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強拆賠償的標準,農村房屋強拆賠償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價值的補償農村房屋拆遷時,首要的是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補償。這通常依據房屋的結構、年限、折舊率等因素來確定。例如: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
農村房屋強拆賠償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價值的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時,首要的是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補償。這通常依據房屋的結構、年限、折舊率等因素來確定。例如:
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360元。
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
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此外,還需考慮房屋的折舊率,如5年以內房屋折舊率為0%,5年以上至10年房屋折舊率為5%,10年以上房屋折舊率為10%等。
二、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導致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也是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包括搬家費、臨時住宿費等,確保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那么因征收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應得到合理補償。這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經濟利益,減輕因拆遷帶來的經濟負擔。
總的來說,農村房屋強拆賠償的標準是一個綜合考量多個因素的結果,旨在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具體政策規定,以確保賠償的公平與合理。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是否取得拆遷許可證應作為判斷行為性質的重要標準。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經依法批準將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后,對原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強制拆遷并給予補償的行為。因此,拆遷活動必須因政府的批準而啟動,缺少了政府的批準,強拆行為就只能視為開發商的個人行為,與拆遷無涉;第二,如果將違法強拆界定為拆遷將導致法律適用的不公。農民之所以要受制于“先裁決、后訴訟”的糾紛解決流程、之所以只能接受補償而不能要求賠償,其主要原因是出于對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公權力的讓步。當開發商出于一己私利而強拆農村房屋時,農民沒有理由仍然以“拆遷”之名作出讓步。
二、被強拆房屋的賠償標準
在違法強拆農村房屋類案件中,當事人通常對房屋的賠償標準存在爭議。原告農民一方認為,應當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區的商品房平均價格來確定其損失;而違法強拆的被告一方則認為,其僅僅應當按照動拆遷補償政策予以補償。
目前,法院在這方面的裁判并不統一。對于被強拆房屋的賠償金額,既有按照商品房價格確定的,也有按照動拆遷政策確定的。這種執法標準的不統一極易引發被強拆農民的相互“攀比”,從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筆者認為,這一問題應當從司法和立法兩個層面來考量。
從司法層面來講,法院以動拆遷政策來確定賠償標準較為適當。我國對集體土地使用權一直實行限制流轉的政策,因此盡管事實上存在著農村房屋的流轉,但卻沒有形成規范的流轉市場。相應地,也就沒有形成有效的、可供司法機關參考的市場價格。此外,農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由于其可流轉性以及所依附土地性質的不同,存在著較大的價值差額。被告強拆原告房屋的行為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則,被告負有的僅為等額賠償義務。也就是說,除非法律作出特別的規定,被告僅有義務對原告實際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對于超出原告實際損失的部分則沒有超額賠償的義務。因此,盡管原告被強拆房屋的價格難以確定,但相同面積商品房的價格顯著超出原告被強拆房屋價格這一事實則是勿庸置疑的。法院以相同面積商品房計算賠償金額,則勢必違背等額賠償原則。侵權行為法所要實現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復到未發生侵權行為時的狀態。假設被告沒有操之過急,而是在具備了拆遷條件后再依法拆除原告房屋,則其對原告的補償也是依據拆遷補償政策確定的。因此,雖然嚴格來講,被告的行為并不屬于拆遷政策中所說的“拆遷”,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套用拆遷政策的標準計算原告的損失是適當的。
雖然這一處理結果從司法層面來講無可爭議,但其效果卻并不理想:無論被告是否取得了拆遷許可證、無論被告是否與原告進行了充分的協商,最終的結果都是按照拆遷補償政策進行賠償。拆遷補償政策所確定的補償標準,是以拆遷人依法進行拆遷為前提條件的,因而補償的金額明顯低于依據普通侵權行為所計算的賠償金額。現行法律的規定,使得侵權人得以拆遷之名行侵權之實。這事實上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一種縱容。長此以往,拆遷人將漠視拆遷法規以及拆遷政策當中所設定的程序性規定,被強拆人的利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立法者將絕大多數的熱情都投入到了城市房屋的拆遷立法當中,而忽視了農民權益的維護,致使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無法可依。針對農村房屋拆遷活動令人堪憂的立法狀況,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解決:
