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拆遷補償標準,上虞市農村宅基地審批政策是什么,一、宅基地申請人戶籍《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見》中,詳細規定了上虞市對于農村私人建房戶人口按戶籍所在地在冊農業人口計算。凡戶籍關系不在申請建房戶所在行政村的
一、宅基地申請人戶籍
《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見》中,詳細規定了上虞市對于農村私人建房戶人口按戶籍所在地在冊農業人口計算。凡戶籍關系不在申請建房戶所在行政村的,不得計入建房人口,不得單獨申請建房,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農轉非、在校學生、回原籍落戶的職工、軍人或者回鄉定居的海外華僑等特殊人群,則規定可計入建房人口,不得單獨申請建房。確實無農村家人的,可按照小戶限額標準單獨申請建房。
2、成年子女與父母在2006年11月21日前已經公安機關批準立戶的,且戶口均在本行政村內的,可依戶申請建房。
3、因離婚造成無房的,無房一方人員可以計入落戶家庭建房人口。落戶本行政村的,落戶之日起5年內不得單獨申請建房;落戶至其他行政村的,落戶之日起滿2年的可在落戶地行政村內單獨申請建房。
二、宅基地審批政策
《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見》中提出私人建房審批實行鄉鎮、街道與部門聯動審批,嚴格執行受理踏勘、打樁放樣、砌基復核和竣工驗收“四到場”制度,如實填寫記錄卡,全程監管建房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受理。鄉鎮、街道在接到行政村呈報的農戶建房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土部門進行實地踏勘。
2、聯合踏勘。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聯合踏勘現場,審查申請家庭人口分戶、舊房現狀及處置方案、戶均限額面積、用地規劃類型等情況,審查填報相關資料。工作人員現場告知建房資料和注意事項并發放書面告知書,建房戶當場簽收告知書和簽署依法依規建房的承諾書。
3、批前公示。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聯合踏勘后5個工作日內,由鄉鎮、街道負責將農村私人建房擬審批對象、規劃選址、用地面積、舊房處理等情況在本村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限為5天。
4、舊房處置。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應拆舊房,由國土部門與建房戶簽訂《農村私人建房拆舊建新若干約定》。經村委初審,同意將舊房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村民的,調劑雙方簽訂初步調劑協議,并提供給國土部門初審。
5、聯審聯批。舊房處理方案初審同意后,鄉鎮、街道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并將審批結果及時抄送國土部門,在市政府完成用地批準前,不得將規劃批準手續交給行政村人員或建房戶。國土部門在收到規劃批準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批辦理《私人建房呈報表》(以下簡稱《呈報表》)。
6、拆舊驗收。市政府批準建房后,國土部門及時通知建房戶進行舊房處置。
7、打樁放樣。舊房拆除驗收合格后,建房戶應向村委會提出放樣申請,村委及時告知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接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土等部門現場頒發《呈報表》和規劃批準資料,并予以打樁放樣,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填寫《二到場記錄卡》,《二到場記錄卡》由建房戶戶主、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工作人員、村干部現場共同簽字確認。
8、砌基復核。新房砌基后未澆地梁前,建房戶應向村委會提出復核驗收申請,村委會及時告知鄉鎮、街道。
9、驗收發證。新房建造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建房戶應向國土部門申請土地初始登記,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一)宅基地申請人戶籍
《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見》中,詳細規定了上虞市對于農村私人建房戶人口按戶籍所在地在冊農業人口計算。凡戶籍關系不在申請建房戶所在行政村的,不得計入建房人口,不得單獨申請建房,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農轉非、在校學生、回原籍落戶的職工、軍人或者回鄉定居的海外華僑等特殊人群,則規定可計入建房人口,不得單獨申請建房。確實無農村家人的,可按照小戶限額標準單獨申請建房。
2、成年子女與父母在2006年11月21日前已經公安機關批準立戶的,且戶口均在本行政村內的,可依戶申請建房。
3、因離婚造成無房的,無房一方人員可以計入落戶家庭建房人口。落戶本行政村的,落戶之日起5年內不得單獨申請建房;落戶至其他行政村的,落戶之日起滿2年的可在落戶地行政村內單獨申請建房。
(二)宅基地審批政策
《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見》中提出私人建房審批實行鄉鎮、街道與部門聯動審批,嚴格執行受理踏勘、打樁放樣、砌基復核和竣工驗收“四到場”制度,如實填寫記錄卡,全程監管建房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受理。鄉鎮、街道在接到行政村呈報的農戶建房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土部門進行實地踏勘。
2、聯合踏勘。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聯合踏勘現場,審查申請家庭人口分戶、舊房現狀及處置方案、戶均限額面積、用地規劃類型等情況,審查填報相關資料。工作人員現場告知建房資料和注意事項并發放書面告知書,建房戶當場簽收告知書和簽署依法依規建房的承諾書。
3、批前公示。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聯合踏勘后5個工作日內,由鄉鎮、街道負責將農村私人建房擬審批對象、規劃選址、用地面積、舊房處理等情況在本村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限為5天。
4、舊房處置。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應拆舊房,由國土部門與建房戶簽訂《農村私人建房拆舊建新若干約定》。經村委初審,同意將舊房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村民的,調劑雙方簽訂初步調劑協議,并提供給國土部門初審。
