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網箱拆遷補償,邵陽市邵水保護條例是邵陽市第幾部地方性法規,《邵陽市邵水保護條例》是邵陽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規,經2019年7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會議審查批準,自2020年1月1
《邵陽市邵水保護條例》是邵陽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規,經2019年7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會議審查批準,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邵陽市邵水保護條例》是邵陽市第一部河流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制定出臺該條例既是全面落實黨中央“三大攻堅戰”要求,以地方立法形式、以超強力度加強河流保護,也是圍繞市委中心工作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為建設生態、美麗、宜居邵陽提供法制保障,還是回應人民群眾關注關切。
《條例》共六章三十條,分別為總則、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河道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總則,共8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管理體制、經費保障和河長制等事項。明確了邵水保護的范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保護職責以及經費來源,還確定了河長制及保護不力約談機制。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共6條,規定了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河道保潔、黑臭水體整治等制度。主要解決邵水水污染嚴重、排污口管理及管網建設滯后等突出問題。
第三章生態保護,共6條,規定了水源保護、小流域治理、取用水限制及漁業保護等制度。主要解決邵水水量不足,水生生物破壞現象較為嚴重等問題。第四章河道管理,共5條,規定了河道管理范圍及標識設置、禁止性行為、開展河道環境整治等制度。
法律依據
《邵陽市邵水保護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邵水保護,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邵陽市邵水保護條例,于2019年7月26日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準。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生態保護第四章河道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法律依據《邵陽市邵水保護條》第一條為了加強邵水保護,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邵水流域內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河道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邵水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將邵水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組織制定邵水保護的綜合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建立并落實邵水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邵水保護職責。第四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發展與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建、公安、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邵水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五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邵水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為修復和改善邵水生態系統受到直接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補償。第六條邵水保護實行河長制。河長的設立、具體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邵水保護。第八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將邵水保護工作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九條邵水流域執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第十條邵水流域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第十一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二條邵水流域城區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類的清理打撈、轉運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范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第十三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體進行排查,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位置、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有計劃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體生態修復等措施綜合整治,整治期間內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黑臭水體治理情況。第十四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水環境、城鎮供水監測網絡,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重點監測邵水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河道控制斷面、重要水功能區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質、水污染狀況,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第三章生態保護第十五條 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邵水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邵水水源地、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第十六條 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造林,加大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蓋率,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增強森林水源涵養能力,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七條 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編制水土保持年度公報;組織對邵水流域內水庫和山塘的保護、整治、清淤,增強水源涵養和水量調蓄能力,改善農業灌溉條件和小流域水環境。第十八條 邵水流域執行取水總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確定區域取用水控制指標,統一規劃、利益兼顧,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第十九條 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科學組織、實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第二十條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禁止使用地籠、板罾、潛水魚槍等禁用漁具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第四章河道管理第二十一條邵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邵水流域無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第二十二條 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二)圍墾河流,以填埋、擠占、覆蓋等方式侵占河道、灘地;(三)傾倒垃圾、渣土、廢棄物;(四)利用河道、洲島、灘地從事種植等影響行洪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五)從事網箱養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養殖活動;(六)從事水上餐飲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經營活動;(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為。第二十三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活動的巡查制度,除必要的防洪排澇、灌溉等公共設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二十四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邵水流域河道清淤計劃,開展河道清淤,清淤方案應當經水行政、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科學論證,并做好淤泥循環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工作。第二十五條邵水流域的水利工程嚴格按照邵水保護綜合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要求開展建設與養護。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邵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款規定,炸魚、毒魚、電魚,或者使用禁用漁具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邵陽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00元。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57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4380元/年提高到4620元/年。3、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標準:從8892元/年提高到9360元/年。4、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標準:從5694元/年提高到6006元/年。5、全市城鄉全自理、半護理、全護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得低于900元/年、2560元/年、5120元/年。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主要特點:1、 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2、 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3、 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準,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低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定如下:1、低保全稱為最低生活保障,這是國家為照顧生活沒有保障的群眾,而設立的一種補貼,一般是按月進行發放;2、一般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是指沒有經濟來源、沒有勞動能力、不能確定贍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公民,或者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公民。對于湖南城鎮居民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申請低保:1、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對符合條件的“三無對象”實行全額救助,對有一定收入的貧困對象實行差額救助;對于湖南農村居民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申請低保: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于農村低保范圍。綜上所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指國家為保障城市居民達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痉梢罁浚骸冻鞘芯用褡畹蜕畋U蠗l例》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法律分析: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懷邵衡鐵路建設項目邵陽段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與補償安置工作,確保鐵路建設順利進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懷邵衡鐵路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4〕15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湘政發〔2012〕46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懷邵衡鐵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湘國土資發〔2014〕40號)以及邵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市政發〔2013〕2號)、邵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邵陽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市政發〔2014〕5號)、《關于拆除城區違法建設幾個問題的指導意見》(市政發〔2013〕36號)、市政發〔2014〕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項目的特殊性和三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懷邵衡鐵路沿線各縣根據本地相關文件規定和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條 征收范圍