第一,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在我國是法律規定的特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一加一”賠償制度。事實上,與消費領域的消費欺詐相比,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行為人更應當受到懲罰性賠償的制裁,農民因房屋被強拆所遭受的損失遠大于消費者因經營者缺斤短兩所遭受的損失,而前者所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也遠大于后者。本著“舉輕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實有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之必要。如果嚴守等額賠償原則,則無論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如何,都將一律按照房屋拆遷政策確定賠償標準,這明顯不利于遏制侵權人違法拆除農村房屋的勢頭。要有效地保護農民的產權,就必須使侵權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筆者認為,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行為完全應當受到本條的規范。與司法實踐當中常有所聞的被遺失或損壞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結婚錄像光盤等相比,農村房屋的份量當然要重的多。侵權人的行為不僅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毀,還使得房屋內其他物品的損失無法確定,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從主觀上來講,因過失丟失底片與光盤的被告顯然沒有故意強拆農村房屋的被告惡性深;從實際后果來講,房屋被強行夷為平地顯然會給原告帶來更大的精神痛苦。雖然從法律條文上來講,被強拆農民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有依據的。但在司法實踐當中,農民提出這一訴請的則少有所聞。筆者認為,立法者應當首先就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然后由法官在個案審理當中向農民釋明。
第三,刑事責任。少數開發商為了盡早完成拆遷以實現其商業利潤,在拆遷過程中無所不用其極,法律所設定的先補償后拆遷、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提請行政機關裁決、對裁決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流程對他們來講根本無法形成有效的約束。筆者認為,在行為人敢于違法強拆農村房屋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刑法予以規制。“在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違背被拆遷人意愿的情況下,拆遷公司接受拆遷人的委托強制拆除房屋的,是一種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明確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強拆農村房屋類案件當中,被告行為的違法性和主觀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顯的。同時,由于此種犯罪的起刑點只有數千元,因而此類案件當中農村房屋的價格基本上都能夠超過起刑點。侵權人完全符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但立法尚須明確的是,單位能否成為此類犯罪的主體。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如果刑法分則條款未明確包含單位犯罪的,則通常僅按自然人犯罪來處理。依此推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似乎也僅指自然人犯罪。但如果這樣理解,則引入刑法調整的初衷就無法完全實現。因為在違法強拆類案件當中,具體實施拆房行為的多為受雇的工人,開發商的決策者是不大可能親自動手的。如果僅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當作自然人犯罪來處理,就無法對這些幕后的老板進行處罰,這顯然不利于從根源上杜絕違法強拆行為。
三、已被違法強拆的房屋面積應當如何確認
在此類案件當中,農民的房屋已經被強行拆毀,因此,房屋面積的確定常常是審理的難點之一。被強拆房屋的農民通常提供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以證明其房屋的面積。但由于農民所蓋的房屋大多為樓房,且樓層情況各異,因此宅基地使用權證通常僅能證明房屋的占地情況,而不能證明房屋具體的建筑面積。此外,農民在建房時超出審批面積的情況也是十分常見的,而農民在起訴時往往不加區分地將所有建房面積全部計算在內,這也為法院確定房屋的補償價格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一、遭遇違法強拆后的賠償標準
根據法律的規定,按照正當、合法的拆遷程序,房屋的征收補償應當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搬遷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政策性獎勵等內容。但是因違法強拆導致的賠償標準不能低于依據征收確定的補償標準,除此之外,一般還包括因違法強拆導致的室內物品損失等。在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違法強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確保被征收人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于行政機關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補償。一般而言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賠償,為體現對違法征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并有效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賠償不應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使房屋已經滅失,一般也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一、農村強拆房屋最新規定是什么
1、農村強拆房屋最新規定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如果想要拆房建房需要提出申請,然后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審批,通過之后并且取得相關的建房證件以及手續才可以建房。如果是不按規定流程申請直接蓋房的都是可以按照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強制拆除農村違章建筑應符合什么條件
1、鄉鎮政府應發出停止建設或限期改正的行政決定文件;
2、當事人沒有對上述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決定在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符合條件時,鄉鎮政府機關有權強制拆除當事人建設的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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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房屋強拆賠償的標準,