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征地不征房,山東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所謂的征地不征房,是指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僅涉及到土地合法權益的流轉,而并不包括房地產相關權益的剝奪。 具體而言,對于需要征收的土地,應依照其原始效用逐一進行合理評估后給出相應的補償標準。 其次,
所謂的征地不征房,是指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僅涉及到土地合法權益的流轉,而并不包括房地產相關權益的剝奪。
具體而言,對于需要征收的土地,應依照其原始效用逐一進行合理評估后給出相應的補償標準。
其次,關于土地征收,務必依法依規,及時且全額地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助經費以及農村村民居住房屋、地表附屬物及青苗等的補償款項,同時還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服務。
在山東省內,征地補償標準主要囊括如下四個關鍵要素:首先,土地補償費主要依據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予以衡量;其次,安置補助費的參考標準大致相當于土地補償費的2到3倍,具體金額則根據當地的區域性政策以及土地所處位置等多種復雜因素加以綜合確定;再次,對于青苗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這部分費用將根據實際損失狀況給予合理的補償,以確保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以充分保障。
對于未能就征地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從而引發強制征收之舉是否合乎法理,我們需參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
根據現行規定,在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協商構建起補償協議框架;在達成協議前,不得啟動任何形式的拆遷行為。
若被征收人對于已公示的征地方案抱有不同意見或疑慮,可首先向相關部門提出聽證請求。
如遇強制征收情形,被征收人有權依法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實際情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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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蕭爽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征地補償協議未達成強制征收是否合法,征地補償未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