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村民征地補償款 攸縣三“村官”領刑,攸縣三位“村官”,在協助縣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土地征用補償款達2萬余元。8月5日,攸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分別判處陳某、晏某、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
攸縣三位“村官”,在協助縣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土地征用補償款達2萬余元。8月5日,攸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分別判處陳某、晏某、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并宣告緩刑。
陳某、晏某、韓某分別系攸縣菜花坪鎮某村村支部書記、婦女主任、村秘書。在2005年1月至6月期間,陳某伙同晏某、韓某利用協助縣政府從事某工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截留土地征用補償款進行私分。其中陳某參與截留國家財政資金2.6萬元,個人分得9750元;晏某參與截留2.4萬元,個人分得7250元;韓某參與截留1.4萬元,個人分得5500元。案發后,三人均已全額退回所得贓款。
法院認為,案發后三人認罪態度較好,所得贓款均已退回,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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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私分村民征地補償款 攸縣三“村官”領刑,私分村民征地補償款 攸縣三“村官”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