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拆遷補償問題,農村征地房屋補償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農村征地房屋補償存在的問題:1.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2.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費用分配不公;3.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象較為突出;4.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
農村征地房屋補償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
2.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費用分配不公;
3.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象較為突出;
4.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夠的補償。
一、征地補償款村集體可不可以截留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時,農村集體是不能對征地補償款進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補償款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二、四川征地補償新標準
四川省政府近日轉發了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和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確定補償安置倍數。該《意見》規定,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一律按以下標準執行:
1、人均耕地在1畝及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其兩項補償費倍數相應增加3倍,但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不超過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以統計部門調查公布的數額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對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所在市、縣的統計、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應對被征土地的產值進行實地調查,不得使用全縣的平均年產值數據。今后凡征用土地都必須根據《集體土地所有證》進行權屬調查,確定集體土地權屬,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不受侵犯。征地面積必須由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實地測量,制作勘測定界圖。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應進行城鎮地籍測量,以確保被征土地面積準確無誤。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大地類應以規劃基期年為準。決不允許在征地時將耕地、園地、養殖水面等歸類為其他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每五年修訂一次,由各市(州)政府報省政府審核批準后執行。
3、在市(州)、縣(市、區)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準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4、征地補償將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避免中間環節截留。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鄉鎮等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土地補償費要納入公積金管理,用于被征地農民參保、發展生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戶,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清欠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管。
三、國家怎么征收土地?
1.征用土地一般是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2.征用土地的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4.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農村征地房屋補償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
2.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費用分配不公;
3.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象較為突出;
4.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夠的補償。
一、軍用地拆遷補償標準?
軍事用地征地補償的規定(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國土資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按目前的規定,一是城市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成建設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辦理征用土地。
二、國有劃撥土地被征收該怎樣賠償
一、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二、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三、失地農民每月補償標準為
失地農民的每月補償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并沒有統一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農村征地補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應對策有哪些
1、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用地單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頒發用地批準文書之前,直接與農村基層組織自行確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等事項。農村集體組織擅自將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土地補償、失地農民的安置方案等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是多由用地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直接負責實施。依法應當公告的征地事項沒有向基層群眾,特別是失地農民公開,廣泛征求意見。少數村級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收支帳目和對農戶的補償分配不公開,暗箱操作,常常引發農民的不滿和上訪。
2、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費用分配不公。由于現行土地法規對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不具體,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實際執行中很多用地單位往往取下限標準,補償費用與土地和勞力安置的實際狀況不符,標準明顯偏低。少數農村基層組織與用地單位相互串通,隱瞞真相,高標準補償到村,低標準補償到戶。土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沒有明確的分配方案,不公開征求集體組織成員的意見,特別是土地經營權流轉、婚喪嫁娶等情況未認真加以考慮,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象較為突出。土地補償資金應用于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專款專用,但有的基層組織卻擴大了支出范圍,用來支付業務招待費、補發干部工資、修建辦公房,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營利;少數地方白條支出,甚至無帳可查。征地補償的各項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3個月內全額支付,但由于撥付環節過多,失地農民不能及時足額得到補償費用,層層截留、挪用、克扣等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應歸其所有者所有,但實際操作中,因未直接補償到戶,不少被基層單位挪用和克扣。
4、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夠的補償。現行土地法規對農民的安置補償標準為該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過30倍,但實際執行的標準偏低,往往難以使他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農民安置形式過于簡單,一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予以安置,或者一次性補償一定的費用,農民就業和養老未從根本上解決。少數村級組織既不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又不及時足額兌現安置補助費用,使農民的基本的生產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
主要對策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管理法規不完善,特別是征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分配等缺乏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二是土地征用和補償制度不健全,土地交易市場管理不嚴。三是農民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在土地征用和補償事務中缺乏民事主體資格,他們很難參與到土地征用事務中來。四是農村土地征用及補償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解決上述問題,應采取如下對策:
1、規范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實行陽光操作。農村土地的征用和補償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為主體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確定征地方案、補償方案和安置方案,要吸收失地農戶參與。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必要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征地和補償登記制度,加強征地和補償資金的監管。鄉(鎮)、村級組織要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等資金的收支專賬,做到專款專用。青苗補償和安置補償應可能由土管部門直接兌付到農戶,減少中間環節。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通過,定期公布土地補償收支、分配、發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2、強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農村土地征用事務時,應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妥善安置失地農民,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對有穩定收益分配的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對采取安置補償的,應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次性直達農戶手中,防止被擠占、挪用和克扣。
3、完善征地補償配套辦法,制訂科學合理的征用補償標準。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資源狀況等,堅持節約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則,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規,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地土地征用補償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失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和管理制度。對土地補償經費在農村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要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和管理辦法,從制度上保障土地補償資金的有序分配,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4、加強農村土地征用和土地補償資金的監管,從嚴查處違法占地和侵害農民利益的案件。國土等部門要對轄區征地及補償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農戶反映的問題要予以重視,及時組織力量認真調查,妥善處理好各種爭議。信訪部門要及時受理農民上訪案件,依法作出處理。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違法占地、土地非法轉讓、以地謀私、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責任。各級政府要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關系、發展集體經濟與保護個人利益的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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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公告期間,被征地農民有權發表不同意見,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2、批準征地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裁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可要求舉行聽證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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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樂佳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