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換土地的基本條件有哪些,互換土地的基本條件有哪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有其特殊性。只有承包方之間為了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才可以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
互換土地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有其特殊性。只有承包方之間為了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才可以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該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一、互換需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應區分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民小組農集體。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解體。隨著公社改成鄉(鎮),生產大隊改成村、生產小隊改成村民小組,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所擁有的土地,也就相應地改為了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以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應在同一個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以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應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以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應在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二、互換必須是為了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才能進行流轉的一種方式。
如甲和乙各有兩塊承包地,甲的A地塊與乙的A地塊相鄰,甲的B地塊與乙的B地塊相鄰,但A地塊與B地塊相距1000米。為了方便各自的耕種就可以把乙的A地塊與甲的B地塊互換。
三、互換后承包方原有的承包關系消滅,新的承包關系產生。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根據承包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條件的流轉方式,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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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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