(一)征地范圍。以施工圖設計文件為基礎,經批準確定的建設永久性用地及變更設計增加的用地實施征補。“三改”用地和邊角余地納入用地范圍,但只補不征。
(二)拆遷范圍。紅線范圍內及壓(跨)占紅線單位和個人的建(構)筑物;紅線范圍外因國家法律、法規及環保、施工安全等影響需拆遷的房屋。
第三條 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主體
市人民政府與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新建懷化至邵陽至衡陽市轄三區征地拆遷包干實施協議,按照包干原則、補償標準和各項經費,分別打包給三區人民政府,由三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鐵路建設協調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鐵路建設協調和征地拆遷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以及征地拆遷資金的統籌、協調和審核。
市房產局負責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區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征收補償資金按省市包干協議撥付至三區鐵路建設協調指揮部征拆資金專戶儲存、調劑使用
法律主觀: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貨幣補償,補償金額可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雙方協商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法律客觀:最新邵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據評估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違章建筑:(一)1984年1月5日以后建設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二)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少批多建的部分;(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調換。除國務院《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十六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具體辦法按《邵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七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門面房屋,門面進深在10m以內(含10m)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構算差價;門面進深在10-12m(含12m)的部分,按門面評估價的70%結算;12-14m(含14m)的部分,按門面評估價的50%結算;14m以上的部分,按門面評估價的30%結算。第十八條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帶有福利性質的實行限價租賃的國家公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等面積部分不結算差價;實行產權調換的門面及非住宅等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本細則附表二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第十九條拆遷房改住房或者補償出售給個人的部分產權住房,原購房人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產權后,拆遷人方可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第二十條拆遷國家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按以下規定之一辦理:(一)由拆遷人購買的所需拆除的國家直管公房房屋產權,承租人可再按以下標準購買安置房產權:與原拆除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新房評估價70%購買;超出原拆除面積部分按評估價格購買。承租人購買國家直管公房產權的按本細則的第十八條的第一款補償。(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往區位差的地段的承租房屋,可在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積的基礎上增加10-15%的安置面積,增加的面積視同等面積對待,并按新址重新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三)對于應該安置而不要求安置的承租人,拆遷人按原拆除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給予補助。第二十一條拆遷整體搬遷的國有、集體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可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按規劃要求異地選址重建三種拆遷方式,并由拆遷當事人雙方按房地產綜合評估價結算。第二十二條對住宅面積過小(在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住宅面積合并計算),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或公房租賃戶,實行保障最低安置建筑面積不少于50m2。產權調換房建筑面積50m2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50m2以上的部分,按評估單價結算。第二十三條拆除按照私房落實政策精神應當落實的房屋,由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補償價格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當事人對私房落實政策處理決定不服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二十四條拆遷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由拆遷人補償給設備的所有權人;拆遷后可以恢復使用的設備,拆遷人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管道煤氣等遷裝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有關部門遷移的收費標準補償給被拆遷人。第二十六條在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的公共綠地及其種植的樹木花卉、苗木等,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二十七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項目轉讓手續。項目轉讓后,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條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證明,辦理被拆遷人的戶口遷移和轉學等手續。第二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屬一次性安置的,拆遷人必須提供合法產權手續和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安置房;屬過渡安置的,應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戶型、結構和建筑面積。安置房設計面積因規劃等原因超過或少于原協議面積5%以上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征求被拆遷人意見,協商處理。第三十條房屋室內外普通裝飾裝修已在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評定中進行綜合考慮,不再予以補償;房屋高標準裝飾裝修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定,按評估現值進行補償。房屋高標準裝飾裝修標準見附表一。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按住宅3元/m2、非住宅4元/m2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生產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住宅、非住宅的搬遷、生產設備的遷安,也可由拆遷人負責搬遷或安裝。屬一次性安置的,付給一次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第三十二條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按2元/m2月支付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安置了被拆遷人過渡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從拆遷公告范圍整體拆遷完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8個月。建筑面積在3萬m2以上的大型工程,過渡期限可延長6個月。第三十三條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自行安置周轉房,延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標準的3倍支付。(二)由拆遷人安置周轉房,延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1年的,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標準的2倍支付。第三十四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具體標準按本細則附表三執行。拆除整體搬遷的國有、集體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生產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按交納勞動保險的職工人數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付給產權人停產停業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交付使用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標準的2倍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拆除舊房時,事前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與承擔拆除舊房施工建筑企業簽訂的舊房拆除委托協議書,嚴格執行委托協議,接受拆除舊房的安全監管。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細則需要給予處罰的,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參照本細則執行。第三十八條縣(市)房屋搬家費、過渡費、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由縣(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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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言悅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