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土地房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二000年七月六日第一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房產抵押登記管理,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
二000年七月六日
第一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房產抵押登記管理,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以特區范圍內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房產進行抵押登記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抵押人,是指將其合法的土地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房地產抵押必須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五條市國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土地房產抵押的登記機關,依法審查抵押的土地房產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核發房地產他項權證,并依法限制抵押期限內土地房產權屬的轉移。
第六條下列土地房地產可以抵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且付清地價款的國有土地;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且經國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處分時應補交地價款數額的國有土地;
(三)已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城市房屋及其占用的國有土地;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承包的集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
(五)已登記的村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體土地。
(六)經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機構交易確認的預購房地產。
以本條第(四)、(五)項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用途。
以本條第(六)項規定的房地產抵押的,只限于購房人為取得該預購房地產的購房資金而向銀行申請的抵押貸款。
第七條下列土地房產不得設事實上抵押權:
(一)權屬來源不合法、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土地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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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汕頭經濟特區土地房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