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挪用拆遷補償款,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應該怎么維權,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村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一、向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
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村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一、向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如果村民發現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要求進行調查處理。
二、向人民檢察院舉報
如果村干部的行為涉嫌犯罪,如貪污罪等,村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舉報。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工作時,應視為“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如果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可能構成貪污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保留證據,提起訴訟
在維權過程中,村民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房屋、土地的證件,及時錄音、拍照或錄像以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如果與政府或有關部門協商溝通未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面對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的情況,村民可以通過向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向人民檢察院舉報以及保留證據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在維權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表達自己的訴求。
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征地補償款被村干部冒名詐領,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當事人的征地補償款被土地使用權糾紛的另一方領取,需要到法院訴訟處理土地使用權歸屬糾紛,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后,補償款問題自然隨之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村民可向政府反映村干部侵占征地補償款,也可向檢察機關舉報。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公務時,若濫用職權涉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等犯罪行為,將受到刑法的懲處。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根據實行情況而定。
法律分析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的,村民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分配對象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結語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的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有權向相關政府機關反映情況,檢察機關也可接受舉報。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公務時,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挪用公款,構成犯罪將受到相應刑事處罰。對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村干部挪用征地補償款,村民可向政府反映,也可向檢察機關舉報。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公務時,侵占公共財物構成犯罪。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法律分析
一、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應該怎么維權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的,村民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分配對象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結語
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補償款,嚴重損害了村民的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或向檢察機關舉報。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公務時,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應受到法律制裁。對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分配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但應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 第八十五條 國家扶持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幫助進行經濟開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關于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靠自身力量改變貧窮落后面貌,引導貧困地區的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 第八十六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應當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國家鼓勵和扶持金融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入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扶貧資金。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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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南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