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寸拆遷補償協議,如何面對拆遷安置維權,切忌消極對待,置身事外一部分被拆遷人面對政府的拆遷項目是非常消極的,哪怕對自己的補償極其不利,也不主動找政府談判,而是忍氣吞聲,置之不理,這也就喪失了為自己爭取合理補償的機會。在明律師建議廣大被拆遷人
切忌消極對待,置身事外一部分被拆遷人面對政府的拆遷項目是非常消極的,哪怕對自己的補償極其不利,也不主動找政府談判,而是忍氣吞聲,置之不理,這也就喪失了為自己爭取合理補償的機會。在明律師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在得知自己家的房子或土地將要被征收后,一定要積極主動地找拆遷方進行協商、談判,內容要圍繞著補償金額、補償方式、補償的具體事項,如果能夠達到一致意見,讓雙方都滿意,當然是皆大歡喜。即便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是有其他方式進行維權的,萬萬不能主動放棄維權機會,而是時時刻刻謹記要主動出擊,不要成為拆遷過程的被動主體。長期消極等待等來的只會是不合理補償下的司法強拆或者違法強拆,無論哪一種結果無疑都不是被征收人所希望看到的。切忌以暴力方式抗拒拆遷在面對政府或開發商的違法拆遷時,一部分老百姓選擇自力救濟。由于不懂法律,采取了暴力抗拒拆遷的做法。這樣做無疑是極其不明智的。一方面可能給自己造成人身傷害及沖擊,致使自己和家人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這樣描述可謂毫不夸張);另一方面,可能傷害到他人,不僅需要賠償他人的人身損害,還可能致使自己陷入牢獄之災。故暴力抗拒拆遷,是一種得不償失的方式,被征收人一定不要押上自己的身家性命來“維權”。切忌面對違法強拆時方寸大亂許多人在沒有簽署補償協議,拆遷方也未下達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房屋就要被違法強拆了。違法強拆就好像一場突如其來的噩夢,完全沒有給被拆遷人任何心理準備。當面對拆遷方的違法強拆時,人們往往會不知所措,有可能失去理智。在明律師提醒大家一定不要慌亂,而是要保持冷靜清醒。建議您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強拆前,對自己的房屋內外及周邊情況拍照錄像,保留房屋被拆前的狀況等證據;其次,遭遇強拆時,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說明自己的詳細情況,要求警察立即出警,并對通話進行錄音;再次,多找點兒親朋好友,在強拆時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像,拍一些拆遷負責人入鏡的、清晰度盡量高的畫面;最后,不要采取諸如點火、抱煤氣罐等極端方式阻撓拆遷,實在不行要以保全自身安全為上。
法律分析:對拆遷安置不滿意的維權:1、聽證,在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公開發布并征求意見時,可以申請聽證,提出維權意見。2、評估報告復核和鑒定,在收到評估報表后,如果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3、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如果還不能解決那么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征地拆遷的相關行為
1、先補后拆。
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直接利益,補償又是拆遷的關鍵,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發點。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過去拆遷都是先騰空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今后,被拆遷人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再搬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補償方式多樣選擇,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拆一還一。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那么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補償原則是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之后應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4、不得進行非法拆遷、不得停水停電逼遷。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遇到房屋拆遷,如果補償不合理,我們通常可以用到這樣一些維權方式。一是聽證,在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公開發布并征求意見時,我們可以申請聽證,提出維權意見。二是評估報告復核和鑒定,在收到評估報表后,如果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三是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四是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房屋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五是信訪,如果通過行政救濟途徑和法律救濟途徑都無法解決問題的,那么還可以通過信訪來維權。建議大家選擇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也不能和拆遷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但政府規劃的拆遷期限并不可能無限延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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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銘海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