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聲河拆遷補償,風聲河村拆遷還有可能嗎,風聲河村是否還有可能拆遷,這個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包括政府規劃、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等。根據現有的法律知識和相關信息,以下是對該問題的詳細解答:一、政府規劃與立項政府的規劃是決定是否進行拆遷的首要因素。
風聲河村是否還有可能拆遷,這個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包括政府規劃、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等。根據現有的法律知識和相關信息,以下是對該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政府規劃與立項
政府的規劃是決定是否進行拆遷的首要因素。如果風聲河村所在地區被政府納入城市規劃范圍,并計劃進行改造或開發,那么拆遷的可能性就存在。政府會提出城中村改造項目申請,經過初步審查后,符合條件的項目會被立項,并進一步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土地使用權與收儲
在拆遷過程中,土地的使用權是一個核心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如果風聲河村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那么拆遷就會成為必然。此外,涉及集體土地的,還需要辦理土地征收申報手續。
三、拆遷補償與安置
如果確定拆遷,政府會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對房屋、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審核。拆遷補償通常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同時,政府還會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前期開發費用核定,并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
綜上所述,風聲河村是否還有可能拆遷,取決于政府的規劃、土地使用權以及拆遷補償等多個因素。如果政府有相關規劃,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和補償工作,那么拆遷就是可能的。然而,具體的拆遷計劃和時間安排需要等待政府的官方公告和通知。
法律分析:三河市要拆的村包括:高樓鎮孤山營村,高樓鎮西大府莊村等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要求,本局擬提請響水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原麻紡廠地塊改造工程項目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要求,本局擬提請響水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原麻紡廠地塊改造工程項目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三河市要拆的村包括:高樓鎮孤山營村,高樓鎮西大府莊村等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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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桐宸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