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莊地塊拆遷補償,村委會能否成為拆遷行為的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村委會是無權成為拆遷主體的。農村拆遷工作過程當中,拆遷行為的主體一般是縣、鄉鎮人民政府部門。
農民房屋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所有權分屬不同主體。在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關系中,國家不應是一方當事人。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模糊性,需要明確有權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和認定程序。地方出臺有關農村房屋拆遷的規定,對于指導拆遷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目前農民房屋拆遷中存在損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應當從完善拆遷程序、暢通法律救濟途徑等方面尋求解決。關鍵詞: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公共利益城市規模的急劇擴張和小城鎮化建設的加快,使得原本集中于城市中的房屋拆遷問題逐步向市郊、工業區周邊、休閑、旅游、風景區及交通道路周邊的農村拓展。相對于城市房屋拆遷,農民房屋拆遷方面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和有力保障。
一、新農村建設中的征地拆遷存在什么問題?
1、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問題。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征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強,普遍認為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不認可,要求提高征地補償費用。在青苗、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上,村民想方設法、瞞天要價,造成征地協議簽訂難。
2、被征地塊搶種、搶栽、搶建等問題。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圍,采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種搶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筑物、構筑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為制造征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征地補償款項分配問題。現在支付征地補償款項一般是先從縣市財政統一撥付到鄉鎮財政所,然后再由村、組進行統一收益、統一分配。在具體發放中,村或組集體在分配時不根據補償款性質和法律規定加以區分,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發放不規范、標準不統一,人為侵犯村民的權益。被征地農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上產生的矛盾以及與村組干部的矛盾轉移到征地工作上來,借機阻攔,給征地工作設置重重障礙。
4、被征地塊內有關租地企業的補償問題。被征地區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較近,交通便利,土地區位優勢較好,經濟較為活躍,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場地或閑雜房屋給個人興辦企業,有的企業還是招商引資的項目,其用地行為是“以租代征”,是一種國家明文禁止的行為。對該部分土地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筑物、構筑物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拆遷補償政策,但企業主認為,我的項目是合法的,應該予以補償;而且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損失又沒有標準補償,故企業業主瞞天要價。
舊村改造是否屬于拆遷,村委會能否作為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才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這樣看來,村委會不能作為拆遷人。如果是城市房屋拆遷,那么適用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而村委會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如果按照征地程序,那么征收主體是國家,也不是村委會。政府這樣做的核心是回避行政行為。村民可以起訴決議。但在實踐案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村委會打著舊村改造或者新農村建設的旗號,在進行拆遷。政府這樣的做法實在“高明”:一來與被拆遷人發生關系的是民事主體(村委會),不是行政主體,被拆遷人或被征收人想訴訟也只能進行民事訴訟,無法進行行政訴訟。以村委會名義拆,程序上基本是“談”,其中會動用各種手段,在此情形下,一般都會簽協議,這樣雙方的法律關系也發生了改變,被拆遷人難以用征收的法律關系來保護自己。北京農村宅基地騰退拆遷分析:豐臺區南苑鄉石榴莊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海淀唐家嶺《唐家嶺村宅基地騰退搬遷改造方案》朝陽區金盞鄉《金盞鄉村宅基地騰退搬遷改造方案》常用的手法是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方案,廣大村民被代表。或者召開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方案。這樣以來,廣大人民可能就被代表了。至于騰退后的土地進入土地儲備中心,或者然后再做什么?就和村民無關了。那么這種強制騰退宅基地的行為合法嗎?第一,《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條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達不成一致的要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么提起民事訴訟,并沒有明確賦予村委員會強制騰退的權利。第二,關于被代表能否作為強制拆遷的遮羞布?。網李律師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同時該法律還規定,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這些事項中,即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北京宅基地騰退方案參考:豐臺區南苑鄉大紅門村城鄉一體化改造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于2010年7月25日,經南苑鄉大紅門村第八屆村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為落實北京市總體規劃,保證南苑鄉大紅門村城鄉一體化工作順利實施,按照《豐臺區南苑鄉大紅門村城鄉一體化改造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拆遷中房產糾紛怎么辦
(一)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村委會是否有權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其實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村集體與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第二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政府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我們國家的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就是國有和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而農民享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
農村征地,實際上就是把原本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因此,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由代表國家的地方政府與代表村集體的村民委員會簽訂,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前提是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
征收土地,除了村集體失去土地所有權,被征地農民也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征地也需要與被征地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個協議原則上來說應當是征收方來簽訂,但是出于順利實施征地的需要,征收方也可以授權地方政府或者委托村委會來與農民簽訂,而未經書面委托,村委會沒有權利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一、私人征收土地最新的規定是什么?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而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征地單位一般是與村委會或村民組簽訂征地合同,并將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委會。
二、集體土地征用怎么分配補償費
1.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所以,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是由村委會關起門來單方面決定的,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如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分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依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分配《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征收耕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賦予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定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法的權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中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予以認可。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三、房屋拆遷補償具體流程有哪些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2、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辦理農轉工手續,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法律分析:村委員并不是土地征收拆遷的主體,土地征收拆遷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來看,居委會不屬于政府下屬部門,其職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遷。
(二)加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合同。因為,它是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應特權與被征收人協議,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規則。
一、房屋拆遷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什么是房屋拆遷的范圍
所謂拆遷范圍,是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而確定的房屋拆遷范圍。拆遷范圍一經確定,拆遷人在實施拆遷時,必須在拆遷范圍內從事拆遷,既不能擅自擴大拆遷范圍,也不能擅自縮小拆遷范圍。只有這樣,拆遷行為才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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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婷嵐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