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運勝訴判決|未經村民同意在其土地上施工,應當確認違法,未嚴守耕地紅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嚴格限制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明文規定了使用農用地的流程,但在實踐中, 一些部門無視法定流程,忽視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給廣大被征收人和土地
叢先生系遼寧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并常年依靠種植桃樹為生。2012年2月底,為建設鐵路客運專線的進路公路、公交廣場、站前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工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鎮政府對該鎮某村發布《征地公告》,進行征地動遷,原告所承包經營的位于高鐵西站附近的地塊位于征地動遷范圍之內。
叢先生在律師的指導下通過信息公開了解到,2012年建設單位市交通局發布市友誼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招標通知,由第三人永興公司承建“市友誼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2012年6月1日,永興公司與市交通局簽訂了招標路段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2016年11月,永興公司開始施工,2016年11月7日,叢先生發現自己的合法承包地被非法推平,用于建造高鐵站前廣場及修建高鐵站進站道路,現相關建設工程已竣工。叢先生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得知涉案土地未進行依法征收,土地性質及土地用途未改變,相關建設項目在施工前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于是,叢先生便提起行政訴訟,以市交通局作為被告,要求法院確認市交通局的土地平整、障礙清理等行為違法。
被告交通局答辯稱,原告土地不在施工范圍內;被告施工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并非沒有辦理。但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說法。最終,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綜合認定:被告市交通局在叢先生土地上進行的施工行為違法。
律師解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叢先生主張自己土地因案涉項目被強行平整,而被告卻答辯稱原告土地不在項目范圍內,該事實如何認定。二、被告所稱的施工證正在辦理過程中能否賦予其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力。
首先,本案中,從叢先生提交的證據結合被告的陳述以及生效的法律文書看,叢先生所主張的案涉土地位于因鐵路客運專線西站附屬設施建設而被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土地范圍之內,建設單位市交通局發布市友誼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招標通知,第三人永興公司中標進行施工,是在市政府征用土地上進行的,被征收的土地上已經完成鋪路等設施建設,足以說明被訴行政行為系被告為實現公路建設項目目的而實施的,該行政行為與原告具有利害關系,原告有權提起訴訟。建設單位被告交通局發布瓦店市友誼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招標通知,第三人永興公司中標進行施工,是在市政府征用土地上進行的,對于叢先生主張被告土地平整,障礙清理的行為應為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行為。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之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中,被告未就案涉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行為的合法性提供相應證據,根據前述規定,其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溫馨提示當我們的土地或者范圍因某項目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時,應當及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找到征收主體。同時為了防止征收方不想提供補償進而模糊征收范圍的行為,我們要及時收集證據。保存好我們土地的四至圖等具備地理標志性材料。另外,在維權過程中我們也要了解并掌握施工方是否具備施工資質,這也是訴訟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點。在本案中,被告答辯稱施工程序辦理中,也就意味著施工之時是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一定要主要收集并保存對方違法的證據。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及時咨詢律師,拿起法律的武器。
文章 | 圣運律師|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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