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起分歧,如何解決宅基地拆遷款分配中的分歧,在解決宅基地拆遷款分配中的分歧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公平、合理的分配。以下是一些具體的解決步驟和法律依據:一、明確宅基地拆遷款分配的基本原則宅基地補償與房屋補償分離原則。依據《中華人民
在解決宅基地拆遷款分配中的分歧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公平、合理的分配。以下是一些具體的解決步驟和法律依據:
一、明確宅基地拆遷款分配的基本原則
宅基地補償與房屋補償分離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宅基地的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補償款應歸村集體;而房屋補償款則歸房屋所有者,即村民所有。
公平、合理補償原則。征收土地應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補償費用。
二、處理宅基地拆遷款分配分歧的具體方法
協商解決。在分配拆遷款前,相關當事人應充分協商,盡量達成一致意見。這有助于減少后續糾紛,并確保分配方案的順利實施。
依法調解或裁決。如協商無果,可尋求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調解或裁決。政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分配分歧進行公正、合理的處理。
司法途徑解決。當事人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分歧,能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最終保障。
三、預防宅基地拆遷款分配糾紛的措施
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宅基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有助于減少因不了解法律而產生的糾紛。
完善拆遷款分配制度。制定明確、合理的拆遷款分配方案,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能有效預防糾紛的發生。
強化政府監管職責。政府應加強對宅基地拆遷款分配過程的監管,確保分配結果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分析:1、我們所居住的房屋拆遷都會有拆遷補償款,在我們分配的時候,一定要家人相互溝通。首先我們可以看一下補償之前這個被拆遷的房子他是歸誰所有,如果他是個人所有的話,那就不會涉及到分配的問題,應當由房屋的產權人所有。如果這個房屋是可以按照家庭成員來分割的,就可以按照每一個人的份額來進行分配就可以。2、當我們的房屋不是個人所有是一個家庭成員共同所有,那我們分配的時候是需要進行商討協議的,如果家庭成員之間協議達不成一致的話,我們是可以到相關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進行一個分家析產,法院會對我們每個家庭成員應該得到的金額來進行一個很好的分割。3.如果該房屋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那需要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一致達不成一致,那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對該補償利益進行分割。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據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子女如何分配
農村宅基地拆遷子女如何分
子女不能分。
宅基地的權屬歸誰,誰就享有拆遷待遇。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系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二、后子女如何分配
小孩未滿一歲的,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小孩兩歲以下的,會根據男女雙方的生活條件和是否有固定是收入以及小孩跟誰生活時間的長短來衡量,兩歲以上,十歲以下的,還要考慮小孩個人的選擇,免費咨詢電話:158XXXX577.
三、父母拆遷款如何分配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由于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于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二、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后,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后,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三、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后去世。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進行公證,然后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后,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四、父母健在拆遷款如何分配?子女有份嗎?
您好!
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應當由當地的征收管理部門公告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與宅基地補償。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有營業執照的門面房,個體戶,經營用房應當按照商業用房性質補償。
商業用房補償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裝修費用、拆遷過渡費、安置等,應積極爭取。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話,需要經過省級以上部門批準.
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地上附著物補償以及土地補償。
如果補償額過低或者補償不合理,建議聘請專業律師通過要求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談判、與央視等知名有影響力的媒體合作曝光等多種方式來維權。
由于征收、拆遷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級政府層層截留,建議主動采取措施,斗爭才能獲得更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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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也就是說農村村民不像城市居民那樣,只要有錢購買,一家可以擁有幾套房屋,甚至一人可有多套房屋,沒有套數的限制。而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建房并居住使用,這就決定了農村的房屋一般都屬于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只要是家庭成員,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一,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發生。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而是依據某種共同關系的存在而存在,如婚姻關系、家庭關系等。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同關系中不分份額。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權,并不像按份共有那樣區分份額、享有份額權。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物就無法劃分各人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或者有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時,才可以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共有人約定不能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但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承擔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物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共同承擔義務。
第四,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連帶權利,承擔連帶義務。基于共有物設定的權利,每個共同共有人都是權利人,該權利為連帶權利。基于共有關系發生的債務,亦為連帶債務,每個共同共有人都是連帶債務人。
我國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都是我國的農村土地中必不可少的內容,此時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需要對宅基地進行征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定的程序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條【共有及其類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權】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一、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系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三、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系處理。
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戶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五、房屋拆遷后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后再行主張。
農村宅基地拆遷有著很強的身份屬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為安置對象的。
但是,非拆遷地居民因繼承享受動遷利益的,也僅以房產的動遷價值為準,不享受其他的動遷政策。最主要的還是要依據本拆遷地塊的動遷政策而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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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樂雯茹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