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劉港口村拆遷補償,全國人民法院:關于承包經營糾紛的21條裁判要旨,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01、參考案例:路某坡訴茌平縣馮屯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裁判要旨】:農村土地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01、參考案例:路某坡訴茌平縣馮屯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裁判要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換承包地種植,當事人就是否構成互換承包經營權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履行報備義務以及辦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缺乏上述要件的,應當認定雙方對于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未轉移,僅構成互換種植。
【案例文號】:(2019)魯15民終1901號
02、參考案例:劉某訴某冶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簽訂《承包協議》,約定承包案涉煤礦采礦區的露頭探槽采剝工程給另一方當事人,但該《承包協議》并未對工程承包事項的具體內容以及工程勞務費給付等進行約定,反而約定承包方具有經營自主權,并可通過銷售原煤獲得經營收益,且承包方需要支付承包費等,故案涉《承包協議》不具備承攬合同的基本特征,實質為采礦權承包經營合同。因當事人承攬工程的意思表示虛假,承攬法律關系不能成立,合同效力應根據被隱藏的實質法律關系認定。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1201號
03、參考案例:張某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關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亦未取得。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之訴,因當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案例文號】:(2023)魯1681民初1171號
04、參考案例:穆棱市興源鎮某村民委員會訴常某春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黑土地被譽為“耕地中的大熊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雖然繳納了承包費,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綠化的主要合同義務,未能實現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的合同目的的,土地承包人有權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案例文號】:(2019)黑1085民初932號
05、參考案例:郭某甲、胡某訴劉某某、建湖縣某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無論是第一輪土地承包時計入分地名冊的家庭成員還是后來新增加的家庭成員,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如其在喪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案例文號】:(2017)蘇0925民初906號
06、參考案例:某村委會訴馬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合同約定的價款因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顯得偏低不屬于情勢變更,村委會擬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設村文化廣場、某村委會辦公室等公共設施的客觀情況亦不屬于情勢變更,在當事人未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判決解除合同,與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不符,也有悖于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文號】:(2017)青民再23號
07、參考案例: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下港鎮某村村民委員會訴泰安市某汽配有限公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村委會負責人違反議事規則、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簽訂補充協議,就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條款作出重大修改,免除承包方合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不能認定系村集體組織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承包方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系善意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主張該補充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3)魯09民終3268號
08、參考案例:游某甲、游某乙訴某村第二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承包方消亡后其繼承人主張征地補償分配款的,應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被繼承人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予以確定。
Ⅱ、承包方消亡后其繼承人主張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不予支持;但青苗補償費屬于承包人所有或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予以支持。
【案例文號】:(2019)閩07民終1227號
09、參考案例:譚某祥與常某龍、常某峰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黃河淤背區具有涵養水源、增強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在土地用途上具有特殊限制。承包人隱瞞承包地位于黃河淤背區的事實,明知次承包人需種植禁止在淤背區種植的高桿作物仍簽訂轉包合同,違反民法典的誠實信用原則和黃河保護法保障黃河安瀾的宗旨,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次承包人請求解除轉包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3)魯15民終3926號
10、參考案例:四川省寶興縣某大理石礦訴李某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我國礦產資源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實踐中,應區分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和采礦權承包兩種流轉方式的不同。當事人簽訂采礦權承包合同,約定發包人放棄對礦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費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為采礦權人的全部法定義務,亦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應認定為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若當事人簽訂采礦權承包合同,同意他人與之共同進行采掘活動或者將開采權中所包含的經營管理權屬賦予他人,但采礦權的權利主體不發生變更,發包人作為采礦權人不退出礦山管理,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法確認其效力。
【案例文號】:(2014)川民終字第833號
11、參考案例:高某某訴某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裁判要旨】:
關于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認定。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包土地依法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將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經村干部簽字并加蓋村委公章,也不應認定合同有效。
認定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定,需審查合同的簽訂是否具備以下兩方面條件:
第一,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需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根據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須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綜合以上法律規定來看,土地承包經營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只有“民主議定程序”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兩個條件均已具備,該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違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未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則該合同無效;若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但未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認定為未生效合同。據此,僅有村干部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并不能認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案例文號】:(2022)魯03民終1611號
12、參考案例:劉某訴某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承包土地被征用時,合同約定解除條件已經成就的,該合同應予解除。合同依約解除后,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返還未履行承包期的承包費,并支付相應利息。
【案例文號】:(2021)魯0124民初2915號
13、參考案例:周某某訴某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農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補償費應歸實際使用土地并進行生產經營的承包人所有,包括來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人,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其他承包經營村集體土地的人員。
【案例文號】:(2021)冀96民終256號
14、參考案例:重慶某建工公司訴重慶某裝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加速到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以承包人債權申報時間為起算點,而不以工程款結算為必要。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一旦經過即消滅實體權利,故審定債權金額及再次申報優先受償權的行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失而復得。
【案例文號】:(2022)最高法民再114號
15、參考案例:楊某家訴貴州省安龍縣某村民委員會、某村二組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確立的“誰造誰有”規則,植樹造林為林木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林木附著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終止時,需要妥善處理地上林木,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森林資源的損失和浪費。林業承包合同的雙方對合同終止時地上林木的處理有明確約定,該約定未違反公益林保護、林木采伐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終止后,林地所有權人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相對人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出具相關手續,依法保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文號】:(2019)黔2328民初1542號
