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征收補償方案就斷電?京康孫成鑫律師重擊逼遷行為!,城市化建設步伐的加快,使得征收補償問題愈發凸顯,其中“不接受征收補償方案就斷水斷電”的現象引起了廣泛的社會爭議。近日,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孫成鑫律師就代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城市化建設步伐的加快,使得征收補償問題愈發凸顯,其中“不接受征收補償方案就斷水斷電”的現象引起了廣泛的社會爭議。近日,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孫成鑫律師就代理了這么一起案件,以堅實的法律武器幫助委托人重擊了這種涉嫌違法的逼遷行為。
案件事實
張丹及其他8戶村民的家里已經好長時間沒電了,他們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卻也無能為力。原來,這幾戶村民在河北保定的一個村子里都有宅基地及房屋,因當地城中村改造項目,他們的房子被納入征收范圍。由于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方案太低,包括張丹在內的9戶村民始終不愿意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023年4月,區政府向供電公司發出斷電函,其中寫明下達停電函的原因是“該村村委會及9戶未簽約戶暫未拆除,嚴重影響了安置區建設,下達停電函是為了加快安置區建設進度”。面對如此不合理無厘頭的解釋,張丹幾人憤怒之極,如果不簽協議,這日子啥時候是個頭?絕不能坐以待斃!于是,幾人一合計,決定找律師幫助維權。
經過一番打聽,張丹找到京康律師孫成鑫律師咨詢,對于孫律師的解答和方案,張丹很是滿意。聽到張丹找到了靠譜專業的律師,有幾戶也加入進來。在幾人的委托下,孫律師一紙訴狀將這種不合理的逼簽行為呈于公堂之上。
京康律師庭審風采
一審法院認為張丹等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判決駁回幾人的訴訟請求。這樣的判決結果也在孫律師的預料之中,孫律師絲毫沒有怠慢,與幾人商量之后,直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申請。
庭審過程中,孫律師強調:
一、征收方斷電的目的是通過停電手段逼迫張丹在內的村民同意征收方案。征收方通知斷電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程序和實體都違法,應當被確認違法。
二、斷電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設定,行政機關作出限制供電或斷電這類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依據。
三、《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中,征收方未就其實施的強制斷電行為的合法性提供證據,應當視為沒有證據,該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征收方在一審答辯中未提交任何法律依據,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政府沒有權利無緣無故對某戶村民斷電。
四、本案雖然大部分村民已簽約,但仍然屬于“征收過程中”,征收方在未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享有合法的居住權,基本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的權利。征收方未依法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安置之前,應當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條件,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過施加影響,以停水、停電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相反,在被征收人未取得補償并搬離之前,征收方應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為被征收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張丹等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判決駁回幾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當。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孫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確認區政府實施的斷電行為違法,責令區政府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師外均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法律分析:如果公積金停交,已經辦理的貸款是不會受影響的,但在沒還清之前你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不能支取。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在征收拆遷中,非常常見的逼遷手法之一便是斷水、斷電、斷氣、斷路。
它可以直接給被征收人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不便,基本上斬斷被征收人房屋的繼續居住、使用功能,使得其難以堅守,為被迫簽約走人或下一步的偷拆、幫拆埋下伏筆。
那么,面對這一堪稱經典的逼遷手段,被征收人究竟該如何去做呢?停掉的電、水是否有望恢復呢?本文,在明律師為你解析這一問題。
眾所周知,斷水斷電式逼遷為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所明令禁止:
《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要重點查處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征收方漠視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性文件,頂風采取斷水斷電斷氣式逼遷的,將會面臨如下嚴厲的法律制裁:
《行政強制法》第61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情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規定,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責任)。
前述《通知》也規定,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究竟哪些機關有權對這類明令禁止的違法暴行進行查處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需要指出的是,舉報的主體既包括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也包括與征收項目沒有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比如某個有正義感的路人甲。
這里的有關人民政府,主要指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這里的“其他有關部門”,則是指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被征收人甚至可以向當地監察部門就斷水斷電斷氣等問題進行舉報。
在明律師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依據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面臨被斷水、斷電、斷氣的逼遷方式時有著豐富多樣的維權途徑。
譬如以供電為例: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供電人(供電企業)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這條規定調整的是供電企業和用電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提的也只能是民事訴訟,因而“來得比較慢”,通常只作為輔助維權手段運用。
更多的時候,律師會希望通過行政訴訟來將行政機關拉入到案件中來,進而為征收的協商談判增添砝碼。
《電力法》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
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此時,如果電力管理部門沒有依法處理,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現維權的目的了。
總之,應對斷水、斷電、斷氣式逼遷,辦法很多,通常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中斷的供應都有望得到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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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不接受征收補償方案就斷電?京康孫成鑫律師重擊逼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