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國有住宅地拆遷補償,空閑宅基地收回一般補償多少,宅基地退還國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地上房屋拆除補償金額按不同結構每平方米250元~600元計算。宅基地退出補償金額已確權發證且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70元,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
宅基地退還國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地上房屋拆除補償金額按不同結構每平方米250元~600元計算。宅基地退出補償金額已確權發證且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70元,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35元;
2、未確權登記發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理事會和確權單位共同現場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按房屋占地面積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35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農戶簽訂退出協議后6個月內騰退房屋并驗收的,補償標準上浮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空閑宅基地怎么補償農村閑置宅基地不會得到補償,因為我們進行賠償的并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面的附著物,包括房屋,樹木,蔬菜,但是,很多政府對于補償的規定,可能不只是包括宅基地上面的附著物。
一、宅基地征收補償中,農村閑置宅基地不會得到補償:
1、在農村,長期沒有人居住,打理,導致資源浪費的宅基地將會被無償收回,不予以補償。
2、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農戶因為上學,或者工作等,將戶口遷走的情況,因為戶口遷出,不屬于本地戶籍,所以農戶也不再具備宅基地的使用權力,根據宅基地法,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并且不予以補償。在這里要注意的是,雖然農戶因戶口遷出不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屬于農戶的,按照相關規定,直至房子自然倒塌,中間不可以維修,集體才有權利收回宅基地;當然針對新農村建設,農村統一規劃或者實施國家建設工程需要拆遷,那么農戶依然享有房屋補償,宅基地補償將屬于集體。
二、宅基地征收補償,農戶違規違法獲取的宅基地,將不予以補償。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遵循一戶一宅制,也就是說一戶多宅的情況,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同時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直接影響了其它居民的利益,所以多出來的宅基地將被集體收回處理,并且不會給任何補償。
2、根據土地法,宅基地法規定,宅基地是不允許買賣的,只可以在同一集體里流轉使用。,針對買賣協議,法律也是不認可的,所以在新農村建設,或者國家工程建設里,拆遷補償中遇到違規買賣的宅基地,集體將會收回,不予以補償。
3、我們都知道,宅基地法規定,宅基地的用途只限于滿足建造住房的需求。如果農戶私自改變宅基地用途,本身就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所以違規改變宅基地用途,沒有補償。
三、宅基地征收補償,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情況不予以補償宅基地征收中,自愿置換新農村房屋的農戶,已經選擇了新農村房屋補償,所以就不會得到經濟補償。新農村建設,或者國家工程建設,必然會占用到部門農民的土地以及會拆除農民朋友的舊房屋,不過在占用土地和拆除舊房時,其補償方式分為兩種,第一類是直接給予經濟補償;第二類是置換新農村房屋,如果農民朋友選擇置換新農村房屋,則不會發放經濟補償!另外,這幾類宅基地將會被無償回收:
1、宅基地使用權的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一戶多宅的家庭中多出來的宅基地;
3、不屬于本村人口購買的;
4、歸屬問題還存在爭議的;
5、沒有經過批準,私自建造的房屋。這2類宅基地是被迫拆除的,可以領取拆遷補貼的:
1、村民申請到的宅基地,在2年以上的時間沒有用于房屋建設,一直閑置,屬于閑置宅基地;
2、村里修建公路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導致房屋不得不被占,而且有和村民達成拆遷賠償協議。雖然每個地方的拆遷賠償標準不統一,但是農民朋友還是不會吃虧的,一般都有十幾萬接近二十萬左右,如果面積較大,再算上購房補貼和退地補助等,一家補償40來萬也是有的。
農村閑置宅基地不會得到補償,因為我們進行賠償的并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面的附著物,包括房屋,樹木,蔬菜,但是,很多政府對于補償的規定,可能不只是包括宅基地上面的附著物。
一、宅基地征收補償中,農村閑置宅基地不會得到補償:
1、在農村,長期沒有人居住,打理,導致資源浪費的宅基地將會被無償收回,不予以補償。
2、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農戶因為上學,或者工作等,將戶口遷走的情況,因為戶口遷出,不屬于本地戶籍,所以農戶也不再具備宅基地的使用權力,根據宅基地法,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并且不予以補償。在這里要注意的是,雖然農戶因戶口遷出不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屬于農戶的,按照相關規定,直至房子自然倒塌,中間不可以維修,集體才有權利收回宅基地;當然針對新農村建設,農村統一規劃或者實施國家建設工程需要拆遷,那么農戶依然享有房屋補償,宅基地補償將屬于集體。
二、宅基地征收補償,農戶違規違法獲取的宅基地,將不予以補償。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遵循一戶一宅制,也就是說一戶多宅的情況,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同時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直接影響了其它居民的利益,所以多出來的宅基地將被集體收回處理,并且不會給任何補償。
2、根據土地法,宅基地法規定,宅基地是不允許買賣的,只可以在同一集體里流轉使用。,針對買賣協議,法律也是不認可的,所以在新農村建設,或者國家工程建設里,拆遷補償中遇到違規買賣的宅基地,集體將會收回,不予以補償。
3、我們都知道,宅基地法規定,宅基地的用途只限于滿足建造住房的需求。如果農戶私自改變宅基地用途,本身就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所以違規改變宅基地用途,沒有補償。
屬于農村集體土地所獲得的農村宅基地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無償收回的,除非發生以下幾種情況:1、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宅基地作為村民生活基本資料,村民可以無限期免費使用,但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廠、商鋪等,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2、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按照規定,農村宅基地采取“一戶一宅”的使用原則,而部分村民有“一戶多宅”的現象,這一現象損害了其他村民的權益,因而“一戶多宅”這一現象是將要被取締的,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權,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戶主須繳納給村集體一部分資金;3、宅基地長時間閑置。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則就是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長時間閑置就無法發揮其作用,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兩年以上沒有修建,或者農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閑置,這些情況下,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4、戶口不在農村,不能繼承宅基地。隨著城鎮化的發展,不少農村人涌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戶,戶口也遷往了城市。對于戶口不在農村的繼承人,農村老人去世后,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5、超出規定面積。從2016年農村土地確權起,農民領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證和經營證,農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規范化管理。按照規定,農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超過規定范圍,對于超出規定范圍的部分,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超出部分的農村宅基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準,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筑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準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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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時瑤一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