16、參考案例:蔣某某訴某社區第一居民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土地流轉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專項用于補償集體經濟組織內承包農戶的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地上附著物、青苗費。雖然選擇以承包地的實際面積或航拍面積分配此兩項補償款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權限,但在各項土地收益已確定的情況下,用于分配的土地流轉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額不應占用全體集體成員共有的集體收益,否則將直接損害少數沒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積較少的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作出決定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該分配方案。
【案例文號】:(2020)渝0111民初5251號
17、參考案例:孫某訴某居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案例文號】:(2020)蘇0923民初2646號
18、參考案例:甘肅省某建設集團公司訴中國某工程顧問集團華東某設計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案涉《合作協議》的承包模式為EPC總承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總承包商的主要義務為提供合同約定的所需設備、材料并支付工程款,施工人的主要義務為完成施工。在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實際由業主方履行的情形下,總承包商應當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體。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662號
19、參考案例:鄭某芳等訴鄭某亮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同的土地用途對應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由于同一塊農村集體土地既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又頒發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不具備進一步分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由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明確案涉土地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在案涉土地存在權屬爭議的情況下,雙方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案例文號】:(2023)魯民申11945號
20、參考案例:郯城縣泉源鎮后某村訴宋某財、王某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中,承包方將土地流轉他人時,如協議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土地經營權,在當事人對轉讓協議內容理解有分歧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及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土地轉讓行為系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而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案例文號】:(2022)魯13民終10314號
21、參考案例:某村經濟合作社訴李某、威海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承包方將土地流轉他人后,仍負有監督土地經營權人對涉案土地審慎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依法負有維持土地農業用途,確保土地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土地經營權人違反相關義務的,承包方可從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續利用角度出發,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的情況下,基于民法典的綠色原則精神,解除合同。
【案例文號】:(2021)魯1002民初7235號
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產生分歧,無法達成一致,導致的爭議和糾紛。以下是一些解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的方法:
1. 協商解決
當出現糾紛時,首先應該采取協商的方式解決。雙方應該坐下來,認真溝通,嘗試找到共同點,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協商解決的好處是快速、廉價、雙方都可以從中受益。
2. 仲裁
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考慮通過仲裁來解決問題。仲裁是一種通過第三方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方式通常比訴訟快速和經濟。仲裁機構通常由專業人士組成,他們會聽取雙方的證據和觀點,然后作出決定。
3. 訴訟
如果以上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問題,雙方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訴訟是一種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的方式。雖然訴訟通常比較耗時和昂貴,但是它可以提供更強的強制力和更廣泛的救濟。
總之,處理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需要謹慎和耐心。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雙方應該堅持公正、客觀、合理的原則,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從事經營或生產活動,又不承擔任何風險,坐收“管理費”或者高價轉包的,屬于轉包漁利。如果轉包的價額超出承包價額,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資(包括勞務)加上由于投資(勞務)應當獲得的正常利潤,可以視為合理;如果懸殊過大,則應作為轉包漁利論處。轉包漁利部分應當收歸集體或追繳國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詳解
減刑、假釋的具體程序:
1、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拆遷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什么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什么開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審判員審理。
如果案情復雜的話,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然后共同對這個案件進行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除了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辦理,對于這些案件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管。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是一審的刑事案件以及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因為刑事處罰是維護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所以刑事案件一般都會由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介入。情況比較嚴重的話,就應該由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人民法院案件由什么審理,人民法院案件由什么審理由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審判員審理。如果案情復雜的話,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然后共同對這個案件進行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除了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辦理,對于這些案件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管。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是一審的刑事案件以及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因為刑事處罰是維護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所以刑事案件一般都會由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進行介入。情況比較嚴重的話,就應該由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駕量刑標準
依照《量刑指導意見(二)》并結合實踐,以下幾種類型的醉駕算得上情節輕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動車位。此類當事人醉酒駕駛車輛的目的,只是為了就地變換停車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駕是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動放棄醉駕。在醉駕一段距離后,又主動放棄醉駕,改為靠邊停車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過時醉駕。即醉酒后并不馬上駕車,而是原地等候幾小時,甚至隔夜再駕車,但血液酒精含量經檢測仍達到醉駕標準。
五是車輛尚未駛離原地。即在道路上已發動車輛,但尚未駛離原地。
1、和解
如果雙方能私下就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的糾紛和爭議出進行協商達成和解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注意事項
1、財務控制問題
業務可以承包,但是財務人員必須牢牢控制在股東手中,財務一旦混亂或被承包人控制,這個公司將會出現很多虛假賬務,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時,必須對財務人員的選聘權有明確約定。按照公司治理、會計制度規范和強制性法律規定,財務也應當是規范和獨立的。此外,承包人經營期間所負債務,對外應當由公司承擔,對內可以按照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為了避免對外債務的風險,發包人應當控制財務。
2、企業資金分帳制度問題
資金分帳制度即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具體做法是:承包前企業占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式的固定資產。用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到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無論是國家資金還是企業資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財產;
(2)承包方對企業資金必須合理使用。通常企業資金應當作為承包經營企業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后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承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確定主要依據合同中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應依法受理,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人民法院可通知承包方參加訴訟。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和繼承遺產糾紛等案件也有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解釋》,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法律分析
依據之前的法律規范,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確定,主要依據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專屬管轄的范圍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結語
根據之前的法律規范,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確定,主要依據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違反法律法規或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根據以上規定,人民法院對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專屬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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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禹振宸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