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大規模拆遷補償政策,甘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多少,《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根據省政府日前下發的有關通知,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劃分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和鎮及工礦區五類征收。其中,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包括蘭州市(不含紅古區)和天水市,一、二、三、四級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稅稅額標準分別上調至18元、16元、14元、12元;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以上的中等城市,包括白銀和武威市,三級至七級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為14元、12元、10元、8元、6元;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小城市,包括嘉峪關市、金昌市、張掖市、平涼市、酒泉市、慶陽市、定西市、隴南市、臨夏市、合作市等,五級至八級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稅稅額標準為10元、8元、6元、4元;屬于縣城(包括蘭州市紅古區)的七級至九級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稅稅額標準為6元、4元、2元;鎮及工礦區執行第十級土地使用稅稅額,每平方米使用稅稅額標準為1元。
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盡快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結合扶持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并經省地稅局審批后執行。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法律主觀:在我國城市的土地是寸土寸金,城市化水平越高的城市,其土地資源的利用就越是緊張,對此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就會比較高,而中小型城市就會低些。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1、大城市1.5至30元;2、中等城市1.2至24元;3、小城市0.9至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耕地占用稅: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二、城鎮土地稅的減免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5、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占60%,另兩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稅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城市等級而有所不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等。
法律客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公民有責任依法納稅及時納稅,支持國家稅務事業的發展。我國公民對于國有土地有著使用權,公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該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合法合理使用土地,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我國各個地區對于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有所不同,本文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最新甘肅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什么。
最新甘肅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什么?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決定,對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嚴格按照《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表》規定,盡快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結合扶持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并經省地稅局審批后執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目的、作用、意義的宣傳,積極營造良好的政策執行環境。
三、各級稅務部門要牢固樹立“稅源有限、管理無限”的征管理念,嚴格依法治稅,堵塞稅收漏洞,加強稅收征管,依率計征、應收盡收,努力做大地方稅收規模,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提供財力保證。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蘭州市地稅局對外正式發布了關于調整蘭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蘭州市區適用大城市一類,劃分為四個等級,最高稅額18元/平方米,最低稅額12元/平方米;縣城分三個等級(包括紅古區),最高稅額6元/平方米,最低稅額2元/平方米;鎮及工礦區一個等級,稅額為1元/平方米。這意味著蘭州市一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由以前的6元調高到了18元,漲了整整3倍。
據蘭州市地稅局相關人士介紹,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蘭州市地稅局結合本地實際,并經甘肅省地稅局批準,確定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
具體范圍是:蘭州市城關區土地一級稅額標準18元/平方米、土地二級稅額標準16元/平方米、土地三級稅額標準14元/平方米、土地四級稅額標準12元/平方米;七里河區土地二級稅額標準16元/平方米、土地三級稅額標準14元/平方米、土地四級稅額標準12元/平方米;西固區土地二級稅額標準16元/平方米、土地三級稅額標準14元/平方米、土地四級稅額標準12元/平方米;紅古區土地七級稅額標準6元/平方米;皋蘭、永登、榆中三縣土地八級稅額標準4元/平方米、土地九級稅額標準2元/平方米;建制鎮及工礦區土地十級稅額標準1元/平方米。
看了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于最新甘肅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什么這個問題有了更多的了解。土地使用稅的征收一方面是為了增加國家稅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國有土地的合理使用,促進國有土地收益的增加,以促進社會經濟的進步。甘肅省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隨著實踐的發展而處在不斷調整完善中,大家可以隨時進行相關知識內容的了解。
法律分析:一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31586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7900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3171元/畝;四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17000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甘肅省新征地補償標準2018年分為四類區片補償標準。其中一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31586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7900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23171元/畝;四類區片補償標準:水澆地:17000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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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琬夏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