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大冶政府網,法律分析:大冶市政府官網:www hbdaye gov cn。大冶市人民政府簡介:大冶市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黃石市大冶市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大冶市人民
法律分析:大冶市政府官網:www.hbdaye.gov.cn。
大冶市人民政府簡介:大冶市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黃石市大冶市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黃石市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大冶市人民政府職能:(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大冶市政府熱線是0714-8712767。
市政府熱線的工作職責如下:
1、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協助領導處理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2、負責受理群眾對政府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重要社會問題和重大突發事件;
3、負責受理協調解決群眾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4、對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服務等單位公開電話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5、負責市長公開電話工作網絡的建設發展;
6、負責市長信箱工作和群眾來信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大冶市專利管理實施辦法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的管理 第三章 專利申請和實施的獎勵 第四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五章 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本市專利權人以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發明創造和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技進步與經濟的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范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知識產權的保護、專利糾紛的處理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行為等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做好本市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利工作的組織領導,有條件的鄉鎮和單位要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暫時沒有條件或專利工作涉及面少的單位也要配備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經費,在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開展本轄區、本單位、本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章 專利的管理 第五條 在職職工申請專利,須經本單位技術管理部門審查,并由單位出具職務發明或非職務發明的證明后方可申請專利。 第六條 對于職工非職務發明創造提出的專利申請,所在單位應給予積極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難和壓制。條件允許時,還應當在專利授權后視其情況資助部分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 -"、事業單位在研究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時,凡符合條件的,要適時辦理專利保護手續,并遵循先申請專利保護后組織生產、先申請專利保護后組織鑒定的原則。 第八條 本市各有關單位在計劃安排重大科研立項和新產品開發前,均應先進行專利文獻查新檢索。對于用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特別是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在選項立項時,必須進行專利保護工作論證,并提交專利信息檢索報告,避免低水平的重復勞動造成資源浪費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九條 在技術引進中,凡涉及專利方面的項目,引進前必須先進行法律狀態方面的檢索。引進技術的單位需將有關材料報送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內,就該技術的法律狀態基本查清,并出具審查報告。 第十條 對高新技術產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必須把申請專利數量和是否擁有其他的知識產權作為重要評價指標。有關部門在審批新組建的市級工程研究所時,要將其專利擁有量、專利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審批條件之一。 第十一條 凡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積極實施,使其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不允許對其進行非法壟斷。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與他人正式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在合同簽訂后的三個月內到市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對于可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專利實施項目,經實施單位申報,由市知識產權局審查推薦,有關部門應優先列入本 市各類計劃,并盡可能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四條 為促進我市專利新技術的實施應用,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逐步建立我市專利技術發展基金,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用于扶持本市專利事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 任何專利權人或依法實施專利的單位、個人和商品流通領域,利用廣告媒介在本市宣傳專利技術和專利產品、或者通過營銷單位銷售專利產品,委托印刷單位印制專利標記的,應向審批機關和傳播單位出具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和專利管理機關確認的專利有效證明。專利實施被許可方必須提供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導致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提供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出口、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 第三章 專利申請和實施的獎勵 第十七條 凡被授予專利權的職務發明,其所有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給予獎勵。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職務發明專利在其有效期內被本單位實施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每年應從實施其專利所實現有稅后利潤中按《專利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標準提取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十九條 職務發明專利被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二十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獎勵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使用費中列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得的獎金和報酬,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 非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在專利權被授予并實施后,確能為人類進步產生很大推動作用的,憑有關證明由市知識產權局在市專利技術發展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獎金。 市財政安排一定的專利技術獎勵資金,用于對市域青少年發明創造的獎勵。 第四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申請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關于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權前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無仲裁約定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發明人、設計人的資格糾紛; 其它按國家規定應當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專利糾紛。 第二十三條 發生專利糾紛,凡雙方當事人均在本市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調處,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在本市,另一方在省內其它地市的,可通過本市知識產權局請求湖北省知識產權局進行調處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在外省市的,可請求被告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產品、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請求人申請采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 第五章 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市商品流通領域要嚴格把握好專利商品的進貨關,杜絕外地假冒專利商品流入本地市場。有條件的單位要設立有專人負責的專利商品監督崗。 第二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時,有權對實施專利侵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公開更正、賠償損失,封存侵權產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產品的材料、設備、工具。 第二十七條 違犯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專利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可依法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非法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中,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毀滅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或者擅自啟封、轉移、銷售被封存物品的,由專利管理機關申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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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法律規定大冶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