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對
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對繳納農業稅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對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應否征稅問題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于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有哪些不同
他們的共同點符合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國務院發布的這方面的管理條例來看,這兩個稅款都是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征收,征收的稅額要從規定量的征收稅額中進行相應的規定,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然而,這兩個稅目也有一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了定義的不同,征收范圍不同、納稅人不同、計稅依據不同、單位稅額不同、特點不同這幾個方面。如果從征收范圍來看,主要的不同體現在耕地占用稅是以全國的范圍內進行的,所以在改變了耕地用途的情況下,必須要征收的一項稅目,耕地占用稅都是一次性的進行征收,征收過以后就不再進行征收。相對土地使用稅來說,這是城市、縣城或是經過建設的鎮以及工礦區范圍內進行征收,這種稅目是使用土地行為的一種稅費。土地使用稅可以按年來進行計算,還可以分期進行交納。新的土地使用稅在征用的過程中,是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才開始進行繳納的一種稅費,主要是因為占用了耕地必須要繳納的占用稅。如果是非耕地的征用費,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批準,從批準之日起的次月來進行繳納。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有哪些。土地的使用時我們都離不開的,所以我們應該要了解土地使用的一些規章制度,這樣才能合理的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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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