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要什么條件,農村土地征收要滿足哪些條件,土地征收的實體法定條件包括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合理補償原則。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但新的土地管理法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具體界定。然而,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更為審慎
土地征收的實體法定條件包括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合理補償原則。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但新的土地管理法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具體界定。然而,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更為審慎,并沒有延續舊的土地管理法的提法。同時,合理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的核心條件,確保被征收土地者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體現了對私權的尊重。
法律分析
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實體法定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
現行《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薄锻恋毓芾矸ā返?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睆囊陨狭⒎ǖ淖兓覀兛梢钥闯?,雖然新的土地管理法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界定,給我們具體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但是沒有延續舊的土地管理法第21條的提法,這說明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也較之以前更為審慎。
2、合理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實體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條件。
國家基于主權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強制性地取得特定主體的財產權,相對人負有容忍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其財產權可以任意被侵害。如果將為社會公共福利而造成的損失轉嫁由特定人承擔卻不給予合理補償,無異于對私權的肆意侵奪,對權利人極為不公平。因此,對被征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使其對土地的實物所有權或者相關權利轉換為財產權價值形態,乃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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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和程序
農村土地征收是指為了國家、集體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進行征收的行為。其法律法規和程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具體程序一般包括征收計劃的制定、公告和聽證、征收決定的發布、補償協議的簽訂、補償款的支付等。征收條件主要包括征收目的符合法律規定、征收范圍明確、征收程序合法合規、征收補償合理等。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和程序的遵守和執行,有助于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合理補償是土地征收的核心條件,確保公共利益與私權的平衡。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的審慎態度體現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法律法規的遵守,有助于保障農民的權益,促進農村發展。了解更多相關內容可通過網上搜索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機播種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時,必須考慮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牧業和其他產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二十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墾耕地;已經開墾并對生態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還林還草。
一、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有哪些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包括:(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二、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什么征地補償的標準如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一、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什么條件1、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的條件如下:(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有權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3)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1、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準,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范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4、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
1、征收農村的土地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根據法律的規定,征收或者征用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即,無論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還是臨時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時,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應具體化。
2、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學者們認為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某一個或幾個標準可以明確的,它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標準來進行判斷:
(1)法定性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通過法律來確定,只有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屬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圍的事項,才能夠對公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公眾收益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是能夠讓不特定的多數人享有利益。
(3)用途效果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能最終有效促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社會福利。
(4)可持續發展標準。我們在判斷一個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時,不僅要看此項目是否促進當代人的發展,而且還要考證此項目是否會對后代人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3、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點
(1)應當具有基本的公認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與相關范圍內的人都有關的,是每個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會認可的。比如說前述國防利益與重要交通與基礎建設事項,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一些事項。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僅僅政府認為重要,而民眾并不認為重要的話,就不應當認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這樣的重要財產不僅代價高,而且是數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難以復原的,本就只應用于那些都認可而不是存在爭議的事項上。
(2)應當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來說是沒有盡頭的,而土地資源卻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對于那些還不屬于基本需求的東西,比如高爾夫球場,只應當讓那些有特殊偏好和優越條件的人自己承擔享受這種利益的代價,而沒理由讓沒有相關需要的公眾為其負擔代價。而且,各式各樣的非基本需要性質上與其說是公共利益,不如說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為土地征收依據的公共利益應當具有必須性、必要性。在有些人會有特殊偏好的同時,每個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沒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會資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會只能滿足那些與社會發展水平相當的、必要和必須的公共利益,而不會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
要實行征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
2、必須依法取得批準;
3、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
4、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燒征地;
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一、農村什么時候征地
一般情況下,國家不能隨便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土地征用只能在緊急情況下發生,比如《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我們認為,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
二、可以征用土地的兩種情況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可以征用土地的兩種情況:
(1)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實際上,發生地震、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經常需要征用沿岸的部分土地來進行防洪泄洪等救災設施的建設。
(2)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這種情形在生活中也時有發生,比如國土資源部最近公布批準對西部某省某鄉某金屬礦普查,在這個普查過程中就需要臨時占用耕地進行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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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書雯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