5、聯審聯批。舊房處理方案初審同意后,鄉鎮、街道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并將審批結果及時抄送國土部門,在市政府完成用地批準前,不得將規劃批準手續交給行政村人員或建房戶。國土部門在收到規劃批準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批辦理《私人建房呈報表》(以下簡稱《呈報表》)。
6、拆舊驗收。市政府批準建房后,國土部門及時通知建房戶進行舊房處置。
7、打樁放樣。舊房拆除驗收合格后,建房戶應向村委會提出放樣申請,村委及時告知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接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土等部門現場頒發《呈報表》和規劃批準資料,并予以打樁放樣,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填寫《二到場記錄卡》,《二到場記錄卡》由建房戶戶主、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工作人員、村干部現場共同簽字確認。
8、砌基復核。新房砌基后未澆地梁前,建房戶應向村委會提出復核驗收申請,村委會及時告知鄉鎮、街道。
9、驗收發證。新房建造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建房戶應向國土部門申請土地初始登記,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后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后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后完成審核并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h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后,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一、切實簡化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
農民建房申請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的,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會審、公示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農民建房申請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由縣(市、區)政府單獨組件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其中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安排農民建房的,按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模式組件報批。宅基地供地審批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負責辦理,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
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縣管轉用”的模式,改革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優化宅基地審批管理流程,保障農民建房及時落地。
農民建房單獨組件涉及農用地轉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省政府審批權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給縣(市、區)政府。農民建房供地的審批權限由縣(市、區)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準,待竣工驗收后,再報備宅基地用地信息。
對歷史遺留未經批準但符合“一戶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和政策處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對未拆除舊房歸還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予核發。
三、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與退出機制。
在堅持“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探索級差排基、選位等宅基地有償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機制。
積極探索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以農民自愿為前提,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通過有償轉讓、有償調劑、有償收回等方式,引導宅基地有序規范退出。
1、堅持一戶一宅、拆舊建新原則。申請建造新房的,必須拆除或依法處置舊房,原宅基地應交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由國土部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
2、堅持鄉鎮審批、縣管轉用原則。進一步下移宅基地管理重心,簡化宅基地審批程序,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縣管轉用”的審批模式要求,切實提高宅基地審批效率。
3、堅持節約集約、盤活存量原則。按照“控制單家獨院、規范多戶聯排、鼓勵多層公寓”的建設思路,創新建設方式,引導農民由分散居住轉向適度集中居住。引導開展空心村整治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優先盤活村內空閑建設用地;鼓勵利用低丘緩坡等非耕地,嚴格保護耕地。
一、集體土地還遷房如何買賣
關于集體土地還遷房如何買賣,可知還遷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上建的,國家允許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轉讓,但轉讓房屋后不能再申請使用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承擔什么義務?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準。并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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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銘宇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