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分配,應不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天津薊縣城關鎮西井峪村,坐落在旅游風景區府君山上,是個只有600多人的村莊。前不久,200多名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要求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平等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1982年農村開始
天津薊縣城關鎮西井峪村,坐落在旅游風景區府君山上,是個只有600多人的村莊。前不久,200多名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要求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平等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
“1982年農村開始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后,就沒有生產隊了。我在生產隊工作了二十年,對生產隊的情況是最了解的,就是因為1982年宣布散隊了,我才不能繼續在隊里當會計了。”今年71歲的西井峪村村民王貴對記者說。
“我村三個生產隊一直存在著,土地也是按隊分的。”西井峪村黨支部書記周榮華說。
其實,雙方關于“村里還有沒有生產隊”上的爭執,源于一次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有沒有生產隊這一組織形式,決定著這些補償款的分配模式。
村民自治與法院判決 村民該走哪條路?
2007年1月,因開發薊縣旅游集散地項目,西井峪村被征用土地748.886畝,村里共得土地補償款等費用3000余萬元。
據西井峪村黨支部書記周榮華介紹,該村原有三個生產隊,此次被征用的土地,除了有0.54畝屬于原來第一生產隊的外,大部分屬于是原第二生產隊和第三生產隊。
2007年9月,村委會公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未將原第一生產隊的村民列為補償對象。“沒有他們的地,跟他們沒關系。所以只在對第二第三生產隊入戶征求村民意見后,發放了第一批補償款。”周榮華說。
為此,原第一生產隊的村民感到不公平。“生產隊早就不存在了,土地應該屬于村集體所有,我們有村民資格,就應該有同等的補償權利。”在村民王貴的家里,一位村民對記者說。
因為不滿村里的分配方案,原第一生產隊的197名村民,以家庭為單位,將61份訴狀送到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狀告村委會,要求法院確認他們為西井峪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判令他們享有平均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權利。還有六七個三隊的人因不滿二隊分的錢多也提起了相同的訴訟。這個只有600多人的村莊,就有200多人走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村雖原有三個生產隊,但從現有的被告村農村家庭承包合同書中所反映出的,享有土地所有權的發包方,均為薊縣城關鎮西井峪村村民委員會。生產隊現在對內對外,均沒有履行權利和義務。故應確認原告具有薊縣城關鎮西井峪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但是關于土地補償款怎么分配,法院認為這應該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沒有作出明確判決。”村民代理律師說。
一審判決之后,村民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他們享有要求西井峪村村民委員會,平均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權利。“承認了我們的資格,也就應該承認我們相應的權利。”一位村民說。
二審法院雖對一些歷史上的問題進行了查實,但是最后還是認為,上訴人主張應獲得被征用的部分土地補償費,以及村委會主張該村歷史形成的經濟組織結構內部核算和分配制度,均屬于該村民委員會自治范疇。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西井峪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再次被推回到村民自治的范疇。
依照慣例還是法律?
西井峪村村委會的代理人之一,同時也是薊縣城關鎮法律服務所所長的陳愛國對記者說:“以前村里也出現過土地被征用的情況,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都是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按各生產隊被征用土地的數量在本生產隊內人均分配,即多征多分,少征少分,各生產隊的人均分配土地補償費數額不等。”
陳愛國舉了一個例子:“2003年,西井峪村村民委員會三個生產隊的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第一生產隊的地被征得多,所以第一生產隊每人都拿到了1.8萬元的補償。二隊三隊因為被征得少,所以補償費每個人平均少拿了三到四千。”
“之前西井峪村幾次被征地,涉及到的第一生產隊的土地都比較多,所以他們得到的補償就多。這次征地,涉及到他們的少,他們卻要求平均分配。如果鎮里滿足了他們的要求,第二、第三生產隊的村民很難同意。現在雙方都各執一辭,鎮里為了解決這個事情非常頭痛,兩撥村民都曾到鎮里來鬧,情緒都很激動。”城關鎮一位干部說。
據介紹,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西井峪村以生產隊為單位確定和分配了承包地畝數和其他財產,三個生產隊所承包的土地畝數不同。另外,西井峪村歷史上曾經有過幾次土地被征用的情況。由于各隊占地數量不一樣,以前的幾次征地補償都是以生產隊為單位分配的。
但是上訴一方的村民說:“不管以前的怎么分,現在我們要求按照法律辦事沒有錯。以前幾次分配,都是經西井峪村民委員會召開黨員和群眾代表大會及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當時大家都同意了。但是這次,村委會在分配補償款之前,并沒有經過群眾代表大會及全體村民代表大會決定,所以不合法。”
“我們不是不想開村民大會,是一隊的人不愿意參加。”一位村干部說。
“開會就開會吧,還說要出去參觀。我們為什么要去?”原一隊的村民說。
“我們怕村民們情緒激動,所以特意把村民們叫到外邊開會,還安排了參觀,是想平復他們的情緒。”鎮里一位干部說。
“村干部很多都是原二隊的,我們不信任他們。如果我們參加了,二隊三隊的人加起來比我們多,那么他們會不會說會議已經經過多數人同意?我們有200來人,不是少數人,我們的要求不能被忽略。”
村民自治 法律制度體系亟需完善
北京新啟蒙村民自治研究所所長熊偉,在接受本刊采訪時說:“西井峪村的糾紛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雖然我國在1998年就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但關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體系還非常不完善。
早在幾年前,就有很多人大代表呼吁國家出臺《村務公開條例》。我們接觸過一些案例,村委會把土地賣了,村民都不知道。這樣的問題還很普遍地存在著。我們亟需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對涉及土地補償等一些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
“村民代表大會是應該開,但是警惕‘多數人暴政’也是現在研究村民自治領域的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熊偉認為,“通過村民大會,多數人有可能很不合理地侵害了一少部分人的權利”。
●征地補償款分配,應不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
●征地補償款分配,應不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使用
●征地補償款歸集體還是承包方
●征地補償款分配,應不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計算
●征地補償款補給集體還是個人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征地補償款是給村委還是個人
●征地補償款分配,應不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使用
●征地補償費給村委還是村民
●征地補償款分配不公怎么辦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補償款分配,應不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征地補償款分配,應不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