置房屋土建造價的50%予以鼓勵。第二十六條拆除依法出租的住宅房屋,應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引起原租賃契約條款變更的,契約應作相應修改。第二十七條以產權調換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二十八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人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原房建筑面積償還,原人均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按原面積償還居住確有困難的,可以按人均15平方米償還。償還后的價格結算方法如下;(一)償還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償還房屋重置價與原房重置價結算結構差價。(二)償還房面積超過原房建筑面積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內(合15平方米)的部分,按償還房土建單方造價結算;償還房屋面積超過原房面積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償還房屋商品價格結算。(三)償還房不足原房建筑面積部分,按原房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第二十九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房屋或代管房屋的,按原面積和使用性質不變的原則實行產權調換。第三十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按原性質、原規模及城市規劃安排重建償還,或者按重置價給予補償。因城市道路、橋梁、河道、防洪等公用設施建設需拆遷的,屬國家單位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屬集體單位的,適當補償。第三十一條拆除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第三十二條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拆除臨時建筑,沒有批準期限但使用滿兩年的臨時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或未定期限使用不到兩年的臨時建筑,按其建筑造價的10%-50%給予補償。臨時商業攤位、攤點由其攤主負責拆除,不予補償。對被拆遷房屋的內裝修補償,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前裝修的按使用年限折舊補償,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后裝修的不予補償。第三十三條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十四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拆遷。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第三十五條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估價標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定期核定,并按年度物價變化適當調整。第三十六條因拆遷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纜線、供電線路、管道設施等遭受破壞的,拆遷人應承擔修復責任或者補償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所在縣(市、區)最高標準執行。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湖北十堰征地拆遷賠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2)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金額可通過哪些方式確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金額由當事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1)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2)按凈利潤損失計算:具體按照上一年度報稅務部門的數值計算,或由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認定;
(3)按從業人員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員工資收入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區域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數按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計算。無法核定實際從業人數的,可根據房屋面積或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進行認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5)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補償辦法。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人不積極配合評估活動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被征收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征收評估所必需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義務,不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或者不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而造成評估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您對湖北十堰征地拆遷賠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都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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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語錦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